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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律師:起訴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的公司,以誰為被告?

北京勞動法律師:起訴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的公司,以誰為被告?

2008年10月,李某前去某公司索要長期拖欠的工資,欲提起訴訟時,發現該公司已經註銷。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此問題,筆者探析如下:

北京勞動法律師:起訴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的公司,以誰為被告?

一、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撤銷屬於違法行為。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註銷手續,換言之,提供清算報告是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更要求在清算結束後的15日內辦理註銷登手續。

清算是指企業為了終結原已存在的法律關係而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及對資產進行處分的行為,是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做的強制性規定。企業在依法清算時必然要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法定期限內在報紙上進行三次公告;也就是説,被註銷企業並不享有清算時是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的選擇權。但是如果被註銷企業未辦理通知和公告手續,未經過清算程序,怎樣處理有關問題呢?法律對企業未經清算進行註銷的行為,作出了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但企業未經清算即被註銷,誰來承擔該企業的債務呢?對這一重要問題,有關法律規定卻不夠全面。企業未經清算即被註銷,債權人因無法掌握、知道有關注銷情況,其債權就極有可能因債務人被註銷而化為烏有。

二、債權人應當以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

當債務人法人資格不存在時,權利人遇到的.第一困惑是如何鎖定主張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一旦啟動訴訟程序,更要選擇適格的被告。其實對這一問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了明確規定。1992年7月14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做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筆者認為該"機構"宜做廣義理解,其中應包括開辦人、出資人)為當事人。"該解釋對企業未經清算被撤消後債權人以誰為相對方主張權利做出了規定,解決了訴訟主體即被告問題。

公司註銷,公司的投資人即股東是適格的被告,本案中李某可以某公司原來的股東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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