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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續簽合同彙總六篇

有關續簽合同彙總六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續簽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續簽合同彙總六篇

續簽合同 篇1

一、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後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後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合同期滿,通俗地説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説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也就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係,損失由自己承擔。

所以從法律上説,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三、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續簽合同 篇2

不續簽勞動合同

通知書

公司名稱:

【本文書由盈科研究院 何力、漆明、李超 律師提供】

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續簽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以20xx年為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應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晚於20xx年1月1日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於解除勞動關係時大為工作的年限超過了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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