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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續簽合同集錦六篇

關於續簽合同集錦六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續簽合同6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續簽合同集錦六篇

續簽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單位是否支付雙倍工資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由於疏忽等原因與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勞資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性質就很重要,勞動者是否有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權力?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系列問題直接關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乎勞資關係的和諧,以及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需要認真分析並加以明確。

一、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性質應該認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來合同的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沒有提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沒有對勞動者繼續工作提出異議的,就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不能視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沒有權力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這個規定由於是在20xx年由最高院發佈的,是否違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第82條關於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責任的基本精神,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如果是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話,單位有權利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並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這時單位就不要使用勞動者,否者勞動者就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了。

二、在此情形下,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該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基本精神,該種情形下,如果是單位提出或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根據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續簽合同 篇2

員工:

本公司於年月日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 現依據 ,將於 年月日與你終止 ( 解除 ) 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七鬥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簽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兩份,當事人、人力資源部各留一份。

續簽合同 篇3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願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續簽合同 篇4

不續簽勞動合同

通知書

公司名稱:

【本文書由盈科研究院 何力、漆明、李超 律師提供】

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續簽合同 篇5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續簽合同 篇6

單位領導:

本人 xxx,男,xx文化,xxxx 年 xx 月與貴單位簽訂為期x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xx部門上班。x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認認真真地做 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 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 作態度,與同事融洽相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 每一項任務,並協助同事完成各項工作。

二是合同期內,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一年來,在同事的支持 下,工作之餘,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 加油”。對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軟件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 用的程度,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 掌握,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

x年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後,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xx 年 xx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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