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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08年3月26日,下午4點13分,我正在線回答網友的法律問題,鈴聲突然響了,一個女士的聲音,我已經懷了孕,所籤勞動合同下月到期,昨天單位通知我去續簽合同,但不是與我單位簽訂,而是要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請問我不去簽訂行不行?還有,我1月份發現懷孕,就沒有去上班,當時是我老公去請的假,後來人事部説沒有請假條屬於曠工,這個請假的事該如何處理?

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回答:第一,勞動部1995年309號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這就是説,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到哺乳期滿,即孩子滿一週歲才能解除。因此,如果你不願意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去,但應當向公司説明為好。

第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就是説,如果“三期”女職工犯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應當依照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一般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病假條,曠工達到規定期限也有可能被解除勞動合同,此事應當引起你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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