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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期滿能否與孕婦終止勞動合同

關於合同期滿能否與孕婦終止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關於合同期滿能否與孕婦終止勞動合同

前不久,我所在的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顧我已有四個月身孕的事實,單方宣佈與我終止勞動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怎麼辦

【案例評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4條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動延續到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不適用於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企業與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只有當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據此,你所在的公司單方宣佈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對公司的這種行為,在公司拒絕改正的情況下,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比較有利於你,並且不違反勞動法的方法是:

你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然後趕緊懷孕,勞動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解聘拒聘孕婦,所以你能得到合同。

然後你會有孕期反映,到醫院看病,最好找熟人後門關係,讓大夫給你開病假條,然後就這樣看病休假。直到生孩子,你又開始休產假。總之,如果你在單位裏有後門,在醫院裏有朋友,那麼,你將休息至少一年半。

我看了太多這樣的例子,給你描述一下,不作推薦,休假有風險,懷孕須謹慎,後果自負。 保胎期間工資

如果你懷孕了,企業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更不影響你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建議你及時調整工作崗位,優生優育,祝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4條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動延續到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不適用於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企業與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只有當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5)工作中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6)《高處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7)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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