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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

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煤礦職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

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1

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衞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內部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

二、職責

1、通防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三、規程

1、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職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用人單位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

3、本礦供應科(採購)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説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各使用單位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4、工區職工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使用單位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並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還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職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2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閲、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衞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並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衞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佈。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佈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並負責解釋,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煤礦職業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症: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並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操作規程。並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於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鑑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鑑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鑑定結論為職業病後,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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