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合同 >

民間借貸保證合同

民間借貸保證合同

擔保是出借方為了保障履行債權而採取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擔保,將來實現債權才能有更好的保證。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民間借貸保證合同

1、關於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的範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凡在保證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擔保人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兩種保證的區別主要在於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與擔保有關的錯誤是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其實,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保證人將來對債務的履行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中間人只是起着介紹、見證的作用,將來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責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錯用了上述兩個名稱,在法律上將會產生兩個截然相反的後果。

設定擔保的債權,債權到期時一定別忘記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因為擔保是有時效約束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對連帶保證責任除斥期間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及時主張權利,也是實現債權的一種保障方式。

2、關於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不轉移對財產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民間借貸常見的抵押一般是車輛和房屋,我國法律對這兩種財產抵押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車輛、房屋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現實中,經常有出借方因沒有要求擔保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在主合同(借貸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在採取抵押擔保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避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喪失債權的.全部實現,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了車輛和房屋外,還有土地使用權、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動產等等。另外還要注意,不是什麼財產都可以設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監管、查封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財產就不得抵押。

3、其他的擔保方式。

除上述兩種民間借貸中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還可以採用質押等擔保方式。質押一般是指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除了動產質押外,還有權利質押,比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

標籤: 借貸 合同 民間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hetong/n63l7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