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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會計分錄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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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會計分錄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會計分錄

支付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代扣個人所得税時,借記“應付工資”帳户,貸記“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帳户。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税,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二是企業既承擔税款,又負有扣繳義務。

例:某企業為趙雲、錢宙每月各發工資3000元。但合同約定,趙雲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税;錢宙個人所得税由該企業承擔,即錢宙收入3000元為税後所得,月末發工資時,企業會計處理為:

第一,為趙雲扣繳個人所得税時,趙雲應納個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3000

貸:現金           2795

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05

第二,為錢宙承擔税款時,由於錢宙工資為税後所得,則需要換算為税前所得,再計算個人所得税。

應納税所得額=(不含税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税率)

應納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企業應為錢宙承擔税款為:

[(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

計提個人所得税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等            241.18

貸:應付工資             241.18

發放工資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工資             3241.18

貸:現金               3000

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額  241.18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繳所得税

承包、承租經營有兩種情況,個人所得税也分別涉及兩個項目,一是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税,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税率;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税率計算繳税。

例:2001年1月1日,杜斌與事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經營招待所,據合同協議承包期為1年,杜斌全年上交費用20000元,年終招待所實現利潤總額65000元。杜斌應納個人所得税為:

1.應納税所得額=承包經營利潤-上交費用-每月費用扣減合計=65000-20000-800×12=35400元

2.應納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35400×30%-4250=6370元

杜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應自行申報繳納,發包、出租方不作扣繳所得税的會計處理。發包、出租方在收到杜斌繳來的承包費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其他收入             20000

2支付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利息、股息、紅利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時,一般由支付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向納税人扣繳税款,並記入該企業的有關期間費用帳户。企業在支付上述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應付利潤”等帳户,貸記“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現金”等帳户;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帳户,貸記“銀行存款”等帳户。

例:孫工程師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項專利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孫工程師應繳納個人所得税為:

應納税額=50000×(1-20%)×20%=8000元

該公司的帳務處理為:

1.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8000

現金               42000

2.借: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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