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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經濟合同四篇

【必備】經濟合同四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經濟合同四篇

經濟合同 篇1

一、經濟合同審計的意義

經濟合同審計是指由審計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的審計監督、檢查、評價和諮詢活動。經濟合同審計應當分為合同草簽前的審計、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和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以實現對經濟合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評價和諮詢。在當前,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工作,具有如下意義:

1、可以幫助完善經濟合同條款,避免潛在的經濟糾紛;

2、可以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責任,避免經營風險;

3、可以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

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指當事人就相關經濟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合同條款也已基本確定,但雙方尚未簽字前所進行的審計。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的重點和關鍵,因為經濟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任何失誤,在實質上就已經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形象、信譽方面的損失,甚至是經濟方面的損失)。

故對於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談判過程中就介入,既便於瞭解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又為以後的審計打下基礎。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確保經濟合同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需要;

2、確保經濟合同的條款完整,意思表達清楚準確;

3、確保經濟合同合法合規合理,避免經濟糾紛,預防經營風險。

(二)應索取的資料。

內容包括:

1、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

2、對方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等級證書的複印件;

3、對方單位介紹信、法人代表身分證,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授權委託證書;

4、對方當事人開户銀行賬號;

5、對方提供的履行相應經濟合同能力的證明材料;

6、選擇對牙籤訂合同的理由的書面報告;

7、業務部門到對方實地考察的書面報告(對方地點、生產經營活動及管理情況、技術水平、履行經濟合同內容的能力等);

8、經濟合同專草本。

(三)審查的主要訂容。

1、審查簽訂經濟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確經濟合同項目的內容,審查企業現有資源是否可以滿足該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投資計劃或者其他計劃,且符合該計劃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應的財務預算。

2、審查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其內容為:

(1)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違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本企業經營方針、政策、計劃的要求,履行該合同能否給企業帶來預期利益;

(3)對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有簽訂該合同的權利;

(4)對方是否有履行該經濟合同的能力和誠意;(5)選擇對方簽訂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簽訂合同的對象。

3、審查經濟合同條款和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意思表達是否清楚準確。

內容為:

(1)審查標的的名稱是否規範;

(2)審查數量和質量表述是否正確;

(3)審查價款和酬金是否明確合理;

(4)審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和合理;

(5)違反合同的責任是否明確。

不同的經濟合同,其條款和內容不完全相同。我們下面以購銷合同為例,説明經濟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購銷合同應包括的主要條款:

(1)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和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2)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3)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

(4)產品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5)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及運費的承擔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等);

(6)接(提)貨單位或者接(提)貨人;

(7)交(提)貨期限;

(8)驗收方法;

(9)產品價格;

(10)結算方式、結算時間、開户銀行、賬户名稱、賬號、結算單位;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在對購銷合同進行審查時,應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這些條款?所缺的條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條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瞭、準確相關的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據審查結束;提出詳盡的書面進意見,會同合同簽訂部門討論解決辦法,以完善合同,實現合同審計的印標。

對於一些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還應諮詢法律顧問和相關方面的專家的意見,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條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術方面的問題。一般説來,在合同中比較容易忽視的問題有:

(1)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營業税、個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繳的問題,特別是與個人或者外方簽訂的經濟合同;

(2)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服務及後續服務的要求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

(3)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的分擔問題,特別是技術服務或者技術轉讓合同。

三、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檢查合同執行情況,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

2、檢查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條件,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為基礎,深入到合同執行部門,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於未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合同,查明未能執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確通知對方。例如,分批銷售合同,查明對號是否按合同條款執行,貨款是否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及時足額支付。若對方沒有及時足額支付貨款,企業是否採取相應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暫停供貨,或者簽訂其他補充協議等。

2、審查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相關手續是否完備。首先,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規。按照經濟

合同法的規定,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

(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其次,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文書、電報、傳真等形式。

3、審查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否及時、合法、合理。

4、審查經濟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四、經濟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

即在經濟合同已經履行,即將清算,以解除雙方的合同經濟責任前所進行的審計。在正常情況下,千般的經濟合同沒有必要進行此類審計。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經濟合同應當進行此類審計,如投資合同的清算審計、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竣工決算審計等。因為這類審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專門研究,在此不述。

五、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相關條件

1、必須建立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的經濟合同責任和企業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

該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規定審計部門、其他業務部門在簽訂和執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的責任和權限;哪些經濟合同屬於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合同審計的主要程序和辦理辦法;合同的審計要點。同時必須明確規定未經審計的重要合同,財務部門不得支付任何相關款項。這是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制度保證,沒有該制度,合同審計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規範化,合同審計也就沒有制度依據,可有可無,或者流於形式。

2、審計部門相應制訂較為詳細具體的經濟合同審計實施辦法,以指導企業經濟合同的審計。這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

3、設立相應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專司經濟合同審計之職。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可以下設專職合同審計部門,或者設專人負責經濟合同的審計。在人手不夠時,再聘請兼職審計人員,實施交叉審計。所聘請的兼職審計人員必須品質好、素質高、能力強、經驗豐富,並應對他們的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

4、領導支持和重視經濟合同審計,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領導應在這些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人力上給予支持;在出現不同意見時,能旗幟鮮明地支持審計部門的正確意見;經常聽取審計部門對重要經濟合同審計結果的彙報,並對提出的問題督促及時處理。

5、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支持是發揮經濟合同審計的關鍵。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合同審計時,應注意:不以監督檢查者自居;遇到問題多聽取業務部門的意見;遇到不同意見,要採取分析説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業務部門提高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水平。

經濟合同 篇2

[關鍵詞] 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與核算要求;科目與流程設置

從多年的財務實踐中,筆者體會到:施工企業的項目與合同一般是交叉混合型的,運用傳統的財務方法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下的財務數據結果很難回答以下幾個問題:(1)每個項目對應的合同總成本是多少?(2)每個合同對應的項目總成本是多少?(3)每個項目對應的單個合同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4)每個合同對應的單個項目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因此,尋求一種新的賬務設置方法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一、交叉混合型合同

1.交叉混合型合同的定義。施工企業的經濟合同一般有施工材料方面的經濟合同、施工隊人工方面的合同、其他方面的經濟合同。當施工企業同時進行幾個施工項目時,材料的供應商往往同時準備幾個項目的材料,施工隊伍也同時進行幾個項目的施工。這樣,在合同簽訂時,往往出現交叉現象,即:幾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共同簽訂一份經濟合同;幾份經濟合同同時針對一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簽訂供應或使用合約,由此就造成了項目的材料、人工與合同之間的多對多現象,即本文所稱的交叉混合型合同。

2.交叉混合型合同的案例。為進一步説明交叉混合型合同,現就筆者經歷的一個施工工地業務舉例:

某施工隊(簡稱乙方)與建設單位(簡稱甲方)有一份施工合同,該合同有三個單體項目工程(總部大樓、廠房、科研大樓),在材料供應商中有沙石、機磚、水泥、鋼筋等供應商,在人力使用上有泥工工種(包工不包料)、木工工種(包工包料)、鋼筋工工種等。其中,為引入競爭機制,沙石供應商採用A、B兩家供應商,機磚採用C、D兩家供應商,水泥、鋼筋供應商均採用一家(E、F)供應商,泥工使用一包工隊(G)負責全部項目的施工,木工用H、I兩家施工,木工具體施工項目根據施工進度和情況對某項目的部分結構簽訂施工合同,在實際執行中,並經常出現先施工後籤合同情況,即合同滯後現象。

3.交叉混合型合同的特點。一個項目成本對應多個供應商;一個供應商同時又對應多個項目成本,即形成了項目成本與合同存在多對多關係。在實際工作中,此種合同往往在一份合同中分項目同時簽訂。

二、管理與核算要求

1.管理要求。對管理層而言,要嚴格執行工程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就必須對簽訂後的施工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對各種材料供應商供應的材料品種、質量、時效及付款情況及時掌控;對各施工隊伍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付款進度進行及時瞭解,同時對合同的執行情況與合同的條例情況進行對比,歸納起來就是:(1)材料供應商是否按時按質按量按品種供貨;(2)施工隊是否按時按質按施工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3)單項工程成本按成本項目發生的累計成本;(4)單份合同每個項目的進度款支付情況;(5)每個供應商的總欠款和需付款情況;(6)每個供應商需付款的項目分佈狀況;(7)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狀況;(8)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在每個項目上的分佈狀況;(9)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構成狀況和總成本狀況;(10)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成本和總成本對合同的對比情況及合同的歸檔保管情況。

按現行做法,以上材料分別由施工部完成(1)(2)(4)(5)(6)項,由財務部提供(3)(6)(9)項資料,其餘由各部門分散提供資料。由於施工部和財務部對施工過程各管一塊,最終導致各自為政,提供資料不全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相同的.結果,並且上述數據很難提供全面,導致工程完工後,不知道工程對供應商和施工隊的資金結算情況,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核算要求。對財務核算而言,依據現行做法,一般只反映真實的現金流,導致最終只能提供各單項工程的累計發生成本和對每個供應商的實際付款情況,對每個供應商付款和欠款在項目上的分佈狀況很難提供財務數據。從財務管理上講,既然合同管理涉及到財務核算和財務分析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就應當把合同管理歸口到財務進行全面管理,並做到上述(3)到(10)項的要求。為此,財務在核算方面對合同有如下要求:(1)全過程參與經濟合同的簽訂工作;(2)全面收集合同文檔,會同施工部共同做好合同分項分類整理工作,並形成分類文檔;(3)全面改進現行的財務會計對合同的處理方法,要做到財務數據上及時反映合同情況、已付款情況、單項工程成本情況和欠款情況;(4)全面滿足管理層對合同的要求。

三、科目與流程設置

1.現行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1)現行的核算科目體系。在現行手工賬下,會計核算一般都只要求提供施工項目的真實成本和各往來單位的已付款情況,對預算成本在會計賬户中一般不予反映,合同的管理一般由合同管理員進行單獨管理,其往來金額主要由施工部來解決。在此種情況下,會計科目的設置相對簡單,下面列示現行會計核算的部份科目(見表1):

(2)現行科目的核算流程。由於現行會計核算一般不在賬面上反映預算成本,故核算流程一般為核算真實成本服務,具體見圖1。

從上圖賬户間關係及核算流程圖可以看出.現行會計核算體系僅提供各項工程的真實成本和對各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提供真實的結算應付款和已付款.對合同成本的管理基本不涉及.這就突顯了財務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的薄弱與不力,財務數據無法滿足管理的要求。

2.改進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針對現行財務核算不能滿足合同管理需要的情況,重新規劃會計科目體系和賬務流程程序,以滿足管理層和財務層面的要求。

(1)改進後的會計科目體系(見表2)

改進後的會計科目體系同現行會計科目相比,具有如下不同點:(1)把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三級明細科目調為第二級明細科目;(2)取消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二級明細科目;(3)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和實際成本作為第三級明細科目;(4)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項目和往來核算功能;(5)取消現行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第二、三級明細科目;(6)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合同應付款科目和實際成本科目;(7)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項目、往來核算功能;(8)啟用項目多欄賬來登記賬本;(9)改進後科目體系更簡潔,特別是更適合在會計電算化下使用。

(2)改進後的賬務核算流程

改進後的科目設置中單獨分項目、分往來單位設置了合同應付款、已付款明細科目,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按成本項目按合同價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又以實際成本進行成本核算,很顯然,各科目之間存在以下平衡關係。

YFij=ZCij+ZRij ……平衡公式(1)

∑YFij=∑(ZC+ZR)ij ……平衡公式(2)

WFij=YFij-SHij ……平衡公式(3)

式中:i為某工程項目.如本例中的總部大樓、廠房大樓、科研大樓;J為某往來單位,如本例中的A、B、C、D、E、F、G、H、I;ZC為工程施工賬户的直接材料;ZR為工程施工賬户的直接人工;YF為應付賬款賬户的合同應付款;SF為應付賬款賬户的合同實際已付款;WF為對某項目某單位的實際應付未付款。

依據上述平衡公式,可以得到下面的會計賬務流程,見圖2(僅列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部分圖,其餘可參照畫圖)。

圖中“應付賬款”科目下實際已付款科目應嚴格執行科目結構,其借方登記實際已付給某施工隊的材料款(人工)工程款,貸方登記材料入庫(人工結算)時計算的是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非合同應付款價格,其貸方餘額表示實際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材料價格,借方餘額表示超付的實際價款,貸方合計數與“應付賬款——合同應付款”的貸方合計數差額表示合同履行的供料(人工)差額。圖中“工程施工”下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的“實際成本”借方表示實際發生的工程材料(人工)成本,其合計數與“合同成本”的差額表示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

3.改進後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所能提供的數據功能

改進後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能準確回答前面管理層和財務層所要求回答的問題,具體見表3。

結論:按本文提出的科目體系和會計流程,配合會計電算化的核算,可以對複雜的施工企業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財務上解決施工項目財務數據與合同管理財務數據的同步核算問題。

參考文獻:

[1]孟寧剛,等.《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在項目法施工中的運用[J].交通財會,20xx,(7).

[2]劉文利.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築,20xx,(9).

[3]黃水平.會計電算化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3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諮詢。北京地區20xx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裏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醒:其中,1-8種情形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10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應當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好用書面的方式通知並送達單位,同時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經濟合同 篇4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後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 〔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複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於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標籤: 四篇 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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