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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採取過錯合同

違約採取過錯合同

我國規定的有名合同常用的有15種,那麼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採取過錯責任的有名合同有幾種呢?

違約採取過錯合同

1、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標籤: 過錯 違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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