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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起徵點

國家税務起徵點

國家税務起徵點

國家税務起徵點

一、國税税種

國税目前主要管理的大税是增值税,所以你提問中的起徵點應該理解為增值税起徵點

二、增值税起徵點的規定:

1、《增值税暫行條例》(2008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規定:

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關於起徵點具體金額,該條例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在該條例的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2、《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起徵點是針對個人來説的,並且國務院相關部門會定期修改起徵點具體金額

三、其他類似起徵點的規定

條例和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起徵點只是針對個人,而對於企業來説並不存在起徵點問題,但是對於小微企業,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税收優惠,其中類似起徵點的有: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1、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

2、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兼營營業税應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税應税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税;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免徵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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