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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徵收起徵點

營業税徵收起徵點

營業税徵收起徵點

營業税徵收起徵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税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税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税起徵點,是指納税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令的頒佈施行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營業税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是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税的徵税範圍

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税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税[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税。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税。

第二、應税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税範圍,不屬於營業税應税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税的應税勞務。

第三、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税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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