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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關於勞動合同

【熱門】關於勞動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門】關於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1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説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説明這裏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關於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擔任甲方的部門和辦公室。甲乙雙方同意於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承諾對甲方的財務、人事和業務信息保密

第三條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乙方承諾

1、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或謀取甲方的財務、人事和商業祕密的私利。

2、甲方在任職期間未做出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3、在甲方任職期間,未使用甲方的名義簽訂有損甲方利益且具有法律責任的合同

4、確保協助甲方指定人員完成所有工作的移交,不得有任何遺漏或隱瞞

5、本協議簽署後,乙方保證無條件協助甲方處理任何未決事項。

第四條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1、甲方應於___________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資元,並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後,應向甲方開具收據。

2、如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妥善辦理所有工作交接手續,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3、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後,因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障費及其他福利待遇,均已結清。

第五條甲方應在乙方辦理完工資結算手續之日,經雙方協商,向乙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並協助乙方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乙方離職後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本協議,侵犯甲方的財務、人事、業務及其他相關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乙方使用甲方上述祕密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甲方免費所有。

3、乙方單方違約,不配合工作交接,或以非法手段侵犯甲方祕密信息的,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違約金。

4、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津貼、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等事項提起勞動仲裁、訴訟、申訴或請願。否則視為乙方根本違約,乙方應全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爭端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____市勞動委員會仲裁。違約方應承擔非違約方在處理本協議項下爭議時發生的所有損失,如仲裁費、律師費和差旅費。

第八條其他協議: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相關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乙方(蓋章):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3

合同,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在簽訂聘用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寫進合同的內容應是相互協商的結果,應體現出雙方的權利。 合同,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約束的是雙方的行為,而不僅僅只是一方的行為。當一方的行為違背了合同規定,另一方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力。

在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範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於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麼反過來,合同也許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

在就業市場,因為不平等合同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一些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不少不合法的條款,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正是利用求職者合同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強、求職心切或盲目輕信設下合同陷阱,當經驗欠缺的求職者掉進陷阱後大呼上當時,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紙黑字簽着自己的名字,許多人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不久前,筆者曾收到一封來信。寫信的是一位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自述是一位掉進合同陷阱的受害者。在畢業前的一次人才招聘會上,他將自己的簡歷投給了一家房地產公司。公司一位副總經理與他交談後表示對他很滿意,希望能當場簽下合同。當時他滿心高興,因為對方許諾,去了後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説他當時沒有絲毫猶豫就同意當場簽約,生怕過了這個村就沒那個店,想早早把這個好機會攥在手裏。

對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瀏覽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規範,合同條文也都很專業,雙方的權利義務似乎也規定得很清楚,合同範本《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他幾乎是懷着一種興奮的心情在上面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他的職位是公司銷售部銷售員。進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謂的月工資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數字。因為銷售人員的工資實行的是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與銷售額直接掛鈎。銷售部有十幾名銷售員,只有一位業績突出的銷售員曾拿到過3000多元的月工資。對方許諾的住房其實是一間破舊的倉庫,不到30平方米,擠住着8個人。

這一切與對方的許諾相距甚遠。他憤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總要跟他理論。對方陰沉着臉説:“那是口頭上説的,並沒有寫進合同,再説,你如果好好幹,月工資肯定不會低於3000元,至於住房嘛,不就是條件差點兒嗎。”

他找出當初與對方簽訂的合同,在工資條款裏只寫着“工資待遇高”,在住房條款裏用詞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處”。

看到這裏,他大呼上當,可是再往下看,卻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規定,聘用期為3年,應聘方如毀約,需按毀約時間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為每年5000元。也就是説,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向公司交納1.5萬元違約金。

這種故意在合同裏使用概念模糊的語言偷偷埋下炸彈的手段,侵害的`是應聘者的權利。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斟字酌句進行推敲,謹防合同陷阱,更要謹防對方在合同中埋炸彈。

這種不平等合同、陷阱合同最容易出現在就業市場僧多粥少的時候,這種時候,招聘方常常處於強勢地位,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也只好委屈求全違心地簽上自己的名字。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識淡薄,經驗不足或求職心切,不小心掉進合同陷阱。

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

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並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説法的機會也沒有。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於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失去了這個武器,不但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籤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

關於勞動合同4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省(市(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2、員工上班時間因非工作崗位需要而串崗到其它崗位等行為造成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酗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八)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十一)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十二)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

關於勞動合同5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一)工作內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工作時間: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小時。

2、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4、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元。

(二)乙方月工資為______元。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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