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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精品】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於20xx年5月5日至5月15日舉辦了講解員培訓班,經石門縣旅遊局、夾山管理處共同考核、評定,乙方未能通過考核,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約定相關事項如下:

一、勞動補償:

1、補償工資一個月;

2、補償違約金一千元;

3、補足用工之日至20xx年5月的個人養老保險

二、在為乙方接轉社會養老保險時,如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接轉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四、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勞動關係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勞動合同 篇2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有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有時候遇到一些情況也是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大家知道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嗎?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3

一直以來,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現在好了,已頒佈並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

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説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 篇4

競業限制是什麼?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祕密的人員離職後,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於商業祕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麼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説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説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xx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瞭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裏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糾紛最後解決的結果有利於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麼,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於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徵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敍述和説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瞭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着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範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備註:

1、 本合同代簽或塗改無效;

2、 本合同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要清楚。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 月日起至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條款,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週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週周 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於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 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 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車等),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繫;如因為及時準確告知、發生法律後果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甲 方 蓋 章: 簽名日期:

簽章日期:

勞動合同 篇6

本人 ,身份證號: , 就職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部, 崗位, 因 原因,將本人勞動合同原件遺失。現將公司留存的本人勞動合同原件進行復印留存,並以此勞動合同複印件進行勞動合同續簽等手續辦理。

因本人原因遺失勞動合同,所以已遺失的勞動合同作廢,並且以上勞動合同複印件與勞動合同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若因本人遺失勞動合同而泄露公司信息、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使公司產生經濟或名譽損失,本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特此聲明。

聲明人:

時間: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_安慶創躍電器有限公司_ 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三、勞動報酬

每天工作12小時,上四天白班休息兩天,上四天夜班休息兩天。第一個月為實習,工資1600元,轉正後,月工資2500~3000元。多勞多得。

  四、勞動紀律

乙方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怠工,有事請假要經老闆同意,無故遲到一次罰款10元,無故曠工一天,罰款100元。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牴觸老闆安排的任何工作。每天下班後搞好自己工作台衞生。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五、其他

乙方籤合同時交押金1000元,三個月後全部退還。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 30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安慶創躍電器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電話: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社會關係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釐米以上(含165釐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釐米,但在筆試和麪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並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後,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於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髮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於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係着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後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後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採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在改革開放後,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現在住址: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勞動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生產和工作任務的要求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工種(崗位),以後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業務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並及時鑑定變更合同。

  第二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試用期滿,合格的定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

  第三條工資待遇

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或工作崗位,確定乙方月標準工資為元,各種津貼按有關規定享受。今後,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乙方表現逐步提高乙方工資收入。乙方的原工資等級和月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予以保留。

  第四條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規定繳納和辦理乙方養老保險基金手續,向乙方支付當地政府規定的衞生費、交通費、書報費等各種津貼,並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等。

2.甲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女工特殊保護等法規,採取勞動保護措施,保護安全生產和乙方健康。甲方應根據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3.甲方實行國家現行工時制度。甲方應嚴格控制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確需加班加點,應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癒的,經雙方協商可再給予年以內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的醫藥費和病假工資由甲方承擔。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5.員工因工負傷,致殘或患職業病,醫療期醫療費用,工資待遇,按國營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直到作出醫療終結,傷愈後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6.員工因工死亡,按國營企業規定,由甲方負責支付死亡喪葬補助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五條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

1.甲方根據生產情況負責制訂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和有關生產標準或工作規範,乙方保證嚴格執行。

2.乙方對甲方生產(工作)有特殊貢獻,應給予乙方精神和物質獎勵。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犯其他錯誤,甲方應在堅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理。甲方應在作出辭退或開除決定前天通知工會。並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條甲、乙方解除合同條件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4)企業宣告解散、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2.乙方被勞動教養和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3.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和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4)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條件的。

4.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並經甲方同意的。

  第七條甲、乙雙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後經濟補償

1.除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1)、(3)和第2項人員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應在30日前通知乙方。

2.對於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和按第六條第1項(2)、(4)規定辭退的以及按第六條第4項(1)、(2)、(3)項規定辭職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3.對於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2)規定辭退的,甲方除發給乙方生活補助費外,還鬚髮給乙方相當於本人3至6個月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4.對於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4)規定辭退的,甲方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鬚髮給乙方相當於3至6個月實得工資的辭退補償金。

5.對於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4項(4)規定,乙方有正當理由向甲方提出辭職的,甲方一般應予以同意,但應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經甲方批准後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如經甲方出資培訓,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定數額的培訓費。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聘用)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其中,責任屬於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乙方的經濟損失;責任屬於乙方的,賠償招工(招聘)和技術培訓費用。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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