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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税前扣除問題

關於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税前扣除問題

1.一般規定:30%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
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税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規定:全額扣除通過國家機關和非營利社會團體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准予税前全額扣除

我想請問各位學會計的朋友:作為個人捐贈對象,是一般規定(30%)享受的税前扣除多,還是特殊規定(全額扣除)享受的税前扣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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