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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但是國家對勞動者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方按照前述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因此,對於勞動者獲得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僅對超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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