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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税中的13月工資和年終獎計税問題

個税中的13月工資和年終獎計税問題

假如公司既發13月工資,有發年終獎,我的疑問就是:第13月的工資是和第12月工資合併計税,還是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税,還是把13月工資分攤到12個月工資中計算納税,還是作為年終獎計税,如果作為年終獎計税是單獨計税,還是和年終獎合併計税。假如12月工資3500,13月工資是3500,年終獎5000,按照我的.第一種思路,13月工資和12月工資合併計税的話,交税就是【(3500+3500)-3500】*10%-105,第二種思路,單獨計税的話,3500-3500=0不交税。第三種思路,單獨作為年終獎計税,不與最後年終獎合併計税,也就是13月工資計算自己納税額,年終獎計算自己納税額。第四種思路,13月工資與年終獎合併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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