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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贈券的會計及税務處理解讀

銷售贈券的會計及税務處理解讀

臨近過節期間,很多商家利用節日旺銷時機大搞促銷活動,其中購物贈券就是促銷方法之一。由於商家對該項經濟業務理解不同,在會計處理方法上也不盡相同,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時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銷售贈券的會計及税務處理解讀

以某商業企業銷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現金並贈50元券為例加以説明。(注:假定該商業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第一種情況:企業將贈券視同銷售折扣,當期實際僅實現收入50元,在向購貨方開具的發票或銷售小票上註明50元折扣額,贈券部分等購貨人實際購買商品或確認持券人放棄權利後再計人收入。

帳務處理

1、銷售取得100元現金時:

借:現金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2.74

其他應付款 5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7.26

2、購貨方憑贈券購物時,以消費的贈券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2.74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7.26

3、購貨方逾期未持贈券購物時:

借:其他應付款 50

貸:營業外收入 42.74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7.26

第二種情況:企業將實際收到100元現金全額計入當期收入,全額向納税人開具發票,待購貨方憑贈券購物時不再向其開具發票,只結轉相應的成本。

1、銷售取得100元現金時:

借:現金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5.47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贈券購物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第三種情況:企業認為贈券是為促銷商品而給購貨人的附加優惠,視同贈與。在取得銷售收入時,全額計入當期收入,並全額開具發票;持券人持贈券購物時,不再向其開具發票,僅按其所購商品的成本計入營業外支出。

1、銷售取得100現金時:

借:現金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5.47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贈券購物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下,企業所得税的計算時間和數額存在差異。第一種方法下,若購貨人不使用贈券,贈券所對應的其他應付款可能會長期掛賬,不轉入營業外收入,不計算應納所得税,同時,存在税款滯後問題;第三種方法將贈券視同贈與,根據税法規定,要將券面金額與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庫存商品金額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同時因這部分贈與沒有通過國家機關或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進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過規範合理的.會計處理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税呢?

因此,銷售贈券業務在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時主要涉及兩方面,即收入如何確認、何時確認,成本如何確認。根據税法規定,銷售贈券業務中所發生的全部成本可據實扣除。對於收入的確認,應從合法合理、及時和便於税務機關征管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首先,從合法合理性看,贈券造成購貨人用相同的支出購買了更多的貨物,實質上是將所售商品進行了折價銷售,因此贈券不應作為脱離銷售商品行為之外的贈與;實際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為100元,向購貨方開具的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為85.47元,因此應以85.47元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贈券不能單獨算作企業的收入。其次,從納税的及時性看,銷售商品時已收到全部貨款,且這部分經濟利益是確定的,在取得100元現金時確認收入更為及時。第三,從便於税務機關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後的50元、再按贈券額分別確認收入的方式不便於税務機關對贈券額計入收入的時間進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現金時全額確認收入更便於税務機關征管。綜上,採用第二種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比較合理規範,能在會計利潤中正確體現納税所得,同時便於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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