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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由

民間借貸案由

案情:

民間借貸案由

吳某與吳某某系叔侄關係,吳某某因經營之需於1998年向吳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不還,吳某向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執行到位。2004年7月,吳某某出現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吳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幹部)與吳某協商,並當着執行人員的面達成協議,由周某向吳某出具借條,內容為:“借到吳某人民幣3萬元,每半年還款5000元還完為止,借款人周某”,吳某同意與吳某某的案件終結,並辦理了結案手續。此後,周某僅償還9000元即拒還,吳某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圍繞該案是否為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因為,周某並不存在向吳某借款的事實,其行為具有擔保性質,應當撤銷原執行結案的裁定,恢復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追加周某作為第三人。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應當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認定周某為債務主體判決其還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該案的法律關係為借貸關係。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爭議的法律關係,第二部分為爭議焦點。本案周某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借款人,沒有從吳某手中領過現金,但吳某某與吳某系借貸關係,周某的.行為是吳某某行為延續。反推,由於周某與吳某某系夫妻關係,周某立據的目的是為了替吳某某償還所欠借款,憑什麼還款?原先周某丈夫吳某某與吳某發生過借款的事實,因此爭議的法律關係是依然債務人向債權人發生借貸的關係,其爭議點即償還多少錢。

二、周某的行為系債的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其成立應具有三個條件,①承擔的債務須為有效債務②承擔債務必須具有可轉移性③原債務人與承擔人要以協議的方式進行,且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債的轉讓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執行過程中,該債的轉讓並不違背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轉讓合法有效。

標籤: 案由 借貸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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