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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疑問

關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疑問

我朋友于08年4月15日正式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2010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員工提醒公司續簽。公司負責人説合同文本上附加了手寫條款“如員工無另議,本合同視為自動續簽”。
從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7日,該朋友一直的在該上述公司上班。工資照常發放,有工資條。社保照常繳納。但是9月7日公司負責人把我朋友辭退了,無開具辭退報告,該朋友要求賠償4.5雙倍工資+2.5經濟補償金。公司負責人不同意,説勞動合同上有“如員工無另議,本合同視為自動續簽”説明有續簽功能,只需賠償2.5經濟補償金。
我就想問下“如員工無另議,本合同視為自動續簽”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有,受哪一條法律條文支持;另外有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有法律約束,是怎麼個約束法。能解釋下嗎?或者是受到國家哪一條法律條文約束。另外此話能等同於正當書面勞動合同嗎,也就是説相當於已經簽訂後2年的'正式書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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