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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的職能是什麼

香港金管局的職能是什麼

香港金融管理局於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監理處合併而成。香港金融管理局總部位於中環的國際金融中心二期。總部內設有金管局資訊中心,免費開放給公眾參觀。中心內設展覽館與圖書館,圖書館收藏與中央銀行有關課題的書籍、期刊及其他文獻。

香港金管局的職能是什麼

香港為成立金管局,當時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賦予財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於《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內有明文規定。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於2003年6月25日互換的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財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外匯基金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並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於影響港元匯價的目的。

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藉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專員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指定及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責包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定下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無力償付成員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職能:

1、維持港元匯價穩定。

2、透過穩健投資策略,管理外匯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儲備)。

3、促進香港銀行體系穩健。

4、發展香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使貨幣暢順流通。

標籤: 金管局 職能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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