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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

◆◆注意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

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怎麼算?從什麼時候起算,有多久?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新法”)第27條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改為一年。仲裁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問:我是臨汾的,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本來仲裁委已定了開庭時間,但是由於我生病了,所以錯過了仲裁開庭時間,請問有沒有補救辦法?

答:根據新法第35條、36條的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如本人生病,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如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問:我的勞動合同2000年到期,當時我和單位由於工資待遇問題產生了一些糾紛。去年(2007年)我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説不能受理,問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答:根據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60天。也就是説,你應自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而你在幾年之後才提出顯然已超過法定的時效。

問:我在太原市的一個企業已經工作13年了,但一直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去年10月份,單位突然把我辭退了,現在沒工資也沒養老保險,我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答:對於單位辭退你未支付經濟補償和未交納過社會保險的事,應自2007年10月被辭退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仲裁時效。你可以在2008年10月之前,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依法補繳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建議先行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如工資卡、工資單、證人證言。


標籤: 時效 仲裁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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