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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職業鑑定中心詳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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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印發《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國家統一職業

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操作規程》的通知

雲職鑑〔2009〕2號

各州、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有關統考機構

為加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管理,提高服務水準,充分保障廣大參加統一職業技能鑑定對象的知情權和相關權益,維護統一職業技能鑑定嚴肅性和公正性,我們制定了此規程,內容如下,請遵照執行,雲南職業鑑定中心。

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日

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國家統一職業

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管理,及時糾正閲卷評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失誤,保障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鑑定對象的知情權和相關權益,維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鑑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鑑定中心)組織實施的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鑑定(使用計算機智能化考試平台進行的鑑定和由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指定閲卷評分單位的鑑定職業除外)和全省統一鑑定考核成績的查分服務。

第三條 統一鑑定考核成績查分受理的範圍

(一)試卷中的考試題目、評分表中的評分細目是否漏評;

(二)試卷或評分表的分數統計是否有誤,查分不涉及評卷或評分的寬嚴幅度,不涉及答題內容有爭議的專業性問題,成績合格不予查詢;

(三)分數登錄是否存在差錯,職業技能鑑定《雲南職業鑑定中心》。

(四)所謂查分並不是指成績公佈後仍未得知分數的查詢,而是對已公佈分數個人有疑問的查證。

第四條 統一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的申請與受理

(一)對鑑定考核成績有異議的鑑定對象,自成績公佈之日(以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網站公佈的日期為準)起20個工作日內持准考證、身份證(複印件)到報考的職業技能申報機構填寫《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附件1)申請查分,逾期不予受理。查分者不得查詢他人分數,只能憑所需證件查詢自己的分數。

(二)培訓鑑定機構審核鑑定對象的查分申請後,在《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附表1)上籤署意見,於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或當面送交的方式上報查分機構(昆明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第五條 統一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承辦步驟

(一)查分機構收到鑑定對象查分申請後,將組織兩名或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如實準確記錄查分情況與結果。非工作人員及考生不得直接查看試卷。

(二)查分結果與原公佈成績確有出入的,由省鑑定中心確認,獲得批覆後查分機構將盡快辦理成績更正等相關手續。

(三)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指定機構閲卷的,由查分機構向省技能鑑定中心提出查詢要求,並且遞交附表1,然後省中心將申請查分信息按職業(工種)與等級分類彙總後轉呈部鑑定中心進行核查。

第六條 鑑定考核成績查分情況的回覆

(一)查分機構10個工作日內把查分結果予以答覆,答覆方式為將《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以傳真方式或當面轉交方式通知有關培訓鑑定機構。

(二)培訓鑑定機構得到答覆後,應在收到《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查分結果告知申請人。

(三)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閲卷的成績,查分結果於部鑑定中心回覆後10個工作日內,由查分機構將《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以信函或傳真方式通知有關培訓鑑定機構。

第七條 市(縣、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和培訓申報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中心的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服務規程。

第八條 對於公佈查詢結果後仍然懷質疑態度者不受理複議,培訓申報機構也不得再次提出查詢要求。省鑑定中心可以滿足查分者提出的重新評審的要求,由省中心指定評審員重新評審,並只能在下一次全國統考後,由省鑑定中心安排重新評審。

第九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解釋。

表:1、《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

2、《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

表1:

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

姓名 身份證號

准考證號 申請時間

參加鑑定職業 級別

申請查詢科目(勾選)理論技能綜合外語

申請查分原因

培訓鑑定機構意見(蓋章)

表2:

統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

姓名 身份證號

准考證號 申請時間

參加鑑定職業 級別

回覆查詢科目(勾選)理論技能綜合外語

查詢結論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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