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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程序及税務處理

企業清算程序及税務處理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務結算

企業清算程序及税務處理

公司在清算期間是依然存續的,只是不能進行經營活動,清算組成立的之日開始接管公司,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有關公司清算的程序的問題。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按照以下7個步驟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是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扣除損失。

五是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

六是分配剩餘財產,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後有餘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並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七是製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從清算程序看,清算過程就是在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後對清算資產進行處置、分配,最終了結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的過程。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後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處置所得—清算費用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許扣除的待攤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以上是365小編整理的關於公司清算的程序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關於解散與清算

解散與清算

第九十八條 《條例》所稱解散與清算包括下列情形:

(一) 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自行解散: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 中國銀監會批准外國銀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關閉在中國境內分行或者責令上述銀行關閉其在中國境內分行;

(三) 中國銀監會撤銷外資法人機構;

(四) 外資法人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九十九條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資料,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後,直接報至中國銀監會審批,同時逐級抄送上級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 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 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 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國銀監會應當在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請的決定。

第一百條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資料,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後,直接報至中國銀監會審批,同時逐級抄送上級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 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提交董事會決議;

(三) 外國銀行應提交註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四) 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國銀監會應當在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請的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自中國銀監會批准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外國銀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關閉在中國境內分行或者責令其關閉在中國境內分行的決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自行解散、關閉或責令關閉的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交回金融許可證,並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組成員包括行長(總經理)、會計主管、中國註冊會計師以及中國銀監會指定的其他人員。外資法人機構清算組還應包括股東代表和董事長。清算組成員應報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意。

第一百零三條清算組應書面通知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税務機關、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

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哪些情形下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呢?強制清算的管轄又歸誰呢?對強制清算程序您知道多少呢?請閲讀以下文章瞭解。

一、哪些情形下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等情形),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後。

二、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審理法院。

三、強制清算的申請書與證據

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公司解散後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四、法院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審查

1、召開聽證會:對於強制清算申請,法院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

2、書面審查: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面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五、法院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受理與駁回

1、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2、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但對上述異議事項已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以及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的除外。

3、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被申請人未能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予受理。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被申請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經審查發現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強制清算申請。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受理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強制清算申請的撤回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其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請求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後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七、法院對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指定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2、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3、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4、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強制清償的問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破產企業的員工該怎麼辦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破產程序的啟動使得公司法人的消滅,但是企業員工還能拿到自己的薪資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破產企業的員工的工資在破產程序啟動以後變成了破產債權,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清償。365小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破產是一件不幸的事,在破產中需要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償,但是因為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的,所以在清償債務的時候就有先後順序,那麼這些順序是怎麼樣的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

破產財產範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二)、破產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後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後,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 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 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 抵押權人將其直接佔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係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户手續,

5。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後,交給抵押權人。

對外投資的清算

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

(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瞭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瞭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着,應委託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後,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

(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

1。 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

2。 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3。 該項投資的現狀,

4。 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

由於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

(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瞭解被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於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採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於後者,除了對其的登記註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瞭解外,更重要的是推薦閲讀:

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併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

對外債權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一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

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並編製成冊。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瞭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情況。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二)、破產企業對外債權追討的程序和步驟。

1。 瞭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2。 對未知債務人進行調查。

3。 對已知債務人,核定數額,列明清單,並向法院申請《償還財物通知書》。

4。 向債務人送達《償還財物通知書》。

5。 做好追討債務工作的登記工作。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於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二)、破產債權的審核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對申報期限、訴訟時效、債權憑證、數額等進行審核,並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後,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

首先對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然後由清算組決定對破產企業已經簽定並生效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組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決定。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應從兩個方面着手,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

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麼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當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或者是由於別的原因致使公司解散,但是在公司的介紹是不是就是股東將公司的財產瓜分了就好了呢?公司解散也是有程序的,小編在本文中就為您詳細介紹公司的解散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註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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