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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補發獎金的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關於離職後補發獎金的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情況是這樣的:原單位發工資習慣是,延後3個月發獎金,比如現在是九月,發的工資裏的獎金部分其實是6月份的。比如我9月離職,發了6月的獎金,被扣了20%,按照勞務報酬繳税。

疑惑之處:

1、原單位在離職後只發之前獎金的80%,符合法律規定嗎?我覺得以前的獎金都是血汗錢,真正付出HRef="https://xuewengu.com/tags-dvgr-0.html" target="_blank" >勞動的',如今就因為離職被扣20%,不合理。

2、按勞務報酬繳税,合法嗎?HR解釋説,因為怕新單位按2000税前扣除,税務局會要求補税,求相關規定。

關於離職後補發獎金的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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