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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變更合同七篇

【精華】變更合同七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華】變更合同七篇

變更合同 篇1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設備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設備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設備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設備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並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設備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於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並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設備公司向高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設備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設備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徵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後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着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變更合同 篇2

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業務員應掌握以下幾種終止和解除的情況。

1、合同的終止

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於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力。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為屬重大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協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因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聖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逾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並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可以協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並不是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都足以使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只有當一方出現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商部分解除,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另外,如果屬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時還應報批准單位備案。

關於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並用問題,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與賠償可同時並用。

5、債務的抵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2)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3)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標的物的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7、提存標的物的規定

(1)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銷合同

中止和撤銷合同是商業社會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業務員應掌握中止和撤銷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

(1)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1)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行使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①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③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特殊規定

變更和轉讓合同有以下相關的特殊規定:

1、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裏應注意的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條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於不可抗據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生地震、颱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經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營上已經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間簽訂的季節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於生產企業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企業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繼續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

2、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而變更或轉讓。《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理,上台第一件事宣佈,"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重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簽訂之後無論是進行變更還是終止,都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商,然後對變更或終止之後的事項作出處理。

變更合同 篇3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於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本協議於年月 日在 簽署。簽約雙方為: 採購方: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供 方: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項 目: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説明,否則其定義與本協議雙方於 年 月日簽訂的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採購合同 (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 鑑於:

(1)本協議雙方為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採購,已簽訂了原合同。

(2)本協議雙方設備變更,期望對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協議雙方意圖以法律形式相互約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對原合同規定的合同總價減少人民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74525.00), 即以合同總價人民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969575.00)代替原合同總價人民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壹佰元整(¥:1044100.00)。

2、變更説明:甲方收到乙方產品後經檢測,其中五台高清紅外網絡球機不符合約定的檢驗情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按原合同第五條,存在質量問題的五台網絡紅外高清球機按原裝配退還乙方。

3、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簽訂10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以承兑匯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貨款的70%即¥730870元整,20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匯票的'方式付合同貨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餘5%即¥52205元整,作為質保金,待叁年質保期結束後於年月日以承兑匯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雙方已責成其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變更合同 篇5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年___月__日變更___年_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7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後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麼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於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幹銷售?並且調動崗位要協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出一份通知書,宣佈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於是發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變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會導致最後的變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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