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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交易細則-細則

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交易細則-細則

第一章總則

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交易細則-細則

第一條、受瓊海市糧食儲備經營公司委託,山東省糧油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承擔本次20xx年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交易會的相關工作。為保證專場競價銷售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於由交易中心組織的20xx年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活動。

第二條、20xx年瓊海市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活動,採取計算機網絡競價的方式進行。瓊海市糧食儲備經營公司作為賣方參加交易,參加交易的買方為國內具有糧食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自願報名參加(賣方及實際承儲庫點不得參加競買)。

第三條、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場競價銷售。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禁止惡意串通交易,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準備

第四條、參加交易的買賣雙方單位須向交易中心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税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銀行開户許可證或銀行對賬單、《網上競價交易報名表》、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網上交易承諾書》、《會員交易資金電子結算告知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CWCA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交易會員電子印章效果確認書》、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參與交易企業取得網上交易資格,領取交易代碼、電子密鑰、密碼及製作電子簽章。

第五條、交易代碼、電子密鑰、密碼、電子簽章等為買賣雙方單位的資格憑證,屬買賣雙方單位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六條、具有參加專場競價交易資格的買賣雙方單位需向交易中心預交:①每噸10元的交易保證金;②每噸100元的履約保證金。前述保證金必須在交易日前1個工作日內到達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户。收款單位:山東省糧油交易中心,開户行:濟南市農行濼源大街支行,帳號:001091。買方單位繳納保證金數額不得少於該企業可競買的數量規定的金額,保證金不足者,不能參與交易。

第七條、賣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銷售標的質量檢驗報告和銷售清單,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與交易相關資料。銷售標的清單內容應包括品種、標的號、數量、承儲庫點、具體地址、生產年限、質量安全標準(承儲庫應向買方提供與公示清單一致質量檢驗報告及近1個月內的水分檢驗結果,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包裝形式、運輸方式等必要信息。糧食成交後,賣方應根據買方開具出庫單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實際承儲庫點的日作業能力,及時均勻地發貨,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

第八條、交易中心於專場交易開始前通過網上公告的方式發佈專場競價交易會相關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九條、交易及報到地點設在交易中心(濟南市濼源大街3號省糧食局辦公樓四樓交易大廳)。

第十條、報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發佈的《20xx年瓊海市級儲備(小麥)專場競價銷售交易會公告》為準。

報到時間:20xx年5月8日下午16:30前;

入場時間:20xx年5月9日下午14:30;

交易時間:20xx年5月9日下午15:00;

第十一條、網上專場競價交易過程中,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

第十二條、專場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三條、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交易。

第十四條、交易代表應着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抽煙、大聲喧譁等影響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五條、專場交易活動必須按照本細則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對嚴重影響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員將責令其離場。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條、專場競價交易按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以每個標的的數量為單位,標的數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條、開市後,交易代表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點價格(最低限價)開始報價,並按每噸5元的.價位遞增報價。

第十八條、在標的起點價格上無人應價時,即該筆交易標的流標。

第十九條、買方如接受計算機報出的價格,應點擊計算機應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競價數量或已超過核定的可競買數量上限的,不得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條、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條、買方在新價位應價並被交易系統確認後,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應價後,在規定時間內如無其他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被交易系統確認為有效報價的,則以該應價為該標的的最終成交價。

第二十二條、專場競價銷售交易各標的的成交價格,為實際承儲庫內倉內散糧交貨價格(按國標計算升貼水、不含包裝物)。本批次糧食車板前費用30元/噸,由買方與承儲庫點據實結算,承儲庫須開具正式發票。

第二十三條、交易結束後,有成交的買方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中心(濟南市濼源大街3號省糧食局辦公樓四樓交易大廳)現場或通過網上電子簽章系統簽訂《糧食競價銷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交易中心和賣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系統確定競價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交易中心分別按成交金額的1。5‰的標準向買方和賣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在合同履約完畢後,以買賣雙方共同加蓋公章後出具的《驗收確認單》原件為依據,從買賣雙方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買賣雙方開具交易手續費發票。

第二十五條、交易會期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後,買方憑《退款申請函》原件(加蓋公章,《退款申請函》樣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經交易中心核實後,3個工作日內退回未成交合同預交的保證金。

第六章交割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交貨方式為實際存糧庫倉內散糧交貨(按國標計算升貼水、不含包裝物)。升貼水標準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xx〕178號)相關條款規定執行。為便於驗收核算,以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雜質計算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等高於或低於國標規定標準的,要在實際出庫糧食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的辦法確定結算標準數量。國家有關部門對糧食的水分、雜質等指標增減量的比例,或對部分指標項目實行增減價折算做出調整的,執行新規定。

糧食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由買方付擔。合同成交後,按成交數量乘以30元/噸預交給承儲庫點出庫費用。糧食出庫完成後,按照實際出庫數量據實結算。

第二十八條、本次競價銷售糧食的交貨期限為自成交之日起12天(日曆日,下同),貨款支付期限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10天(日曆日)。本次競價銷售按照先款後貨的原則,由交易中心代結算。買方在糧食成交後,根據實際出庫安排,需將全額貨款分批或一次性匯入交易中心指定賬户,交易中心確認貨款到賬後,根據買方提出的交割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原件,同時將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的情況通知賣方安排承儲庫點發貨。買賣雙方通過電子簽章CA認證的,由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填寫電子《出庫通知單》,交易中心按管理權限完成審核確認,並通知賣方和買方。合同履約完華後,交易中心憑買賣雙方簽訂的《驗收確認單》,按照本場交易會《交易細則》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貨款結算業務。

第二十九條、本次交易會的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清單為參考,以出庫糧食實際質量為準,買方可在交易前到實際存糧庫點看貨扦樣,實際存糧庫點須提供方便。合同生效後,買方應及時組織提貨。提貨時,須提前通知賣方,賣方應在合同成交後立即着手安排實際承儲庫點做好發貨準備,買方提貨時賣方及實際承儲庫點應積極配合出庫。

第三十條、買方提貨時,買方代表應向賣方承儲庫點出示交易合同、出庫單、本人身份證明、單位授權書等證明材料,並及時同賣方及實際承儲庫點辦理現場交貨手續,賣方及實際承儲庫點應及時配合買方手續辦理及出庫事宜,保證正常的出庫能力。每批出庫糧食過磅完畢後,買方代表須在出庫過磅單上簽字確認數量。

第三十一條、買方提貨時,數量以合同成交的數量為依據,結算以國標規定的水分、雜質標準計算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等高於或低於國標規定標準的,要在實際出庫糧食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的辦法確定結算標準數量。

本次交易會現場不提供樣品,公示的等級等質量指標僅作為參考值(詳見附表)。如出現商務糾紛時,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xx〕178號)有關規定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可由雙方書面申請交易中心調解,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如買方與賣方承儲庫對糧食質量有異議的,由交易中心組織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實地抽樣檢驗,該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拘束力,雙方均不得再對該檢驗結果提出任何異議。交易中心以此檢驗結果為調解依據進行調解,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買賣雙方出現糧食買賣合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中心調解或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各方共同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發生法律訴訟時,買賣雙方必須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訴訟機關提出訴訟請求。

第三十三條、當某一標的所有糧食均出庫驗收完成後,賣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買方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或增值税專用發票,買賣雙方在《驗收確認單》蓋章,交易中心依據雙方蓋章的《驗收確認單》給買賣雙方辦理保證金結算退款,並在《驗收確認單》及貨款發票開具後及時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七章違約處罰

第三十四條、交易成交後,在規定時間內,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其違約。違約方每噸100元的履約保證金和每噸10元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被全額沒收。其中履約保證金100元/噸劃歸守約方,交易保證金10元/噸則作為交易中心向違約方收取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合同生效後,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於賣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和期限內交貨的,視為賣方違約。賣方交納給交易中心的每噸100元的履約保證金和每噸10元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被全額沒收。其中履約保證金100元/噸劃歸買方,交易保證金10元/噸則作為交易中心向賣方收取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生效後,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於買方原因未能按公告、細則規定時間和成交合同的數量按規定時間支付貨款並履約完成提貨的,視為買方違約。對未履約數量部分,將扣除相應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被予以沒收,履約保證金100元/噸乘以未履約數量由交易中心負責劃歸賣方,交易保證金10元/噸乘以未履約數量作為交易中心向買方收取的未履約部分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七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合同無法正常出庫的,由買方、賣方協商,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一是終止合同,退還買方履約保證金及扣除交易手續費後的剩餘交易保證金、已付未履約部分貨款;二是延長出庫期,由買賣雙方協商確認,並向交易中心出具雙方蓋章認可的相關材料。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條款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交易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買賣雙方報名並預交了保證金取得交易資格後,就表明已經認可本場交易會相關流程和所有規定,同意並遵守本細則的所有條款,承擔本細則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本交易細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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