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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合同範文集錦5篇

關於終止合同範文集錦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終止合同範文集錦5篇

終止合同 篇1

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業務員應掌握以下幾種終止和解除的情況。

1、合同的終止

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於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力。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為屬重大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協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因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聖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逾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並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可以協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並不是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都足以使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只有當一方出現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商部分解除,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另外,如果屬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時還應報批准單位備案。

關於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並用問題,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與賠償可同時並用。

5、債務的抵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2)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3)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標的物的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7、提存標的物的規定

(1)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銷合同

中止和撤銷合同是商業社會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業務員應掌握中止和撤銷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

(1)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1)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行使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①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③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特殊規定

變更和轉讓合同有以下相關的特殊規定:

1、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裏應注意的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條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於不可抗據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生地震、颱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經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營上已經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間簽訂的季節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於生產企業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企業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繼續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

2、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而變更或轉讓。《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理,上台第一件事宣佈,"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重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簽訂之後無論是進行變更還是終止,都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商,然後對變更或終止之後的事項作出處理。

終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20xx年3月13日承包租賃的黃嶺巖花椒地,自從甲方鄭安洪轉租給乙方陳海雲耕種,我乙方一直無經驗培植好這花椒地,現造成很大損失,無法繼續發展下去,經雙方協商條例如下:

一、於20xx年2月23日正式終止承包租賃合同。

二、甲乙雙方無債權債務。

三、在我乙方承包過程中,修了臨時房一套,現暫時給平永貴居住。如有特殊變動的情況下,由我乙方自行解決,與甲方無關。

四、本合同簽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終止合同 篇3

同志,性別 ,年齡 週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 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文件:

特此證明

身份證號碼: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 月

説明:

1、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2、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3、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終止合同 篇4

甲方(原合同甲方):

乙方(原合同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宜賓麗雅百貨有限公司麗雅百貨聯合銷售/專櫃租賃合同》(以下稱“原合同”),合同編號:。甲方將位於萊茵春天購物中心內LG1-4F層的`麗雅百貨 樓提供 平方米供乙方開設專櫃進行聯合銷售/專櫃租賃,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日,現因 無法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原合同。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合同終止達成協議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終止,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文件,並加蓋公章:

1、營業執照註銷證明,2、終止合同申請書,3、當月發票及相關説明,4、其它 ,乙方保證所提供證照均為依法取得,無虛假偽造,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負完全違約責任並對第三人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在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繳納相關費用: □固定租金,共計 元; □培訓管理費,共計 元; □其他相關費用,共計 元。

四、乙方需在 年月 日之內按甲方要求撤離。

五、甲方同意乙方完清以上手續後,在十個工作日內結算合同終止當月的貨款。

六、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宜賓仲裁委員會裁決,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 份 、乙方 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權)代表人:

法定(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終止合同 篇5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9、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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