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合同 >

有關經濟合同範文彙編十篇

有關經濟合同範文彙編十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有關經濟合同範文彙編十篇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

經濟合同 篇2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鉅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係的法律,作為維繫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着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於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係,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係。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佈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佈《關於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佈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後。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範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並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願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脱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説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儘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儘量限制強制性的規範,努力擴大任意性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範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並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於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後,儘管合同終止後,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總之,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範。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範,最終目的還是在於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説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範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於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並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於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於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於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並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麼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於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後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後,對於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範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於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並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於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瞭解各類合同的特徵,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麼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麼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麼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麼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裏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裏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麼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於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麼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錶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願承受這個後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願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麼在追認前是處於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範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着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並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於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規範。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並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並沒有什麼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於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後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採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麼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於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裏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3

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願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後一個月內,持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户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税費。

第七條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由於甲方原因,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______)。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______)。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五、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七、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經濟合同 篇6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A.嚴重侵害贈與人

B.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

C.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D.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 :

以上均屬於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租賃合同中,為不定期租賃的有( )。

A.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5年

B.劉某與林某口頭約定,將房屋出租給郝某,租期為1年

C.高某與鄭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後期雙方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

D.孫某與錢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孫某繼續使用該房屋,錢某未提出異議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 :

(1)選項A: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故該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年,但仍為定期合同;(2)選項B: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選項C: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4)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經濟合同 篇7

甲方: XX中學

乙方: XX果品商店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現就乙方租用甲方名下教室一事簽署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協議成功簽訂之日起為期兩個月,至8月30日止,日期截止時必須歸還。

二、租賃地點:甲方名下教學樓底層教室,共兩間。

三、租賃方經營項目約定:甲方將上述場地租借給乙方作為西瓜堆放地使用。

四、租金約定:每月3000元(叁仟元整)。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按實際用量繳納給甲方。

五、押金協定:乙方辦理租用手續時須交納租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乙方因損壞公物或未繳水電費時,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甲方按照協議規定時間將指定教室租用給乙方,並提供有關門鎖鑰匙,保證乙方在租用期間,教室出入暢通無阻。

(二)甲方嚴格按《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對乙方進行管理,乙方進出校門必須憑有效證件交門衞查驗,方可入校。

(三)在租用時間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教室的使用權。如遇到乙方阻撓,對正常教學造成影響時,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和通過法律途徑索要賠償。

七、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

(二)乙方按照雙方協商規定時間使用指定教室,週一至週日的使用時間為每天07:00-23:00。

(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講究環境保護,並做好相關區域的清潔衞生和物品養護。乙方不準隨意進入指定教室外的其他教室,更不準使用或破壞其他未經許可使用的教學設備。

(四)乙方在教室內不得舉辦任何約定經營項目外的其他活動。

(五)在甲方提供的指定教室內,除搬去課桌椅外,其餘教室設備如黑板、日光燈、電風扇、擴音器等固定設備均完好未撤。乙方對教室的設施設備要愛護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費用從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數額由甲方按市場價確定。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教室轉借或轉讓、轉租他人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將教室轉借、轉讓或轉租,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乙方使用教室並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七)如遇甲方教育教學等工作與租用教室使用時間發生衝突,甲方將通知租用方對租用時間作適當調整,乙方原則上應積極配合。

八、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XX中學 代理人簽字(捺印):

乙方簽章: XX果品商店 代理人簽字(捺印):

二○一___年___月___日

經濟合同 篇8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已成為 (××公路 第××合同段)工程的

承包人,甲乙雙方本着優勢互補、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就該工程聯合施工事宜於 年 月 日共同達成並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協議依據

1、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及附件(含合同談判中澄清文件);

2、中標通知書;

3、甲方的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

4、業主的招標文件(含補遺書);

5、。

二、工作內容和方式

1、為了圓滿完成施工任務,乙方作為甲方在該項

目中的施工合作單位接受甲方領導並承擔責任和義務。乙方以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第××工區或××專業隊)的名義開展工作。

2、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以分割的工程量清單(附後)為準。

3、乙方就其承擔的工作內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商務內容

1、根據分割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乙方承擔的合

同總價元(¥元)。

2、甲方向乙方收取 方工程管理費用,並在撥付工程款時遂次扣除。

3、履約擔保。在簽訂本合同協議書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現金元(或上述合同總價的 %的銀行匯票)作為本協議的履約擔保,本合同履行完

畢甲方返還乙方結算後剩餘的履約保證金。業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預付款保函和流動

資金額度,由甲乙雙方按工程量清單分割比例分擔。

4、工程計量與支付。由乙方配合甲方同監理、業主進行工程的計量與支付,

乙方每月向甲方報送各種完整的計量與支付報表及監理工程師籤認的有關原始資料,經業主批准的計量與支付作為甲方對乙方撥款的依據。甲方在收到業主對乙方工作內容進行支付的工程款,按計量比例扣除有關費用後3 天內撥付給乙方。

5、工程變更。乙方工作內容上的工程變更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批覆後作

為工程量清單的組成部分。

6、税金。由甲方按乙方應繳數額從乙方進度款中扣留,並按業主規定統一繳

納。

7、保留金。保留金的扣留和退還按業主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8、其他。

四、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按業主招標文件和合同協議書的要求組建項目部行使各項職責;

2)項目部負責制定項目實施的有關管理辦法和質量創優目標,並負責貫徹實施;

3)負責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和技術指導,併為本工程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4)保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撥付工程款,協助乙方按期完成所有的工程任務。並尊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乙方應得的利益。

5)為使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施工全面、有序、均衡地進行,甲方在施工過程中將根據本項目總體施工計劃對工程實施階段性目標管理。如乙方不能完成目標任務和質量要求,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擔的施工任務進行調整,直至終止合同,乙方無條件接受。

2、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成立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甲方共同承擔項目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

2)遵守甲方在投標和工程實施期間對業主的所有澄清和承諾,認真履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廉政合同》和《安全生產合同》中與乙方工作內容有關的全部條款,尊重業主和監理工程師。

3)乙方應嚴格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信守合同,尊重甲方的權利的義務,保證甲方的利益,維護甲方的聲譽。

4)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按甲方或業主要求配備充足的人員、機械、設備。

乙方從業人員必須執證上崗,主要人員不得隨意更換,若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但甲方有權對不能勝任項目管理需要的`主要人員提出更換。若乙方配置的人員機械設備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量,直至終止合同。。

5)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業主制訂的所有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進度滿足業主要求。

6)甲方制訂的所有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視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7)乙方與業主、監理的往來中應採用甲方的名義,除此之外,乙方應以其

自身名義招募勞工、採購材料等並處理與之相應的經濟往來,不得以甲方或項目經理部的名義拖欠民工工資或任何第三方款項,也不得以甲方或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對外簽訂有關協議。

五、其他約定

六、違約責任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任務進行調整,直至終止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將工程轉包;

3、施工質量無法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4、施工進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業主要求;

5、乙方給甲方帶來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直接從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扣出損失費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追繳。如本合同仍需履行,則乙方應補足履約保證金。

七、爭議的解決

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提請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裁決或由甲方所在地的司法機構行使司法管轄權。

八、合同生效與失效

本協議書在乙方提供履約擔保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後生效,雙方履行完責任和義務後失效。

九、合同附件

十、合同份數

本協議書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當正

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 方: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 : 其授權的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經濟合同 篇9

申請單位:___市清濱企業公司直屬建築工程施工隊。

法定代表人:姜廠長

地址及電話:___區電話:

被申請單位:黑龍江省某廠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

地址:___區

電話: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乾)總計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牆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___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鑑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

(1)建設承發包合同複製件一份。

(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複製件一份,

(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鑑定複製件一份。

上記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築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於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

一、關於建築材料

預算價格的調整——(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佈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

經濟合同 篇10

出賣方: 地址: 聯繫電話:

買受方: 地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xx,房屋結構為xx建築面積xx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xx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xx平方米),房屋用途為xx;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xx。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xx元,總金額為xx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xx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 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 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 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 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 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

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 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買受方向

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hetong/3wmn2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