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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合作合同錦集五篇

餐飲合作合同錦集五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餐飲合作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餐飲合作合同錦集五篇

餐飲合作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xx”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xx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xx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xx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xx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xx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xx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xx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xx店技術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xx店技術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xx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xx,開發適當特色的xx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xx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xx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xx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xx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xx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xx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x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x年x月x日 簽約時間: x年x月x日

餐飲合作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xx”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格蘭仕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xx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xx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xx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xx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xx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xx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xx,開發適當特色的xx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xx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xx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xx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xx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變更、營業執照變更、經營地址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xx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餐飲合作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餐廳籌措、設立、經營、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年:從至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

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萬元。

2、雙方的出資,於餐廳設立前十日內交齊,一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餐廳不享有合夥人權利,不能參與該餐廳之盈利分配。

3、合夥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餐廳設立後,享有20xx元/月的工資;

④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經營管理;

②餐廳設立後,享有20xx元/月的工資;

③負責會計職務。

第六條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為餐廳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雙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並經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對方或者第三人。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比例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一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雙方簽字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餐飲合作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和管理經驗,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項目基本信息

合作經營店鋪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作期限

1、本次合作並無特定日期,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合約視為終止。

2、在沒有三方同意終止該合同時,其中一方在三年期限內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五條出資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所有財產為各合作人平分。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退資、出資轉讓

1、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及承諾。如:對店鋪所有事情不管不問,消極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項造成經濟損失;

(4)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2、出資的轉讓

(1)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

(2)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八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2、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經營期間大家共同管理一切事務及相關勞動,各家人員不得無故缺勤,重大特殊情況出外,事假者必須徵得另外兩方同意方可離開,此情況不算於累計缺勤;

(5)經共同協商討論,各合作人必須有一定的人員參與日常經營及工作,如相關兩方工作人員多於另一方,其兩方人員必須給予支付工資,金額以大家商定為準,或不支付兩方工資,而扣取另一方工資,金額以大家商定為準。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2、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債務;最後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未到約定日期而轉讓給另一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作人各執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餐飲合作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開發適當特色的××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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