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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清償

民間借貸清償

【案情】

民間借貸清償

2010年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資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並於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條一張,書面約定月利率為2%,未書面約定本息清償順序及期限。石某於2012年1月22向田某清償利息10000元,於2014年3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償還原告20000元。下剩款項經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糾紛成訴。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訴時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已經清償的利息30000元從應清償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石某、李某於2012年1月22日清償的10000元利息無異議,但對2014年3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20000元款項是償還借款本金還是清償利息產生爭議,石某、李某主張自己償還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應扣除本金後再計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間借貸糾紛中,雙方對本息清償順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對債務人分多次償還的款項是認定為本金還是利息,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按先還本金後利息的順序償還,已經償還款項為本金,本金作為主債務享有優先清償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按先還息後還本的順序償還,已經償還款項為利息,從而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獲得孳息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按公平原則順序,清償時本金利息同時清償,即還款時利息與本金比例各佔多少,按比例償還。

【評析】

筆者認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當事人對本金和利息的償還順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已還款項的性質,應區別債權人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是否給其出具了相應的收據。

一、債務人分多次償還借款時,債權人給債務人出具內容為“收到現金××元”收條。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已經償還的現金,如果收條中沒有明確載明是支付的利息,債務人主張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債權人主張支付的是利息但沒有提出其他相應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依證據規則,應按先本金後利息的原則予以裁判。

二、債務人分多次償還借款時,債權人給債務人未出具任何收據,宜按先清息後還本的順序抵充。

首先,依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該法條實際上已經確立了先息後本的清償順序精神,這既符合理論上的嚴謹性,更能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價值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於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該解釋進一步確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對於已還款項的性質認定,應按照先還息後還本的方式進行處理。

最後,根據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習慣。現代民間借貸中,親朋好友之間的無息救濟性、互助性借貸越來越少,借款人之所以願意將錢借與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營利和臨時性週轉資金,因此,承擔風險獲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標。實踐中,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這已經成為普遍認可的行業習慣。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間借貸關係的交易習慣,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後還本的還款順序。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雖然書面約定了利息,但對本金和利息的償還順序約定不明,故依法判決按照先利息後本金的順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得以支持。

當然,對於民間借貸約定利率比較高的個案,在實際處理時也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要區分生產經營性借貸和生活消費性借貸,注重保護困難羣體的利益。

標籤: 清償 借貸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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