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徵點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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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徵點按次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 )規定:“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家税務局: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税務局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增值税和營業税起徵點的.通知》(京財税〔2011〕260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税起徵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税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户;
(二)申請減税、免税、退税;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税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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