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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管理制度精選14篇

考試管理制度精選14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考試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考試管理制度精選14篇

考試管理制度1

為嚴肅考風考紀,杜絕考試各環節中的漏洞,保證考試成績的公正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務與監場

1、佈置考場要求桌洞向前,行行班班相隔。

2、監考老師要求主考在前,副考在後,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監場期間不得隨意外出,不得干與考試無關的事情(如看書、聊天等),不認真履行職責者扣職業道德5分。

3、考生答卷一律用藍色鋼筆或圓珠筆,按要求寫上自己的姓名、考號,無考號無名的試卷判0分,班級扣5分。

4、嚴格考試紀律,發現作弊,學生試卷判0分,班級扣5分。

5、英語聽力統一使用廣播,廣播不好的班級班主任準備錄音機並上報教導處。

6、每場考試請副考按時領卷,每次考試第一場提前15分鐘領取試卷,如遲到每人次扣2分,考試結束時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後送回,如試卷不整理亂七八糟或遺漏試卷,扣個人考試2分。

7、監考老師要樹立為學生服務的意識,考試期間要指導學生在規定位置寫清姓名和考號,幫助學生借用必須的學習用品,指導幫助其他與考試內容無關的事項。

二、批卷與核分

1、批卷嚴格按照區教研中心下發的'評分標準,堅持給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據的要求,如有疑問必須向教導處報告。

2、批卷工作實行批卷組長負責制,負責有疑問試題評分標準的確定、人員分工、上交成績等具體工作。

3、實行分級部集中批卷制,如未經允許私自更換批卷地點,每人扣5分。

4、批卷人員確定後,如遇特殊情況個別教師不能參加批卷,一般情況下不會另調人員,由剩下的老師重新分工安排批卷。

5、試卷批完登分後,批卷組長立即將成績單上交教導處,否則扣組長5分。

6、批卷時各位老師要認真批改,仔細核分,批改標準、登分位置批卷組要統一,使人一目瞭然,加分、扣分清清楚楚。總分時要求三人一組,一人念兩人用計算器相加,盡最大限度降低出錯率,並在試卷上用①、②、③……標示該登分小組,出錯率允許在1%以內,每超0.1個百分點,備課組每人扣1分。出錯嚴重的登分小組或批卷教師每人加扣2-10分。

7、電腦統分的老師要求一人念一人登分,同樣,出錯率允許在1%以內,每超0.1個百分點,每人扣1分。

三、其他違反學校制度或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經教導處或辦公會研究給予相關處分或考核扣分。

考試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佈。

第十四條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佈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諮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考試管理制度3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修改制訂我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學生評價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係,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二、嚴格壓減考試次數。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組織週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三、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佈,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羣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籤”;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四、規範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要嚴格規範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五、完善學習過程評價。

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杜絕“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採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後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4

1.學生在考試前要做好各種應考準備,憑學生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凡遲到15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開考之後,半小時內,無論答題完畢與否,不準離開考場。凡離開考場者(包括考畢者),在考試結束前,不準再進入考場。

2.學生應按指定座位就座,並將學生證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順保持前、後、左、右的間距。座位間距不符合要求時,監考老師應進行調整,然後開考。

3.學生考試時,除老師規定順帶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和書籍放在座位周圍。

4.學生接到考卷後,應先寫上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一律用鋼筆(限黑藍)書寫,要求字跡清楚,並保持卷面整潔。

5.考場內應保持肅靜,學生不得任意走動或相互講話,不得互借文具。

6.學生在考試時,必須服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學生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老師暗示答題範圍或內容。遇試題不明等情況,可在原座位舉手示意。

7.答題完畢,將試卷送交講台,按班次放好,並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議論。考試結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對摺,無字面朝上(包括規定應交的'草稿紙)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師收卷、清點數目完畢,方可離開考場。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宣佈考卷作廢,以零分計,並給予紀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者: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或試卷者;

(3)考試中與別人説話或做手勢者;

(4)考試中窺看他人卷面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別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者):

(6)運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考試管理制度5

為了規範學分認定和考試管理行為,保證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嚴肅性,促進學生全面主動發展,現結合我校教學實際,制定威海二會考試管理制度。

一、考試種類:

考試分為:階段測驗,模塊考試,期末統一考試。

二、考試評分標準:

除期末統考由市教研中心統一命題外,學校組織的階段考試、模塊考試其語文、數學、英語三科滿分為150分,其他各科施行百分制,各科滿分值的百分之六十為及格。經過補考及格的科目,無論卷面分值多少,只能以及格分60分計入總成績。

三、考試的'組織、命題:

1、階段測驗、模塊考試:階段測驗由各備課組長組織出題,各級部統一組織考試。各級部根據教學實際情況每學期組織2—3次。以口試、筆試,課外研究論文三種形式均可,但教師必須公正認真評分。模塊考試每學期2次,其中一次由各備課組組織出題,各級部統一組織考試,另外一次參加市教研中心組織的統考。

2、期末統一考試由教務處組織實施。

四、考試試卷

1、試題由各備課組命好後,命題人要嚴格校對,確認無誤並經各級部主任簽字後,方可由教務處組織打印。

2、試卷為機密性文件,必須提前一天打印好,打印好的試卷由教務處統一保管。

3、試題出錯誤由命題人負責;打印有錯誤由文印室負責,計一次工作失誤。

4、考試試卷分發、收取由教務處和各級部負責。

五、考試考場、時間及監考

1、階段、模塊測驗,由各級部統一編排考場,30人一個考場,單人單桌,學生按規定對號入座,級部統一安排教師監考。

2、期末統一考試,考場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採取單人單桌,學生按規定對號入座,監考教師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3、監考教師要嚴肅認真,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若有違紀考生,要填寫《違紀學生記錄單》,階段、模塊考試上報級部,期末統一考試上報教導處。

4、監考教師除印刷不清外,不解答考生任何問題。

5、按時髮捲,按時收卷,嚴格遵守考試時間。

6、執行領卷,交卷制度。

7、凡出現不按時開考,延長考試時間,考場秩序混亂,監考空崗等問題,由監考教師負責,記一次工作失誤。

8、監考教師負責阻止除巡視員外其他人進入考場。

六、考試巡視

1、階段、模塊考試設巡視員,由各級部安排。期末統考巡視員由市上統一安排,學校由教務處、各級部主任負責督考。

2、巡視員有權對考生、監考、試卷等工作進行檢查。

3、巡視員要認真,公正,忠於職守,發現問題及時批評,提出改正意見。

七、考試紀律

1、考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對號入座,凡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場,該科成績為零分;考試進行半小時後,考生方可交卷,否則以違紀處理。

2、考生除允許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許帶入考場,否則以作弊處理。

3、考生必須認真作答,保持考場肅靜,不準交談、作暗示、打手勢、傳紙條、攜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否則以違紀處理。

4、考生若有問題,舉手得到允許後,可提問有關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破損、污染等問題。

5、違紀考生視情節輕重,根據《違紀學生處罰條例》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其試卷按零分記。3、試題出錯誤由命題人負責;打印有錯誤由文印室負責,計一次工作失誤。

八、閲卷工作:

1、階段、模塊考試由級部組織備課組集體閲卷。期末統一考試閲卷由市上統一組織,教務處統一安排。

2、閲卷要嚴肅公正、認真及時,對參考答案有異議須集體議定,不得擅自更改。

3、閲卷結束後,各任課教師須對試卷進行認真評析,各備課組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寫出試卷分析,以進一步改進教學工作,並上交教務處歸檔。

考試管理制度6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大學聯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會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會考,會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一安排、調度。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在條件具備時考場按會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製、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保密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後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並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閲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後交閲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閲。

第四章監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到考場。

2、髮捲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並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鈴響後,應立即收卷,並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會考要求。

第十條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後不立即離開考場,並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後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後,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閲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並公佈於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閲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閲,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閲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閲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閲卷教師必須在批閲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後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閲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閲卷結束後,由各閲卷組啟封試卷,統一登記考試成績,並在成績登記表上籤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閲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閲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後,由閲卷教師與閲卷組長共同調卷複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會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定:進行了期會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佔70%、期會考試成績佔20%、平時成績佔10%;未進行期會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佔80%,平時成績佔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並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後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並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後,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譁。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並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並檢查桌椅、牆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監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答題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考生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1、閉卷考試中,私自攜帶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件者;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考人員收卷。考生考畢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譁。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考人員如發現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視情節和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及有關規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後,如發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檢查考生學生證、准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並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放試卷後,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閲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可予答覆,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後,由教導處另派監考人員。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並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考人員如發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考人員行使職責,監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並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生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考試終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准。

十二、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後,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等內容封住。監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現監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

考試管理制度7

一、考試組織

1、適用範圍

本考試管理制度適用以下各種類型的考試:

(1)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考試;

(2)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學研究機構統一考試;

(3)省內部分學校聯合考試(限於高三);

(4)學校組織的入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

(5)為切實減輕學生負擔,禁止年級組、備課組單獨組考試。禁止組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認可的各類競賽活動。

2、組織管理

(1)管理權限

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考試由學校組成考試領導小組並責成教務科具體負責在市教育局大學聯考領導小組統一部署下組織實施。

省、市統考,聯考,學校入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由分管校長負責並責成教務科統一組織實施。

(2)考室安排

凡由教務科統一組織實施的考試均必須按規定重新排定考室;一般採用隨機編排的方法。

考室由教務科安排的考室負責人佈置,考室負責人按本考室人數根據有關規定擺好桌凳,粘貼座位號並書寫編排序號;考室負責人負責本考室考試期間清潔衞生以及所有設施設備完好無損。

3、時間規定

(1)全國大學聯考、省市統考按上級教育研究和教育考試部門統一部署進行。

(2)高三年級實行月考,考試密度包括統考、聯考、月考在內每月一次,確有必要時個別月份可以組織兩次考試;凡遇省市統考和聯考時,月考可取消。時間上有衝突時高三年級可以不參加期中、期末考試。

高一、二年級實行學期考試,每學期學校統一組織期中和期末兩次考試,高一年級上學期可以由教務科組織入學考試。

(3)所有類別的考試應由負責人提前向校長室通報並提交組考方案。

二、試卷命制

1、命題

(1)凡由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一律由教務科負責試題的引進或命制。引進試題必須從與本校為同一級別或級別高出本校的學校引進;校內命題必須由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命題;一般情況下教師不為本人所擔任的年級命題。

(2)所有試題引進者或命題者均必須確保試題質量,並做到不泄密試卷。凡有試卷泄密者一經確認均要予以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3)各命題教師必須嚴格把握試題難度。特別是由教務科組織的期中、期末考試應使各科及格率在70%以上。

(4)高三試卷滿分一般與大學聯考試題滿分保持一致,為統計登分方便可作適當調整。語文、數學、英語一般為150分;其他各科10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00分。其餘各年級各科滿分均為100分。

試題容量依據考試時間確定。試題題型與大學聯考試題題型保持一致。

2、制卷

所有考試試卷均由教務科組織統一印製,確保試卷印製質量、規範和保密。

三、考試實施

1、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由教務科統一安排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排定監考教師和巡視教師。一般考試時間語文120分鐘(高三為150分鐘),數學120分鐘,英語90分鐘(高三為120分鐘),其他科目為60——90分鐘。

2、所有考生必須按學校或班主任教師要求按時到指定考室參加考試,並嚴格遵守《學生考試規則》;

3、凡有監考任務的教師必須按時參加監考。因故不能參加監考的應在考試前兩天到教務科説明;臨時原因不能參加監考的由本人出面請其他老師替代或調換並上報教務科備案。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失誤,教務科要予以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在監考過程中監考老師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監考規則。學校組織的所有考試,均安排專人巡視,巡視員必須不間斷地在指定巡視範圍內巡視,並在該科考試結束時寫出巡視通報。

4、試卷管理

(1)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均由教務科安排人員負責試卷的回收、裝訂、密封、保管,並按規定分發到相關閲卷負責人手中。同時教務科要安排專人對監考教師漏收試卷、試卷顛倒、反頁等現象進行登記並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2)年級組和備課組組織的考試分別由年級組長和備課組長指定教師收卷、裝訂、保管,有必要時要對試卷密封。

四、考試閲卷

1、考試閲卷實行備課組長負責制。每次考試後由備課組長組織本組教師統一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閲卷分工,實行流水作業。

2、不同年級同時進行的考試,如高一、二年級期中、期末考試,採取年級之間交叉閲卷。閲卷任務懸殊較大時由教務科統一調配閲卷教師。

3、各種考試閲卷一般在領取試卷後24小時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報告教務科,由教務科進行調配或適當延長閲卷時間。

4、教師閲卷應確保公正,力求準確。教務科可以對試卷進行抽樣檢查,凡誤差超過5%的要進行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五、考試成績管理

1、成績統計登記

每次考試成績均由備課組長負責登記並上報年級組、教務科;在規定時間內分數需要更正的由備課組長確認後上報教務科予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更正。

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均由教務科安排人員進行成績統計並按照一定方法進行考試評估。評估結果上報到教務科長、分管校長、校長;並按要求反饋給年級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

2、成績應用

(1)學生考試成績可以作為學校分層教學以及學生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

(2)班級各科成績可以作為班級評估的依據之一;

(3)任科教師各班成績可以作為教師評價的依據之一。

(4)每次考試以後,各年級組、備課組及各任課教師均應認真研究考試情況,評估教學效果,分析得失,制定整改措施。

(5)凡由教務科組織的考試,教務科須進行教學質量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上報校長室。

六、補考

1、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期中、期末考試和高三畢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均應參加補考。

2、補考對象由各班班主任上報,各年級組長確認後報教務科備案。原則上各科參加補考的人數不得超過年級總人數的5%。

3、補考命題、組織實施、閲卷、成績確認一律由教務科負責。

4、補考仍然不合格者由教務科與考生及考生家長共同協商是否再補考、留級或轉學等。

考試管理制度8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範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單元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製

1、單元測試題一律使用全縣統一印製的試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於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後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製作補償性練習,如果需要大量印製,請到教委印製。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單元考試應儘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時間內進行,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在組長的主持下,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後再進行判卷。

3、單元測試成績卷面不準出現分數,一律採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a、b、c、d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單元檢測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製作補償練習,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習。

第二部分:期末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製

1、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學科的期末考試均採用縣教研室國小部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採用鎮教研室統一命題的.測試題。

2、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瞭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閲卷。

二、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鎮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週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8豎n排列形式調整為單人單座單列,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准後報鎮教研室。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於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後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佈考試時間並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譁。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於教室的前後。考場內不準閲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説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並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後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範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閲

1、考試結束後,由鎮教研室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研室組織安排閲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閲卷組長的主持下閲卷,閲卷原則上集中批改,採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後進行閲卷。閲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閲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並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捲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為方便輸分工作,閲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准後,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期末閲卷過程中要進行復判。復判教師要嚴格複查首閲人的所有判卷內容。複查中發現錯漏,集體研究,及時糾正。需要糾正的事項,由複查人與首閲人溝通,由首閲人修改並與組長、複查人三方簽字。若有分歧由判卷組長裁定。如發現判捲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判卷人和復判人要在卷封的相關欄目中籤字。

5、試卷複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後進行拆封,由教研室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後,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後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並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鎮教研室。

考試管理制度9

一、命題管理

第一條命題要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難度適中。要避免出偏題、怪題。

第二第採用同一教學大綱,同一教學進度的課程,應當統一命題,試題的類型要多樣化,題型不得少於四種。題量要適當。一般以筆試90-120分鐘、口試15-20分鐘內完成擬定題量。試卷滿分統一為100分。

第三條試卷由各系部組織學術水平較高、教學經驗豐富、擔任過主講教師或現任主講教師進行命題,也可由幾名任課教師共同擬定,由教研室主任初審,最後由各系部負責人審定。

第四條為提高試卷的信度,提倡採用試題庫或試卷庫。如果條件成熟,要儘可能做到“教考分離”。

第五條期末考試凡不採用試題庫或試卷庫的科目,任課教師應於考試前一個月提交二套分量和難度相當的試題(A、B卷),並附有參考答案和詳細評分標準。由教務處、各系部負責人抽取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教務處直接抽取確定。

第六條根據課程性質和考試要求不同,提倡考試方式多樣化,但第一次試行時,要由系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充分的論證,並應報教務處審批。

二、試卷印刷管理

第一條經系部審定的紙質試卷樣卷、《z職業技術學院試卷樣卷送審表》(附件一)、電子文稿(word文檔)等要按規定時間送交教務科。教務處要再次對試卷樣捲進行審核,然後由教務處、各系部負責人隨機抽取確定正考卷,特殊情況下,可由教務處直接抽取確定。

第二條教務科要嚴格按照試卷保密原則統一組織試卷印刷、裝訂、裝袋和考前保管等工作,並在開考前交給監考老師。

第三條試卷的命題、送審、印刷、裝訂、裝袋和考前保管等工作均要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任何形式泄密者應追究其責任,並以教學事故處理。

三、考試過程管理

第一條教務處統一組織期末考試。期會考試、平時測驗、單元測驗由各系部及任課教師自行安排。教務處根據各系部日程安排,隨時檢查考查情況。

第二條期末考試科目及考試日程由教務處根據教學計劃統一下達考試計劃書(階段性上課的科目原則上要留出至少半個月的時間讓學生進行復習,然後由相關係部提出考試方案並報教務處審批方可開考),各系部根據考試計劃書認真安排好相關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考場地點及監考人員等),教務處根據各系部報送的相關準備工作的信息(考場地點及監考人員等)統一協調安排好考務工作。考試日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條各考試課程的任課教師,必須在複習考試前一週確認學生考試資格(祥細方案請參閲《z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z職業技術學院無資格參加考試學生名單》表樣見附件二),並由教學祕書彙總後向教務處報送無資格參加考試的學生名單。該類學生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加加正常補考。

第四條任課教師不得在考前劃定考試範圍或變相暗示。不得出複習思考題變相縮小考試範圍。

第五條考試地點原則上安排在考生所在系部的教室,考試前各系部應組織一次教室衞生大掃除。做到黑板乾淨,環境整潔,桌面無塗寫,抽屜無紙屑,並準時將教室鑰匙交到教務處。

第六條學校將根據需要成立考試管理臨時機構,負責執行考試工作。

第七條考場規則

1、考試前,各系部應組織一次教室衞生大掃除。做到黑板乾淨,環境整潔,桌面無塗寫,抽屜無紙屑。規範張貼相關考場標誌。使學生進入考場有清潔、舒適的環境。

2、進入考場時,除攜帶必備的文具外,其它與考試無關的書籍、練習本、卡片、刀具不準帶入考場,更不得攜帶傳呼機、手提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不聽勸阻者,監考教師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該門課程作曠考論處。

3、嚴格考試時間,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考生不得離開考場。遲到超過三十分鐘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並以曠考論處。考生遲到後,不再延長考試時間,必須按正常考試時間交卷。

4、考生進入考場後必須按規定座位就座並出示學生證。一般實行教室單人單桌單列就座,書桌要正向朝前;階梯教室則單人隔行就座。考生不得擅自挪動座位。凡不聽監考人員指導者,取消考試資格,該門課程作曠考處理。

5、答卷前考生要在考卷上寫清姓名、班級、座號。答題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外語或特殊考試除外),字跡力求工整、清楚。對辨認不清的字跡按非正確答案處理。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教師詢問;若發現試題有誤或字跡不清時可舉手詢問。考生必須使用考試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個人自帶的草稿紙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6、考生在考試時不得互相談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等,更不得有偷看、傳紙條、夾帶、交換答卷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為。對於舞弊者和參與舞弊者,給予嚴厲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7、考試會考生未經監考教師允許不得離開考場。提前交卷者須待監考教師收齊試卷,清點無誤後,方可離開,且不得在考場內逗留、談筆或在走廊大聲喧譁;離開考場後不準重返考場。

8、凡曠考考生,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正常補考應重修。

9、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要認真、如實填寫《z職業技術學院考試情況登記表》(附件三),並送交主考辦公室。

第八條監考規則

(本規則不但適用於考試考查課的期中期末考試,也知用於期初補考和重考。)

1、開考前三十分鐘,監考人員到主考辦室領取考試試卷。

2、每個考場設立監考二名,負責本考場考試過程的實施。

3、監考教師提前10-20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前的準備工作。

1)、安排考場學生座位。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查對學生座位,必要時有權臨時調動考生座位。

2)、宣佈考場規則和答卷注意事項。

3)、清點考生出缺席情況並作記錄。

4)、發考卷及草稿紙,並要求學生在答卷前必須把班級、姓名和座號完事正確地填寫在考卷上。

4、監考人員要模範遵守考試紀律。不準在考場內吸煙、看書(報)或進行與監考無關的事情,不準在考場內議論考題或學生答題情況,更不準有干擾或影響學生正常答案的行為。

5、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中途不得隨意離開考場。要認真地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考場工作順利進行,既要嚴肅認真地維護考場紀律,又要態度和藹地關心愛護學生。若發現有學生不適,不能繼續考試時,應立即通知教務處,並作臨時處理。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將給予全校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視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6、監考人員要認真處理學生的違紀和作弊行為。若發現有違紀或舞弊行為,要立即沒收其考卷及作弊證據,令其退出考場,並交相關係部進行教育,同時將違紀考生的班級、姓名、座號及違紀事實經過填在《z職業技術學院考試情況登記表》上。考試結束好,將考卷、違紀證據一起上交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提出處理意見後報教務處處理。

7、監考人員應告誡考生裝訂成冊的考卷不得擅自拆開,答題期間一律將考卷放在自己座位的正前方,不得偏左或偏右。答完的試卷不得拿起來檢查,否則按違紀處理。

8、考試期間,學院領導應安排值班,及時處理和彙報有關事項。巡視員進行考場巡視。

9、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作任何解釋,遇有學生對試題印刷不清提出詢問時,應通知該課程教師或相關室主任來答覆,已經答覆的問題,而另有學生提出疑問時,監考人員可以給予答覆。

10、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考生。考試終了,應立即收卷,並當場點清,確認無誤時,方可允許學生離開。延遲交卷的應予拒收。不按時交卷的學生,成績以零分計;然後將收好的試卷裝訂成冊;填寫《z職業技術學院考試情況登記表》和試卷袋錶格內容,並將試卷和《考場情況登記表》一起裝入考試袋內送到教務處。由教務處人員驗收無誤後,監考人員方可離開。

四、評卷管理

第一條考試結束後立即組織評卷,評卷工作由該課所在系組織教研室人員進行。評卷應在考試結束後兩天內完成。評卷過程要在隱名密封的情況下進行。登記成績前,不得擅自將封條拆開。本規則期末考試和期初補考均適用。

第二條評卷工作要以課程為單位組成評卷小組(以2-3人為宜,不得少於2人)。採用流水作業,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確保評分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評分標準,如若改動需經系主任批准,教務處備案。不得隨意提分,打人情分。評完的試卷要認真複查,保證評分和合分的'準確性。

第三條評卷工作要在系部指定地點進行。試卷要妥善保管,決不允許帶回家裏。評卷期間不準接待學生,更不允許查看試卷,在任何情況下,教師不得透露評卷情況。

第四條每門必修課在考前由教學大綱的規定確定成績比例,(一般平時佔20%-40%,期末佔80%-60%,平時成績不得超過40%)。任課教師於考前將學生平時成績一式四份(《z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成績登記表》,附件四)送交教學祕書加蓋系部公章,評卷時連同試卷並交給評卷人員,評卷完畢,當場將期末成績錄入成績單,按規定比例計算出該課程本學期的總成績,經評卷教師簽字後生效並交給系教學祕書。

第五條系教學祕書要及時將成績單提交系主任審核簽字,無異議則成績單分別送教務處、任課老師、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系部存檔。成績一旦評定,無論何種情況,不得隨意改動分數及試卷,不準學生查閲試卷。

第六條教師評卷時,在完全正確的答案上畫相應符號(一般為“V”)為標記,不允許空白;對完全錯誤的試題打上相應符號(一般為“*”)並寫上所扣分數;對部分錯誤的客觀題目要畫上適當符號(如下劃線、?、....等符號)並寫上所扣分數;每個大題的最後得分寫在左上角(如果一個大題中有若干個小題,將每個小題的得分累加),最後將每一個試題的得分填在試卷的得分欄內。在每一題的得分欄內簽上評卷老師姓名。

第七條試卷袋的封皮必須填寫評卷人的姓名及其所評題號。評完的試卷,連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一起交給各系教學祕書以備查閲。

第八條學校組織巡視組,對評卷現場進行巡視。

五、補考管理

第一條緩考

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者,必須於考前持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若確係急病者,應在當場考試結束前向系裏請假,並於當場考試兩天內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系提出申請),由系主任嚴格審查並簽註意見,及時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緩考(緩考的條件請參閲《z學院學籍管理規定》,《z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緩考審批表》表樣見附件五),緩考和補考同時進行,緩考及格者其成績按正考成績登記,未按時辦理緩考手續者或手續不完備者均按曠考處理。

第二條曠考

無故缺考或正考前未辦理緩考手續及申請緩考而未得到批准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曠考。其曠考課程成績記為0分。如事後確有悔改表現,學習刻苦努力者,由本人申請,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給畢業前一次補考機會。

第三條補考

1、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按學院的規定辦理補考手續後方可參加補考,補考學生必須憑學生證或身份證入場補考,否則不予補考。

2、緩考、補考試卷應用正考的B卷,一般不要重新出卷;其監考、閲卷、成績登記等工作應與正考時一樣要求,填寫《z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補考成績單》(附件六);所有補考試卷一律交到系部由教學祕書保管存檔,其存檔要求同正考卷一樣。凡操作不規範或故意放鬆要求者,其成績要重新認定,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3、一學期或幾學期累計達四門課程,或三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不予補考,直接留、降級;經補考後,一學期或連同過去累計有三門課程或二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留、降級。

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降級規定的作掛科處理,准予畢業前再補考一次。

六、試卷存檔管理

第一條評卷後的試卷由各系部統一分學科裝入檔案袋由各系部教學祕書登記存檔。裝袋存檔材料目錄及要求:

1、學生名單一份;

2、學生試卷以班級學生座位號從小號到大號的順序依次疊放;

3、考場記錄單一份;

4、《z職業技術學院試卷分析表》一份(表樣見附件七)。

第二條教務處於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相關教研室對試卷進行復查,對評卷質量及學生成績作出科學分析,及時向有關係反饋意見,並向院主管教學領導提出書面報告。

考試管理制度10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範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一、命題和印製

1、期中期末試題一律使用區教研室統一印製的試卷,如果教研室沒有統一的試卷就要聽從總支的'安排,總支沒有制試卷則由學校自行制卷。自行制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於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期中期末測試結束後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質量分析。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考試以教研室試卷為準,時間按上級領導的安排,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學科成績卷面不出現分數,一律採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優、良、及格、待及格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試卷分析。

四、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鎮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週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准後報鎮教研室。

2、監考人員必須於開考前10分鐘到崗。開考前5分鐘宣佈考試時間並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譁。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五、裝訂和批閲

考試結束後,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六、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後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特別是對班上前30%和後30%的以及平均分等方面要進行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並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鎮教研室。

考試管理制度11

一、考場安排

1、考試實行全年級通排座次,單人單桌,年級提前安排考場與考號,考場號用小膠帶貼在前門,考號一率貼在桌子右上角。

2、桌子調轉過來,抽屜口向講台,座位之間的距離要儘可能拉大,前面的座位要靠講台,其它邊上的座位要靠牆,每個座位之間的距離要平均。

3、桌面整潔,可有一張空白紙作墊,書包等與考試無關學習用品全部放在考場外面。注意安全,提醒學生能不帶的書儘量不帶,帶來的全部放在書包內,統一保管。

4、學校領導巡場時檢查各考場座位,對不合格的考場應要求班主任重做。

5、班主任強調公物保護,建議讓學生把東西全捎回去,學生換位,課桌不動。

二、試卷的'管理

1、提前一上午由年級教導主任到教導處領取試卷,試卷中途不得由他人經手,到年級後,由年級主任負總責,任何其他老師中途不得翻看試卷。

2、每場考試結束後,應迅速把試卷交到指定地方,安排專人裝訂密封。試卷密封好後送教導處。

3、試卷從分發、領取、學生做題、交卷等過程中不允許有一張試卷流入無關人員手中。

三、人員的安排

1、領導幹部巡場分工:週一上午:鄭偉、周紅華,週一下午:王日升、高峯,

週二上午:宋立年、孫梅娜,週二下午:周紅華,許傳江。保證每場巡視不少於一次。

2、每年級安排一至三名老師訂卷與信號,監考人員具體安排年級教師會傳達。

四、考場規則

1、按考試科目要求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進場。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攜入座位。

2、考試所需的草稿紙,由考生自己準備。

3、考場必須保持肅靜。如試題印刷有不清之處考生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題意作任何解釋。考試過程,考生除因病外,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後回來續考。

4、考試終了,時間一到,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整理好,反放在課桌上,然後安靜地離開考場。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笑,喧譁。

5、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以作弊論處。(凡作弊者,通報批評,不得參與學校表彰)

(1)把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書本,材料,紙條等藏匿於試卷下或文具盒,課桌內等處。

(2)在桌面,牆壁等處抄寫,或藉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文字。

(3)偷看或抄襲書本,有關資料,紙條及他人試卷等。

(4)私調試卷,搶他人試卷或草稿紙。

(5)傳條,示意,核對答案,試卷被搶後不報告,互換試卷等協同作弊行為。

(6)不聽監考人員安排及勸阻,與監考人員頂撞,擾亂考場秩序。

(7)有意損壞,帶走試卷。

6、考試完成後,教導處組織對考生進行誠信考試評議。

五、監考人員守則

1、考前15分鐘,主監考人員負責檢查考場並強調紀律,副監考人員領取試卷。

2、對學生有關試題的提問,只回答字跡印刷模糊或錯誤部分,對試卷內容,題意不得作任何解釋,更不能暗示。不得隨便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若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間的須報校長批准。

3、制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和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4、考試結束前15分鐘,應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時間。

5、考試結束鈴響,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在維持考紀的前提下收卷,試卷收齊。

6、監考人員不得遲到和擅自離崗,不得看書,抽煙,閒聊及做其他與考試無關的事,試室出現混亂的要追究監考員責任。

六、閲卷要求

1、施行年級內流水閲卷。嚴禁試卷作標記。

2、閲卷採取備課組長負責制及閲卷題負責到底制度,誰閲卷誰負責,包題到人(做好登記表)。

3、評卷人必須公平公正地對試卷進行統一標準無誤地評價。如在閲卷中出現一題多解,應與相關人員商量,達成共識,再給予正確評分。

4、合算學生個人總分的教師必須在分工表簽名,分數要用鉛筆,分數完成後由另一名老師再核算一遍。

5、評卷結束後,年級要組織人員進行核卷,每班科核卷份數不少於5份。對錯誤較多要給予相關人員批評,並要求重做。

6、年級閲卷全部完成後,統一交教導處,然後年級交換,年級主任及副主任統計分數到電腦,由教導處分析。

7、堅決杜絕學生參與閲卷合分,年級主任是第一責任人,教導督導,一旦發現,通報批評,各年級要對閲卷質量進行學生評議。

七、試卷講評及查卷要求

1、教導處統計完分數後,年級統一領回發給學生講評,對閲卷合分有錯誤的,統一由班主任收交報年級主任核對,的確有較大錯誤的,交教導處統一修改。

2、試卷講評完成後,以年級為單位統一回收,上交教導處存檔,各任課老師可自由查閲。

考試管理制度12

考場規則

一、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筆記本、紙張、計算器、計算尺、傳呼機、手提電話、文曲星、電腦詞典等電子學習工具進入試室,只准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尺等,中學考試管理制度。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鐘進入試室,對號入座。

三、遲到30分鐘不準入場,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題,除答題卡按規定使用專用鉛筆外,其餘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在規定的空格內,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不得書寫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紙上。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缺頁、空白等,可以舉手示意,待批准後詢問。監考員應公開回答。

六、考生得到試卷後,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的地方填(塗)寫姓名和考號。在試卷、答題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寫姓名、考號或作標記。違者試卷、答題卡作廢。

七、考生在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有夾帶、傳遞、換卷、冒名頂替、以任何形式給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八、考試結束鈴一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並將反扣在桌面上,雙手放置桌下,待老師收齊試卷、答題卡後方可離開試室。

九、違反以上規則者,以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試卷作廢、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

監考員守則

一、監考員在每科開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簽到並領取試卷,核對科目無誤後簽收。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並要求學生把相關的書籍資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組織學生學習《龍城初級中學考場規則》,逐一分發草稿紙、答題卡及試卷,指導學生正確填涂姓名、班級、考號,並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等。

三、監考員在試室內不準從事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閲讀書報、看題、做題和閉目養神等。

四、監考員要認真組織好考試,嚴格監考,杜絕防範考生各種形式的.作弊現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鈴響後,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點齊後,方可允許考生離開,管理制度《中學考試管理制度》。

六、每場考試結束後,監考員要對試室全面清查乾淨,關好燈、風扇、門窗才能離開。監考員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表》交驗卷員驗收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務辦公室。

監考員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鐘,監考員到保密室領取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作好監考準備。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對號入座。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清點試卷份數,做好髮捲準備,並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

三、考前10分鐘,監考員發放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並指導考生在試卷密封線內和答題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確用筆填涂姓名、考號。監考員應仔細檢查每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塗的考號、科目是否正確,對於錯寫錯塗的,必須令其當即改正。

四、考試開始鈴響,才允許考生答題。監考員在試室講台上注意考場紀律,認真監考。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考試管理制度13

為有效控制和壓縮差旅費用的支出,提高各類業務人員的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理程序

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事由申請表》,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事由申請表》,填寫《預支差旅費申請表》,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後,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並向分管領導彙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事由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乾標準規定,經審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6、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一週內報賬,超過一週報銷差旅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並追究其部門擔保人責任。

7、出差時借款,本着“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二)費用標準

總體原則:對出差人員的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乾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標準詳見附表(金額單位:元。下同):

1、出差補貼標準

駐外人員出差補貼標準表

職務費用包乾(含住宿、市內交通費、日伙食補貼)標準

總監以上

實報實銷

大區經理

150元/天

省級經理

130元/天

業務員

100元/天

2.長途交通工具標準:需要預申請的.項目需要在達標費用預算內控制,超出部份自行負責。乘座標準見下表:

三)報銷辦法

1.住宿、伙食、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辦法

1)出差人員的住宿、伙食、市內交通費等實行包乾報銷的辦法。

2)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中午12時後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中午12時後返抵本市(辦事處所在城市)按全天補助。

3)旅途訂票費、退票費原則上不予報銷,如遇特殊情況需寫書面彙報,報銷售總監以上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4)對於自帶車輛人員,交通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予以取消。對應職務出差補貼減少15元/天。

2、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坐出租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沒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攜有鉅款或重要文件須確保安全的;

(3)時間緊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執行特殊業務或夜間辦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況須請示大區經理以上主管同意後方可報銷。同樣,原則上不超出預算費用。否則自理。

3、出差人員應按最簡便快捷的線路乘坐車船,不得饒行。出差期間經領導批准順道回家探親、辦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其饒線多支付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期間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況的,如春運無法購票的,在請示營銷總監同意後方可報銷。

4.通訊費報銷辦法

以實際電信打印通訊費用單據為準,按行政級別限額報銷,經理(大區、省級):200元/月,業務主管、業務員:100元/月,超過部分自負,不足限額的實報實銷。

5.其他

1、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的,需徵得大區經理、銷售總監、總經理等同意,可以手機短信方式申請。

2、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作為長途車船費計算費用的依據,對於公司代為訂票的,應保留複印件作為審核依據。

3、自帶車出差的行車途中的違章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四)補充規定

1、兩人以上出差人員,在請示銷售總監以上領導批准後,可就隨行高一級人員標準執行。

2、去往分公司、辦事處人員,出差途中享受補助費。抵達後住宿由分公司、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住宿包乾:只補助伙食費、市內交通費:大區經理、省級經理30元/天,業務員20元/天。如確實不能住宿的才可按包乾辦法給予報銷。

3、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費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市內交通費補貼。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4、回汕頭製造中心出差人員,伙食費補助每天20元,無住宿及市內交通補貼。

5、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必須附《出差日誌》,內容包括出差日程安排,到達經銷商處客户姓名、地址、聯繫電話等。如果沒有出差日誌不予報銷費用,《出差日誌》見附表。

6、出差人員需申請費用的要提前申請,填寫《預支差旅費申請單》,審批後領取款項。報銷時需詳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包括起止時間及地點填寫清楚詳細,原始憑證須正面附在報銷單後面。原始單據內容必須清楚,收款收據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手人姓名。

7、報銷單據審核流程:業務人員填《費用報銷單》及附票據、《出差日誌》等,由大區經理複核簽名,寄財務中心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報銷。

8、每半個月報銷一次。當月22號內寄回上半月報銷單據,次月7日前寄回上月下半月報銷單據。

9、單據整理要求:報銷人在報銷前必須事先整理好各類單據,首先對單據的類別、時間、批次、項目等進行分類,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清晰、準確的裝訂在報銷單據的後面,連續出差半月而單據數量煩雜的要填寫《費用報銷彙總表》附在後面(車票後面要寫好出發地與目的地)。

10、以上內容解釋權歸財務中心。

考試管理制度14

為規範學校統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試組織

(一)教務處

1、教務處負責各年級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以及八年級結業考試和九年級模擬考試等項目考試的統一安排、調度。包括考場的設置、編排,考號的確定和監考、閲卷教師的安排。

2、教務處安排專人分卷、收卷、錄分。錄分教師對所錄分數的正確性負責。其他教師不得擅自改動所錄分數。如有差錯,須經教務處同意,方可改動。

(二)班主任

3、各班班主任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在考前及時把本班人數及桌椅等情況報教務處,並親自到教務處核對學生名單。

4、各班班主任須在考試前一天佈置好本班考室並向學生講清考試的具體要求,把考場、考號等有關事宜向學生講清楚。

二、教師規範

(一)監考規範

5、監考教師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至少應當在開考前1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到達應到考場。考試終了鈴響,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6、首科考試監考教師須在開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負責檢查、核對考室各項安排,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整改。

7、監考教師須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認真填寫卷頭,要求考生把考號、班級、姓名等項目工整書寫在指定位置。

8、期中、期末考試每考場要保證2人同時監考,不得互相替班。

9、監考教師在考場內不得閒談、不得看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材料。遇有考生提問,應予以妥善處理。

10、監考教師要按考號順序由小號到大號認真收卷,規範裝訂。遇有缺考,把試卷訂在與該考生考號相應位置,不準出現串號、錯訂、反訂現象,更不得漏收試卷。

11、監考期間,監考教師要對所監考場的物品管理、衞生管理負責,督促考生把廢紙、包裝袋等垃圾物帶走。

12、負責考試期間紀律管理的教師要及時到位,認真管理學生,制止任何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13、與考試無關人員,特別是有關任課教師,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考場;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或教務處允許,可進入考場作適當説明,但不得提示試題解法。

14、考試期間,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學生正常值日,保持樓內外分擔區衞生。

(二)閲卷規範

15、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教師閲卷或異校交換閲卷。學校統一評卷時,期會考試由本年級本學科任課教師閲卷,期末考試由本教研組教師閲卷。根據實際需要,九年級月考、模擬考試、由本學科任課教師共同閲卷。異校交換閲卷,學校對交換學校做好保密工作。

16、期中、期末考試閲卷時,原則上以參考答案為主,如發現參考答案有誤,須向相關人員請示、彙報,再作處理。

17、試卷會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誤應有規範的`批閲符號,得分、減分須使考生明白。

18、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閲卷任務。閲卷期間,不得把試卷拆封。

19、閲卷過程中,任何教師不得干擾其他教師閲卷;閲卷教師也不得主動將所閲試卷提供給他人。

20、試卷總得分須認真計算、核查,確保準確無誤。

21、期中、期末考試,閲卷教師應在指定位置簽名。

22、期末考試,錄完分的試卷由教務處保存備學校抽查。

23、學校抽查試卷時,如發現漏判、錯判等現象,差多少分全部試卷均增(或減)相應的分數。

24、任課教師對閲過的試卷有疑問,可向教務處申訴,但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查。

三、考生規範

25、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進入考場後要保持肅靜。要按考號入座,不得隨意串座。要尊重監考教師,服從指揮,嚴禁頂撞監考教師等現象的發生。

26、考生要保證考試作息時間,不得遲到。開考30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27、考生進入考場後須將所帶書包等非考試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28、考場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把相關書籍、資料帶在身邊,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動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

29、考生須在答卷前工整填寫卷頭。考號、班級、姓名一律寫在試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30、考生須珍惜任課教師的辛勤勞動,以嚴肅認真的態度認真答卷。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可舉手向教師詢問。

31、考生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

32、考試完畢,考生須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樓內逗留,不得在一樓附近活動、喧譁。

33、考試期間,考生須愛護所在考場備品,保持衞生。

四、責任追究

34、教師在監考、閲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黃柏國中教師量化考核條例》處理。

35、學生在考試過程出現的問題,根據《中國小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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