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婚假規定
-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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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年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休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休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產假:
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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