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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將單獨作為1月薪金計税

年終獎將單獨作為1月薪金計税

年終獎繳税如何計算?按照有關規定,納税人取得的年終獎,將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計算時,先將員工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右表),再分兩種情況計算税款。

年終獎將單獨作為1月薪金計税

當月薪金高於2000元時

如發放年終獎當月,個人的薪金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年終獎×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同時,個人當月薪金所得與年終獎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小張2010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薪金收入為2400元,12000÷12=1000(元),其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因此,年終獎應納税額為12000×10%-25=1175(元),而當月工資應納税額為(2400-2000)×5%=20(元),當月合計應納税額為1175+20=1195(元)。

當月薪金低於2000元時

如果發放年終獎當月,個人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 (年終獎-工資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如小劉去年12月薪金只有1400元,當月單位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獎減去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2000元之間的差額後再計算。即:3000-(2000-1400)=2400(元);然後,2400÷12=200(元),適用税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最後,應納税額為2400×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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