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合同 >

【必備】簽訂合同三篇

【必備】簽訂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必備】簽訂合同三篇

簽訂合同 篇1

1.合同主體不明晰:合同中應首先填寫甲方、乙方的名稱和聯繫方法。此處應注意一個細節,很多公司只蓋一個有公司名稱的章,您必須要求裝飾公司將內容填滿,並進行核對。

您還應注意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名稱,是否與合同最後蓋章的公司名稱一致。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係,並在合同上註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修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或起訴,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者。

2.監理概念模糊:合同中規定了可以實行工程監理,“工程監理”是指監理人受消費者即甲方的委託,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監理人”是指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監理事務所或單位。由此可以看出,作為工程監理人,其身份是獨立於裝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裝市場承諾可為消費者提供免費監理,其對裝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還有待商榷。

3.書面文件不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有些裝飾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裝修合同時,這些書面文件不齊全,給以後進行家裝工程帶來了隱患。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4.權利義務不清:合同中規定了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應做的工作。對於消費者來講,尤其應注意合同中規定的下列幾項:為確保建築物安全,不能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果拆改原建築物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的,應負責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果在施工期間,該居室仍被消費者部分使用的,消費者應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衞及消防等項工作。在不妨礙施工隊正常作業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隨時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5.增減項未加入合同:目前在裝修工程的實際履行中,增加施工項目的現象很多。一些裝修公司開始有意把報價做得很低,然後在開工後逐步增加,讓消費者無法再找另外的裝修公司,只好同意他們的要求,使得最後的裝修總價遠遠超出初始報價,所以消費者在合同簽訂時,如果經過多方瞭解,再自己將所支出的費用結合居室面積及施工項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對工程項目變更應謹慎。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的增減或其他因素,須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必須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並經雙方簽字確認。

6.材料供應不做確認:鑑於裝修材料品牌及價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裝修公司都建議消費者選擇“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施工。那麼在材料供應上,雙方都應負一定的責任。消費者有義務按約定提供材料,並請裝修公司對自己提供。

7.工期約定:一般情況下,簡單裝修1 00平方米的房間.工期在35天左右.而裝飾公司通常會把工期約定為45—50天.即便如此.延期交工也時有發生。在合同中約定工期.能促使裝修公司早些完工,以免耽誤八住。

8.付款方式: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中期驗收時繳納35%.完工時繳納5%,這種付款方式會使消費者在工期過半時就支付95%左右的裝修費用。如果裝修後期出現問題,很難在錢上制約裝飾公司。所以.業主最好把首付款壓到30%、中期款30%.而且中期款並不能簡單地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而應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衞牆、地磚、吊頂結束.墒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9.砍價:裝修報價單有一定的打折空問。只要業主強烈要求,裝修公司為了簽單都會給予適當的優惠。

10.增減項目:裝修過程中很容易增減項目(通常為增項目)。比如.多做個櫃子、多改幾米線路.等等。這些項目在完工時都是要費用的。如果這些項目的單價未再簽訂合同.等到開工後就只能由設計説了算了。因此.裝修報價單應當越詳細越好。同時在裝修合同中應對增加項目的比例和單價範圍進行一定的約定。

11.水電費用:裝修過程中會用水、電、煤氣等,一般到工程結束時,水電費加起來也是筆不小的支出.這筆費用由誰支付,應該在裝修合同中註明。

12.按圖施工:業主一定要嚴格要求按照自己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如果細節尺寸與設計圖紙不符,可以要求返工。但切不可自己隨意改動圖紙,以免成為裝修公司“業主增加施工項目”的依據。

13.保修條款:家庭裝修主要是以手工現場製作為主,難免會有一些細碎的質量問題,在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當擔負實施責任。簽訂裝修合同時應對保修時間、範圍、責任等進行約定。

14.監理:家庭裝修是由多個工種完成的.而且各工種既相互影響.又各自為政,這往往會出現一些銜接不到位的問題,監理就是防止、解決此類事情的重要手段.所以,合同中應約定監理或質檢到施工現場的次數,最好每隔2天到場1次。

15.多談條件:所有的裝修合同都有一定的協商餘地,業主只要堅持.就可儘量多談一些合同的細節條款.從而給自己多爭取些權益。

簽訂合同 篇2

甲方(房主):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租用於乙方使用,乙方承擔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範圍及用途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_______(門牌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其中包括主樓(三樓三底六間)、庭院及院中房屋兩間。

2、本出租房屋僅作為乙方居住使用。

3、乙方須提供居住人員名單,出具個人身份證明。

二、租賃期限

1、租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1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_____元/月。租金總額為/年)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

四、甲方權力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房內設備,房內設備另立清單,設備清單與本租房合同同時生效等設施。

2、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3、甲方有權按約定收取租賃費用及乙方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應按約定條件及時將租賃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權力和義務

1、乙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並及時給付租金及其他應承擔的費用。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使用中如有損壞或管道堵塞,應予修復、疏通,費用自理。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規經營或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4、乙方應盡善良管理職責,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屬設施及有關財產。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進行活動,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6、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甲方財產,亦不得以甲方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7、房屋出租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外,也要維護甲方的財產安全,若有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8、乙方按約定人員居住,不得轉租,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協議。

9、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10、電、水、電視、及其它設施由乙方使用,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按時、足額繳納。

11、因地震、水災、風災等自然災害或非乙方方故意造成,乙方概不負責,但乙方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六、押金

乙方繳納租房押金人民幣元整,待合同到期後乙方不續租,待費用結清交還電卡、鑰匙,房屋電器驗收合格後甲方應將押金退還給乙方。退租時,乙方把清潔衞生搞好,恢復原來房東交付使用時的乾淨狀態,否則甲方從押金中打掃衞生費用。

七、其他約定:

1、協議書履行期間,承租房屋由乙方負責日常維護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該租賃房屋及屋內家電之外,對於非人為因素造成的租賃房屋及屋內家電的損壞,甲方應及時給予維修完善以保證其正常使用,其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2、協議提前解除或終止的,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的,甲方有權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並清理出乙方財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3、協議期限內若遇拆遷、改制、破產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的,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書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按實際天數結算租金及乙方應承擔的費用。

4、財產移交清單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有關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5、租期內任何時間,乙方人員在房屋裏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開大電器的喇叭等製造任何噪聲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如有投訴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子,押金沒收。

6、租期內乙方如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按價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並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約責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3 %的違約金;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無故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 未經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轉借、轉租、裝修、承租房屋。

2) 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或賠償的。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家庭住房租賃用途。

4) 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以居住的'房去經營。

5)合同到期內提前一個月,沒有交納下次房租費,視為不租,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租給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 逾期未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房屋

1、 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水、電、傢俱、電器、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三日內向雙方説明。

2、 乙方在租房期間水、電、傢俱、電器損壞,由乙方承擔配件維修費用。

3、 乙方應於房屋租期滿後,將承租房房屋及附屬設施、傢俱電器設備交還甲方。應保證房屋及設施、水、電、傢俱、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理。

十、免責約定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遷,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的計算,多退少補。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況。

4、本院停放車輛不收任何費用,丟失車輛由車主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十一、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條款內容。補充條款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甲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合同 篇3

一、 租賃合同概念和特徵

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結束後歸還原物的協議。提供物的使用的一方為出租人,使用物的一方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物為租賃物,租金是指使用租賃物的代價。

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一)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因此,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由出租人享有。

(二)租賃物為特定的不可消耗的有體物。在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物必須是不可消耗物方能經過使用後仍保持原狀。

(三)租賃合同是雙務、諾成、有償合同。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不以租賃物的實際交付為生效條件;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同時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而承租人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同時承擔交付租金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對價性。

(四)租賃合同具有暫時性。租賃合同只是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暫時轉移給承租人,而非永久性轉移。租期過長,有可能使租賃物的使用價值喪失,不利於租賃物的返還。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五)租賃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另外,對於特殊情形的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

二、 租賃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 交付租賃物並保持其約定用途。因為租賃合同訂立的目的就在於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方式和時間交付租賃物,實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

2. 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租人應當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滿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賃物有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3. 對租賃物有修繕義務。在租賃期間內,當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有義務對該租賃物進行維修。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 按照約定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 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賃物,一方面,承租人應保證租賃物的安全,另一方面,承租人應保證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不降低。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不得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 不得擅自轉租。《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轉租。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按約交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形式、數額和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間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 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三、 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以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於租期屆滿時,將承租房屋返還給出租人所訂立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殊形式,它既適用於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同時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權主張原房屋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四)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標籤: 三篇 簽訂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hetong/l72e9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