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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轉)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 者本人,並且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 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這裏所講的“客觀情況”,依據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勞動法〉若干 條文的説明》,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勞動法》第二十七 條關於“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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