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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經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經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了規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提高員工的自我勞動保護意識,特制訂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各類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

3.0 管理細則

3.1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3.2 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3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3.4 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1 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2 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4.3 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4 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5 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6 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3.4.7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3.5 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3.5.1 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3.5.2 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台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3.5.3 員工脱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脱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3.5.4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3.5.5 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3.5.6 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採購發放。

3.5.7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3.6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4.0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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