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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合集7篇

保險合同合集7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保險合同合集7篇

保險合同 篇1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2

一、區法院近五年來受理保險合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佔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願不強,調解率遠低於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佔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佔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佔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於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託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後,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範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週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佔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佔總結案數的80.6%。鑑於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複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鑑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鑑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鑑定等,因此,審理週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二、保險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説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採用“擦邊球”的方式規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願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計結果顯示,區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於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佔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户,保險代理人只説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説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户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複雜,合同附件太多。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後對照閲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並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後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三、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説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調不夠。(2)履行説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説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製。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於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於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説明。

2、保險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着新型保險業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後,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後於保險業務實踐,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管缺位。儘管我國有保監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的監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會在監管業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側重於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於無處可申,於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四、對策和建議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完善和修訂作為規範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後性和穩定性,使得法律滯後於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中,常採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迴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於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徵,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範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為。一是規範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範保險行業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範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管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範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範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於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會的監管意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後監管為事前監管。二是應把監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專門監管機構,保監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範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牀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第三條“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第五條欠交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則本公司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六條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主合同為定期死亡保險。

保險合同 篇4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後,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這裏所説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於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30 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後,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後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保險合同 篇5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佣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僱主和僱員關係。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代理範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託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範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户,並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後,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税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對乙方在代理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並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範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後,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係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後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户保險費後,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並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後,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户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並通知相關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 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户,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户;

3、保險費帳户:

户名:

帳號:

開户行: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6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7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標籤: 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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