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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1.本人在一家公司服務滿一年了 現在合同期滿了 公司不準備和我續約了,公司是不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我?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我 公司是否需要做出補償(即代通知金)?如何補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我看了江蘇省勞動合同條列是有這樣的.規定的 請問條例是否和勞動法衝突?
2.在我收到的公司給我的勞動合同中 我發現勞動合同無鑑證機構蓋章,請問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謝謝您的幫助 .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標籤: 續簽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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