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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律師--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

北京勞動法律師--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

北京勞動法律師--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
盈科趙恆律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被告的委託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被告XX勘探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我聽取了被告的陳述,查閲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 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
1、原告提供的“XX公司員工2009年5月份工資表”不能證明原告與被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提供的“工資表”僅有原告本人和宋XX的簽字,沒有“常務副總”和“總經理”的簽字,也沒有加蓋被告的`印章。在此情況下,原告提供的“工資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北京市XX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顯示:“經查,你單位成立於2008年7月23日,至今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有調查筆錄為證。”也就是説,被告沒有為任何員工繳納過社會保險,更不可能在員工工資中代扣任何社會保險費用。上述投訴日期為2009年7月30日,處罰決定日期為2009年8月19日。而原告提供的“工資表”中,“張XX”2009年5月份的工資中有被告代扣的社會保險,原告提供的“工資表”很明顯與事實不符。
因此,原告提供的“工資表”系原告自行編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且與事實不符。上述“工資表”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2、原告提供的名片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名片,並不是被告為其印製,亦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3、原告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 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提供的“對賬單”中,存入部分摘要顯示為“結息”或“現存”,該 “現存”部分的金額並不是被告為其存入的。“對賬單”與被告沒有任何關係,更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4、原告提供的影音資料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提供的影音資料為被告和XX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合同簽字儀式,出席儀式的人員,除了被告的公司員工,還包括被告邀請的各方嘉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原告提供的“XX公司員工2009年5月份工資表”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 原告系XX開發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清晰顯示,原告系XX開發有限公司的員工。
因此,被告沒有義務為XX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第三,被告與老撾嘉西鉀鹽開發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XX開發有限公司已經仲裁委員會查明是獨立經營的法人單位。雖然被告系XX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不存在所謂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問題。
綜上,原告與被告沒有任何的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考慮。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恆

2010年1月12日

北京勞動法律師--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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