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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保證

民間借貸保證

【案例】2012年5月20日,肖某向趙某借款5萬元,月息1.5%,雙方約定在2012年12月20日前還款,王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借款到期後,肖某沒有還款,趙某多次找肖某索要未果,又找到王某,王某也一再推脱。2013年8月20日,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支付利息11250元,擔保人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保證

庭審中,肖某和王某對借款及擔保一事均認可,但肖某以沒有償還能力為由拒絕還款,擔保人王某則不同意履行擔保義務。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肖某償還借款本息61250元,但駁回了趙某對擔保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庭長蘭志剛:《擔保法》中的“擔保”包括5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本案中所説的“擔保”,準確地説是擔保方式中的“保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應以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

《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保證期間”應當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均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超過“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趙某起訴時,距約定還款時間已經超過6個月,且保證人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法院駁回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請求。從這個案例來看,對有保證的債權應該及時起訴或者仲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標籤: 借貸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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