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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導語:註冊税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税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審核要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一)資產損失的範圍

1.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2. 准予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例如:企業存貨購置成本100萬元,由於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只能按98萬元公允價格銷售,虧了2萬,屬於實際資產損失。(不考慮其他税費等因素)

例如:企業辦公電腦10台,原值50000,按5年折舊,預計殘值5000元,已使用2年 ,因管理不善被盜,屬於法定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税前扣除年度

1. 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扣除年度

①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②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資產損失税前扣除辦法: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1.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提示】如果涉及到增值税進項税額,且不屬於“非正常損失”,進項税額可以抵扣。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 其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1.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3)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3.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説明;

(6)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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