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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法婚假規定

深圳勞動法婚假規定

(一)婚假規定:

深圳勞動法婚假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年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休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休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產假

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標籤: 婚假 勞動法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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