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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勞動法》

第18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法》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定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定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可以部分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19條:勞動合同書面形式定立,具備以下條款: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報酬,紀律,終止的條件,違反的責任。

第21條: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25條: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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