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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關於勞動合同(精選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關於勞動合同1

 一、勞動合同終止:

1.根據您20xx年2月14日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20xx年5月5日終止。

二、甲方須履行職責:

1.支付給乙方1個月待通知金作為經濟補償金,共計4.5個月工2。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乙方須自行辦理,如有必要,甲方須提供必要協助;按照甲方差旅政策為乙方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用;中扣除xxxx年5月6日至xxxx年5月31乙方原有工資賬户。

三、乙方須履行職責:

1.在收到此通知書後3日內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歸還公司財物,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電腦、移動電話、備用金、車輛等;

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實醫療報告和單據,以便進行相關費用的報銷;

3.保持原有甲方用於支付工資的銀行賬號有效,以便接受甲方支付的相關款項。

四、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乙方: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關於勞動合同2

勞 動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用人單位名稱: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

名稱: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住所: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表人):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緊急聯繫人: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係。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範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説明書和甲方佈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甲方對於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1、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資_______元,其他為崗位工資_____元)。個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2、乙方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付費用後在次月1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説明。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並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功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 知識產權、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條件

1、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成果、創新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

2、甲方的技術信息(包括專用技術、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和經營信息(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屬於商業祕密、技術祕密,乙方須保守祕密,不得對外泄露,不得用於個人謀利或者幫組他人謀利。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和技術價值10倍的賠償金。

3、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3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投資、兼職,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係的活動。如乙方所從事崗位甲方要求籤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時,乙方同意簽訂。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乙方拒不改正的;

3.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4.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4.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並將理由通知工會後解除勞動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6.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6.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7.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7.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後為甲方服務未滿3年的;

8.2屬於技術骨幹,承擔某項重要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而任務未結束的。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合同期滿的;

1.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章 經濟賠償及違約金

1、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依法裁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4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同時對於簽訂敬業協議的乙方,甲方除上述經濟補償外,另需補償乙方敬業工資。

3、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方為乙方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乙方應為甲方服務5年。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及違約金。服務期為履行部分每滿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培訓費用作為違約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九章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害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説明書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或相關約束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法人代表(或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税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税費、具體税費應該怎麼計算、相應税率是什麼?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税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税款,根據財税〔20xx〕24號文件(對房產税、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税: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税:3%税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税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税税額乘以城建税率(按納税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税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税: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5.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6.免徵印花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財税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税。

首先,税費繳納理論上,税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税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税=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税=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税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税起徵點,是指納税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税。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房屋租賃税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最新城市房產贈與合同的格式是什麼?

在實踐中,存在贈與房產的現象。那麼,房產贈與合同的範本格式是什麼?贈與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房產贈與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下面365小編為您提供贈與房產合同的範本。

關於勞動合同3

題目名稱:《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姓 名:張 華

學 號:041210039

學 校:濟源市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李 輝

寫作時間:20xx年5月1日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其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也同樣獲得全面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適用社會主義市場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社會勞動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相對而言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在實踐中熟練掌握技術的勞動者並非弱者,用工單位是弱者。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履行通知義務,用工單位對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強制性條款。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同存在缺陷,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規定過於嚴格。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法律責任不明確。 5、工會制度不夠完善。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建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權力和義務。 2、完善相關立法。

論文摘要---------------------------------------------1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

三、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幾點建議-----------------------6

四、結束語-------------------------------------------8

參考文獻---------------------------------------------9

隨着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企業已經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擁有勞動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選擇權。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為勞動制度改革、穩定勞動關係,使勞動關係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業片面強調用人的自主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義務來去自由,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瞭解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的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勞動者

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17條,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佔9條,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雖然勞動合同解除佔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糾紛的調整顯然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定的不足,對今後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許幫助。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因雙方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行為,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由於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係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前途和生活來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極其嚴肅的問題。如果解決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了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法在該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該條經常性被勞動者濫用,勞動者來去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勞動者連提前30日的書面形式通知都不願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後,與用人單位不辭而別。

我認為《勞動法》在第31條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利益,但相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我國勞動法該條的規定是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使勞動者獲得過大的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熟練掌握專門技術之後,可以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時,勞動者的突然離開,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用人單位也只能坐視勞動者離去而不能追究勞動者任何違約責任,極大的損害了用人單位利益。

2、第31條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弱者,但在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掌握熟練技術,在用人單位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並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單位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中真正處於弱勢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單位沒有掌握任何技術,不能操作用人單位運行命脈的勞動者,該條對這些勞動者才有保護作用。

關於勞動合同4

一、基本概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

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衞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裏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着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1、商業祕密事項如何約定

首先,幾個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2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局公第41號),《國家工商局關於商業祕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8]109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祕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於商業祕密的信息和資料採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範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祕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祕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2、試用期、見習期和學徒期應如何約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1996]354號)第3條規定,如果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應包括

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説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滿,合同期未滿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將試用期計算在工作時間內。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應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而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

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不適合自己,也可隨時解除合同。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目前,這一培訓方式仍在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見習期是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見習制度,期限為一年。綜上所述,試用期與學徒期,或與見習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執行時應注意相互銜接好。這方面的具體規定請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方法

(一)、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關於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於其內心意願。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所説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佈的《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説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祕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手段來規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勞動合同現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疑,這是很值得稱道的。

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過研究勞動合同法條文,我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好像冷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中僅有三條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第1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三個分類,第15條,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該條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任何規定,由此可得出結論,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需擔心勞動者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歷經二年修改,先後三四次審議,最終出台,兩個最值得驕傲的亮點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合同期滿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這兩個亮點都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排除在外,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僅僅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更不用擔心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估計大量的用人單位因此會投機取巧,招聘新員工時採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合同法的光輝將無法普照,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漏洞。

關於勞動合同7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的書面證明,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有重要的作用。很多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才發現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包含了對自己不利的條款。特別是對初涉職場的新人來説,更要學會看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果提供勞動合同的,應至少包含以下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勞動合同還可以包含以下內容:試用期、醫療期、服務期、脱密期、違約金和競業限制等。

畢業生首先應看勞動合同中是否已具備至少應具備的七個條款。特別是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等。其次,這些內容與用人單位之前承諾的是否一致。要注意如果兩者內容不一致的話,以後籤的勞動合同為準。最後,勞動者要特別注意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按照北京市目前的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在兩個方面設置違約條款:服務期和競業限制。要求勞動者競業限制的,應支付合理的補償等。否則,不能單方面要求勞動者承擔額外的義務。

另外,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滿一年不滿三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滿三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只能有一次。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考核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如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該錄用條件應已向勞動者明確告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要説明任何理由。

關於勞動合同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台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台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後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後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祕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並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於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於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於勞動合同9

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法,如旋風般引發如此眾多的關注與爭議:出台前向全民徵集意見,就以近20萬條意見創下了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紀錄;出台後實施前的幾個月,又以個別企業“大裁員”再次引發人們的爭議,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部於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將給勞動者和企業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勞動合同法來了 “鐵飯碗”不會回來(記錄)

焦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它旨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

與現行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如: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糾正濫用試用期的行為、糾正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遵循的規範,以及合同到期前終止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條款。令人沒有料到的是,在它實施前卻發生了一股企業與員工解約的風潮,不少企業開始大規模地解僱員工。

去年年底,廣東東莞一家五金廠,包括陳先生在內的100多名職工接到企業重新進行人員調整的通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廣東一些企業包括華為等大型企業,紛紛出台人事政策,大規模裁員,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以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個別外資企業認為在華投資成本會越來越高,只好撤銷了對華投資,轉而投資東南亞,以降低企業成本。

類似事件屢見報端,不得不令人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不是一條兇猛的“狼”?有人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既傷害了企業的利益,又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人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焦點,幾乎都集中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

企業:“狼”來了

在企業一方看來,勞動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讓人焦躁不安。

廣東一家電子廠一名中層管理人士説, “工廠主要是想避免與工作年限長的老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意味着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成了永久員工,企業需終身僱用他。顯然,這一規定給企業用人加了一道緊箍咒。”這位管理人士感歎道。

用人單位滿腹牢騷,勞動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後,陳先生曾為之一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多了把“保護傘”。結果,他卻糊塗了:既然是“保護我們勞動者利益,為什麼這部法律會讓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業已經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歲的人了,這個年齡讓我再到哪裏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和陳先生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不少。

專家:企業誤讀勞動合同法

究竟,勞動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施將會帶來怎樣的效應?企業用工是不是將回歸“鐵飯碗”時代?

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學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可以肯定的是,勞動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樣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個職工在企業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籤短期勞動合同,這本身就不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一個臨時性的工作崗位很難想象能夠建立起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於增進職工與企業的感情,有利於職工積極鑽研業務,使職工把企業當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業搞好,形成企業與職工共贏的局面。

企業為什麼會誤讀勞動合同法?關懷認為,這是由於部分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過去計劃經濟下的用工制度,認為這部法律使企業缺乏用人自主權,捆住了企業的手腳。企業如果對誰不滿意,就很難解除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剝奪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可以依法裁員的條件,以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法定程序與辦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兩者解除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只要出現應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這個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他認為,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紛紛裁員,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企業這種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

為什麼陳先生等勞動者會認為是勞動合同法讓他們失去了工作?對此,關懷説,勞動者不應該把目前出現的這個後果怪罪於勞動合同法,而是要積極通過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來維權,以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看到,是企業誤解了勞動合同法使職工失去了工作,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勞動合同10

我們所籤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雙方可以協商後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的話,那麼在某些情況下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究竟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賠償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你來電諮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分析處理。

關於勞動合同11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省(市(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2、員工上班時間因非工作崗位需要而串崗到其它崗位等行為造成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酗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八)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十一)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十二)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

關於勞動合同12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於勞動合同13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我們可以這樣做:

1、可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文件名稱為“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

2、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

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14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為什麼勞動合同應有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三、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 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四、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五、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説,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鈎,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關於勞動合同15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標籤: 勞動合同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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