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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觀念和事實的歷史演化進程

財產權的觀念和事實的歷史演化進程

  財產權的觀念和事實的歷史演化進程

關於一般財產權的發展,尚未有人寫過圓滿的描述,或許在當今的知識狀態下,這種描述也不可能有人寫得出。在比較制度的研究中,沒有領域像這個領域,資料是如此地難捉摸,難令人滿意。法律理論和經濟事實、成文法律和民族習慣、潛在權利和實際幸福間的差異,使人和相同的制度,被塗上了很是差異的色調,即使人們是很誠實和詳確地描述這些人和制度。具有法律心靈的史學家,會把重點放在與人民實際生活有很少關係的形式或原則上。經濟學的史學家,對這種細節可能沒耐心,他們會要求人們關注制度的實際運作,結果卻發現,某些事件的變化喚醒了沉睡的法律原則,在制度之運作中,這個法律原則或許有致命的力量。具有辯護之歸納傾向的理論家,通常憑藉審慎的挑選和明智的捨棄,引證旅行者、人類學家、早期的法典和一些當代的習俗,來支持自己;因為,如果他不能忽視某些方面,從而在日常制度運作和其理論意涵中,發現一些能支持自己的東西,他也太不幸運了。我們自己的社會歷史學家,在提供任何一個世紀的英格蘭土地財產權的完美的確切圖景時,會有非常大的困難。任何一個人,只要考慮到這一點,他就會認識到,在從旅行者的陳述中重構某無書面文件的原始人民的財產權的真性質時,科學所要求的那種謹慎,即使他是一個熟練的觀察者。

財產權的觀念和事實的歷史演化進程

只要一個例證就足以説明這一點。在實行粗放式農業的簡單共同體中,有個人告訴旅行者説,這是“他的”土地,那是他鄰居的土地。後來,這個陳述就被適時地印刷出來,最終進入一卷論述財產權發展的著作中,作為個人土地所有權的證據。作者也沒有用註解告訴讀者,是否還有別的關於佔有狀況的研究。另一個研究者,可能會同樣正確地説,這土地“屬於”部落。在不同傾向的著作中,這種評述可能同樣是支持原始共產主義的好證據,儘管可能沒有資料,以表明土地事實上是怎樣被部落成員使用的。在一些澳大利亞部落中,優秀的研究者告訴我們,這裏不存在土地的私人財產權[2];但在另一些部落,其他研究者則使我們確信,土地既不屬於部落,也不屬於家庭團體,而只屬於單個的男人[3].這究竟是部落間的差異,還是觀察者間的差異呢? 侯韋特(Howitt)的經典著作[4]中有段話,或許對此類問題和方法的一般難題,會有一些啟迪。新南威爾士(New South Wales) 的海濱部落裏,其中的情形似乎是,孩子出生於其上的土地即是“他的(is his )”:他可在其中打獵;當孩子在父母自己的地方以外的土地上出生時,父親或母親甚至也可“獲取”這塊土地。“一個人出生於其上的地方,”一個老人説,“是他自己的地方,他通常有權利在它上面打獵;所有在此出生的其他人也有這樣做的權利。”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説,這是文明的研究者最不願意遇到的權利資格現象之一。對任何單個土著人的考察的結果將會勸他相信,該土著人擁有他出生於其上的土地;但如果他碰巧考察多個在同一地域出生的人,結果就只是,他將發現,許多人主張同一塊土地是他們自己的,他們對它的財產權既不可描繪成公共的(communal),也不是個人的。

由於資料很難確知,所以歸納就必須非常謹慎。在此,我最多也只可能展示少數非常突出的特點,希望有助於説明下述問題:財產權在社會制度中的非常不同的功能,財產權觀念所經歷的變異,這些變異與社會一般發展所聯繫的方式。為此目的,我將簡要闡述下述五個問題:一,財產權的一般觀念;二,財產權賴以存在的心理條件;三,財產權社會功能的某些方面;四,財產權在社會發展的若干階段所採取的一些形式;五,我將簡單考察一下上述思考對某些典型財產權理論的啟發。

  一 財產權的觀念

為了社會理論的目的,財產權被構想為人對物的控制。人需要吃食物,需要工具獲取食物,需要土地在其上耕作,併為此在其上站立和移動。他僅是為滿足他的需求,就必須至少能暫時控制他正在適用的工具,和正在其上工作的場所。但是,這種暫時的控制和佔有要變成財產權,某些另外的條件還是不可缺少的。它的佔有必須首先得到其他人的承認,也就是説,它必須有權利的性質。第二,對有恆定性質的物而言,他的權利必須也要有某種程度的恆定性,他必須能夠指望自己可使用該物,他對它的權利,雖然在時間上可以受到限制,但這種權利的效力一定不能僅限於物握在他手中之時,而且,在他缺席時也必須受到尊重。三,他的控制必須是排他性的。如果與其他人分享對物的控制,那麼它就不是他的私人財產。但是,如果只是他和同伴控制它,排除了世界上的其他人,那麼它就是他們聯合的(joint)或他們共同的(common)財產。在另一方面,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可同樣地使用它,那麼它根本就不是財產權,財產權可以是私人的,聯合的或共同的,但它必須是屬於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它必定對其他人是排他性的。

然而,必須牢記在心,排他性控制不必然意味着全面控制。A可能為了一個目的控制一物,排除了世界上的所有人,其中包括B;然而B可能為了別的目的控制同一物,並排除世界上的所有人,其中包括A.當我在一家旅館中佔據一個房間過夜時,它在這一夜便是我的,排除其他的任何人。但是,房東對該房間則擁有排除我的恆定的權利。有人可能會反駁道,我們應該説,房東有財產權,同時,他只給了我使用它的權利。這種説法看來可能是很符合習慣的,如果對財產權作尋根究底的分析,那麼,基於某些理由,可取的做法似乎是主張説:所有形式的控制,都是同一個屬的類(species of one genus),對一物的控制可是全面的,也可是部分的,部分控制會通過諸多等級之遞增,直至演變成全面控制,當然,我們很難知道在何處劃這道線。主要的原則區別,似乎是處於為了使用和享受的對物控制和為了處分、出賣、交易或遺贈之目的的控制之間。就所有權的意義而言,後一種控制可能確實被看成是財產權的實質要素,但把財產權僅僅侷限於這種意義,將會遺漏對“使用”和“享受”方式的考慮。某人可能只是一份地產利益的終生所有人(life-tenant of a landed estate),這份利益在他死後的處分,可能取決於法律、共同體的決定,或在他之前的所有者的意志。然而,當他活着時,他對該地產利益之管理可能有全面的控制;由一代傳至一代,相同的情形都可能會重現。不考慮他活着時的利益,就將割裂財產權的概念與實際控制的主要條件。

另外,財產權是一個原則,它容許若干不同方向上的變異,這一點在下面將會看到。控制可以或多或少是受社會充分承認和保障的。它可以或多或少是恆定的,或多或少是依賴於當前使用和佔有或享受的。它可能僅集中在一個人之手,或者為多人所共同擁有。在物所可投放的目的中,它可能被擴展至很多目的,也可僅侷限於少數目的。但是,這種控制最終要成為財產權,它必須在某種程度上被承認,必須在某種程度上獨立於對有體物直接的物理享受(physical enjoyment),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排除其他人的控制。在這些限度內,諸多方向上的不明確的變異是允許的,這些變異並不必然是相互依賴的。

  二、財產權的心理學

這些基本考量,有助於我們確定財產權的心理學基礎,在此,僅舉一例就已足夠。一些學者談到財產權本能,但這是太過簡單的説法。毫無疑問,高級動物有初步的財產權。你的狗抓到的骨頭是“他的”的骨頭,他會激烈反抗從他處奪走它的企圖;但對他尚未撿到的骨頭,他則沒有這種表現。我家養的寒鴉偷了我的鉛筆,自覺是個小偷,急忙帶着它振翼而逃。他用它玩遊戲,挑釁地丟下,又敏捷地撿起;當我努力去抓它的時候,它卻徑直跳到我的手指上??我這個倒黴蛋。這些場合的情形似乎是,某類物激起的興趣??或者是作為食物的用途,或者如在小寒鴉的例外情形中,通過它們作為好看、明亮、易啄和輕便的物的固有吸引力等??是由對某特定物的第一次奪取行為甚或第一次注意行為所集中起來的,由此產生對該物而非其他物的一系列的伴隨或附屬於該物之使用的情感或反應,這構成物的心理的撥歸己有(mental appropriation)。被撥歸己有的物成了行動的永恆基礎,是他們在急需時可指望且可依靠的東西,不僅對人來説是這樣,而且對狗和它的被埋藏起來的骨頭、對鳥和它的巢、對寒鴉和它的被隱藏起來的食物來説,也同樣如此。對人來説,在任何情況下,他的財產首先是他可依靠的恆定的家,是他維持生計和享受生活的恆定的資料。財產權因此就是有目的行動之有序生活的必要成分,實際上基於相同的原因,它也是自由生活的必要成分。這就使財產權區別於單純物質資料的充分供應。一個由專家權威精心準備和調配美餐的人,或許營養充分,但由於他除了他眼前的飯碗之外沒有任何財產權,所以,除了接受該食物或拿它喂貓外,他便沒有任何自由。一個口袋裏只有一先令的人,卻可自由地在這一先令的限度內吃喝自己喜歡的食物。他或許不像第一個人,吃的食物沒那麼好,沒那麼有營養,但是他有他自己的選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形下,按周拿工資的人要比被支付汽車的人更自由,以自己的勞動工具在自己土地上勞作的人比掙工資的人更自由。在任何一點上,一個人越能指望投入到自己財產上的自己的勞力,他便越能追求適合自己興趣的活動。一句話,某種程度的財產權,似乎是自由的實質基礎;反過來,享受自由的感覺依賴於所有權的喜悦和自豪的複雜成分間的安全和恆定感覺。

  三、財產權的社會視角:使用和權力

不幸的是,一個人的自由往往否定了另一個人的自由。在發達的社會中,某個人的財產不只是他控制和享用的東西,不只是他可作為勞動之基礎和有序活動之載體的東西,而是他能夠用以控制別人、使它成為別人勞動和他自己所命令之行為的載體的東西。財產的`抽象權利容易忽視這些看似不重要的區別。例如,建立在勞動者對他的產品的權利之上的財產權理論就完全忽視了這樣的事實,即,隨着工業的發展,現在,財產權最顯著的職能是為別人的利益而拿走某人的勞動產品。財產權的歷史和哲學,都把該制度對社會生活的這兩種關係,看作了一個整體。一方面,財產是恆定、有序、有目的和自我指導之活動的物質基礎。從整體上講,這種財產是所有者本人直接或與其最親最近的人一起使用或享受的。另一方面,財產權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藉此,那些不擁有它的人的勞動,受到擁有它的人的享受的指引,並且是為了滿足後者之享受的。在此種意義上,所有者的控制實質上是對勞動的控制。它是一種魔術,藉此,在自己的圓眼窗閣樓上閒逛的人榨取了在土地上勞動的人的第三支蕁麻,並稱之為租金。它實質上並不存在於對實在物的處理和使用之中。他對該實在物知道的很少,比如一個阿根廷鐵路的股東對“他的”鐵路的路線所知道的一樣:他只曉得每六個月要分一次紅利,雖然他可能很難説出500裏內鐵道的終點在哪裏。

財產權的這兩種職能是非常不同的。一種是對物的控制,它給予自由和安全,一種是通過物實現的對人的控制,它給所有者以權力。在一些方面,它們二者是截然對立的。然而,從性質上講,二者又是交織在一起的。它們的關係可藉制度的歷史而得到考察,現在本文就簡要説明其中的一些階段。

  四、財產權發展的階段

在一般的意義上,在每個已知的社會都有這種財產權。男人的衣服、武器和工具,女人的首飾、家庭的小屋或洞穴,至少是其中被標記的部分[5],從一開始就被認為是屬於男人、女人或家庭的。塞利格曼(Seligmann)博士和夫人曾給出了韋達(Vedda)部落之簡單個人財產的清單:

“一個斧頭,一個弓和苦幹支箭,三個罐,一張鹿皮,一個燧石和一個鋼塊,一團火絨,一個盛水用的葫蘆瓢,一個裝有蔞葉皮的蔞葉袋,一個盛萊檬果的盒子,還有若干件換洗的衣服。”

就“權利得到簡單社會承認”的意義來説,對這些個人的物什,個人擁有權利。至少盜竊是要受到個人的反對的,而且這個人可依習慣的形式要求賠償。一旦有公共法庭成立,它便會依照與其他地方相同的一般原則和方法,處理自己社會所發生的權利和由此而生的冤情問題[6]. 要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就必須查考一般權利的社會基礎。當然這不是我們的目的。從各個方面來講,財產權自始就是這樣一種權利:它得到承認的方式,與人的權利或結婚權被承認的方式是大致相同的,就此而言,它們的發展也遵循大致相同的一般路線。對我們來説,重要的問題是,財產權的對象是什麼種類的物?它們是誰的財產?用更根本的話説就是,對物可行使何種排他控制權?由誰行使?

在已知的靠採果子、挖草根和打獵生活的最簡單部落裏,可能成為財產權對象的物可以分為兩類:一種就是前面提到的看似不重要的個人物什;另一種是土地,它雖未被開墾和耕種,卻是很重要的生存資料。對前者,該社會裏存在私人所有權;但很顯然,小型社會裏的生活,主要取決於打獵和採集活動的自由和所受的限制,即取決於土地的所有權。那麼,在此類共同體中,土地是如何被擁有的呢?它是個人的呢?還是公共的?如果我們能清晰明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基本上就能在證據所允許的範圍內,解決初始財產權的難題,特別是解決圍繞着村落共同體的性質的難題。不幸的是,這種證據並不完全明晰明白。在一些事例中,土地毫無疑問是公共保有的,前引中部澳洲人即為一例。首先,在這些人中,部落有其明確的地域,而且其邊界也得到了相鄰部落的承認,在部落內部,存有劃分和進一步劃分。最小單位是少數家庭構成地方團體??在一個部落中,最大的團體有四十個人??此類團體在一定的土地內漫遊。團體的地域和部落一樣,整體上也是明確界定的。在該地域內,不存在個人財產權。該地域對團體所有成員都是開放的,但團體以外的其他人若未經許可則不得在該地域打獵;其邊界習慣上也是受到尊重的。再者,所有權是與該地域的中心部分聯繫在一起的,該中心沉澱着居住在黃金時代??很久以前??的先祖的靈魂。他們靈魂在該團體現世的成員身上再生。用我們所定義的術語來説,很明顯,該地域是該團體的共同財產(common property)。那些完全否認狩獵人羣中存在公共財產權(communal property)的學者,可能只會這樣來處理這種情形:即不稱其為財產權,而稱其為主權。此類團體本質上確是一個自主單位,但這隻意味着,在該階段,政治控制??如果我們可以使用該術語的話??和財產權利,尚未有區分。就土地而言,該區分只是到了社會發展相對較晚的時期,才最終確立;如果不是發生了災難性社會後果,這種全面區分是否可能,是很可懷疑的。不管怎麼講,在這裏,土地的有效控制權歸於團體之手。任何單個成員,都不擁有針對團體的排他權利。然而,團體則擁有針對所有其他人的排他權利,而且該權利也得到其他人的承認。我們只能稱之為共同所有權。如果此種相同的制度在所有狩獵人羣中都得到承認,土地財產權發展史的起點,就非常清楚了。 但情形並非如此。狩獵和採食可能導致進一步的分割。不管是在澳洲,還是別處,我們都可發現一些案例,其中,土地是由單個狩獵者和其家庭所有的[7].我們在前面看到,在這些案例中,證據都有些含糊。現在,讓我們來看一個有準確報道的例子。維達人的組織形式是緊密聯繫的家庭構成的小團體,每個團體都有它的明確的狩獵地域。但在該地域內,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土地。該土地可通過有規則的繼承進行傳遞,或者被給予其兒子或繼子。它也可以被轉讓。但不管財產是給他的自然繼承人,還是別人,都必須經過該團體全部成年男子的同意[8].在該例子中,很明顯,直接所有權屬於私人,幕後的所有權屬於團體。團體的控制,在於確保基於出生而成為其成員的人能保有對土地的權利。只要適用該原則,土地可是公共財產,也可是個人財產,或者説,這兩個原則可能混雜在一起。但是,在任何情形下,它被持有都不是為了權力,而是為了使用。它的保有將是佔領性的(occupational)。我認為,我們可以暫時得出結論,即這是初始土地財產權的一般特徵,也可以説,是最低級發展階段的生產活動的實在基礎[9].

當我們考量農業的產生時,上述建議就被證實了。起初,為種植莊稼,人們開始修整土地。其後,經過一次收割,土地的養分很快便被耗盡。小共同體便遷移到別處。但是,在特定時間,可開耕土地的總量,只是共同體荒地的很小部分,可由它的任何成員在其上無差別的狩獵。開墾土地的權利,一般不會遇到什麼障礙,而且,無論一個人修整多少土地,至少在他開墾之時,這些土地是屬於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所有的。在該階段,私有財產權最多隻是佔有權(possessory right),因為,當最後一顆莊稼收割之時,被墾土地的價值已不如荒地。“耕地每年價值都要變化和升高(Arva per annos mutant et superset ager)”。未開墾土地還很充足,它屬於共同體,但對每個人都是開放的,可自由開墾[10].於是,這裏就有了暫時的私人佔有和恆定的共同所有權。但在這一點上,它並不只有一種可能。農業還可成為集體產業。就像卡拉亞(Karaya[11])部落一樣,土地由共同的勞動開墾,收穫也由共同的勞動採集;也有像希臘人(Greeks)那樣,他們留出特定的份額,供急需時使用。但是,隨着耕作的發展,且變得日趨集約化,暫時佔有就變成恆定的佔有。原先閒置土地的必要性,現在可能被二耕(two-field)或三耕制度取而代之,同一土地的重複佔有就硬化為恆定的所有權。但是此種持有並不必然就是個人的,它仍然可以是家庭的和親族的。一起居住在長房子(Long House) 裏的親族,有着共同的儲備,從而在共同體內構成了小範圍的嚴格共產主義[12].但是,在親族關係破裂後,或者隨着耕作業的發展[13],土地便逐漸被承認為耕作者的私人財產,可以轉讓、出賣和繼承[14].這樣,對開墾土地的直接所有權可以屬於親族、家庭或個人。但共同體仍然保有幕後的權利和一些控制權力,例如,除非經原共同體全部同意[15],將土地轉讓給非共同體成員的行為可能受到禁止,同時,隨着土地價值的日增,通過耕作獲得新地的權利,也要有共同體或酋長的明確同意。

再者,共同體仍然保留對耕作的普遍控制權,是其成員的監護者和權利義務問題的終身法院,它依靠所有的習俗管制共同的生活。就此而言,在我們中世紀的莊園司法制度中,這種古老的原則仍然存在。後來,可耕土地之耕作已不能自足。農業發展了,耕作開始依靠牲畜。為維持耕作,耕作者便應有讓其牲畜食啃公共草地和使用荒地的權利。但是,草地和荒地仍是共有的;如果有草地,共同體便能依每個人的需要對它的使用做出正當的分配。最後,如果財產之持有不再平等,或不再滿足家庭需要人們便會自覺地通過定期再分配製度,維持其間的合作經營模式,如俄羅斯的米爾(Mir)*.

此種體制,雖然允許個人所有權相當程度的發展,但它仍是比較原始的,因為在這裏,與財產權相聯繫的不是權力而是使用[16].至少,當已有財產漸始不足維持生活時,社會制度應確保每個正在成長的男孩,有基本的生活資料。他應能繼承他在家庭土地中的份額,包括對附屬於它的牧場、草地和荒地的權利。隨着家庭的擴展,當落到某人頭上的土地不夠用時,他應能獲得共同體的同意,另外去開耕新荒地。如果人口壓力出現,這就很可能引起鄰里間的爭端(在家庭貧窮和沒有土地時,類似爭端很少會在家庭內部產生)。其具體後果就是部落的動亂,移民和征服性戰爭。同時,這也可能是非組織化(disorganization)的根源。另外,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某個家庭會興旺發達,而另一家庭可能會衰落毀滅。如果債務奴隸制??特別是當兇手應支付但卻沒有支付給受害人家屬賠償金額時??得到承認,一人就可能落到債權人之手,併為他開墾土地,戰俘也會被投入同樣的用途之中[17].這樣,最後,整個部落便會服務於一個強人[18].在共同體內,軍事組織的增長,也會提升頭人的權威,會把他的忠實追隨者提升到高於一般自由人所構成之大眾的貴族地位。這種提升都在某種程度上意味着相應的對另一些人的貶抑。如果某個人要有空閒作一個貴族,就必定有另一個人來服務他。

但是,除這些趨勢外,還存在着另外一種經濟運動,我們尚未涉及。在世界的某些地域,尤其是東歐和亞洲的一些大草原,自狩獵階段開始,草原的土地就為另外的不同形式的發展提供了機會。較之土地的耕作,牛羊的佔有要受到更少的公共限制;即使牛羊是家庭財產,父親在這些人中的權力也往往是非常大的,以至於它應該被稱作是真正的所有者。但是,更重要的是,對牛羊的所有權,可能會很迅速輕易地就增大或衰減;所以在畜牧社會,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差異是很容易就會出現的。某些畜牧部落確實是奴隸制。在其他的一些部落,共同體的窮成員,能充分地滿足自己的需要[19].那些既沒有被作為奴隸且對共同的基礎生活資料也沒有繼承份額的人的明確出現,似乎是專門與畜牧階段聯繫在一起的;即使在農業社會中,它的出現似乎至少也受到畜牧因素的很大影響。最終,在這個國家,草原和荒地的圈地活動,摧毀了共地制度之殘餘,小所有者也同樣被毀滅[20].

上述簡略的框架,可能有助説明西歐中世紀組織由以演變的經濟的一般特徵。莊園制之前身的整個問題,依然糾纏於無盡的爭訟之中,但是,對人類學資料的考察證明,總體上證明了這樣的觀點:即,在全部進程的後面,我們必須放置“一個共有者(share holder)的村落共同體,它在開放土地制度中開墾耕地,並把村落生活的所有其他必需品視作自己的附帶物”[21].這裏問題的關鍵,是共同體中私有財產權發展或幕後控制權維持的程度。在任何情形中,擁有土地最初可能都是為了使用。對獨立所有者而言,它的價值依賴於伴隨着它的對確為公有土地的某部分的權利。但從一開始,我們就看到,此種制度與不平等是相容的。我提過到這種不平等發展的方法。中世紀早期,在我們國家,國王權力的增長,對私的人民(private people)司法特權和對應的財政義務的授讓,與對教會的相應授讓一起,持久地共同發揮作用,把村落轉變成莊園[22].現在,莊園中耕作者的勞動,既是為了莊園主,也是為了自己。莊園主的財產就是為了“權力”而被持有的,或者更嚴格地講,它是莊園主針對居民所持有的法律權力的經濟附屬物-這種權力是為了財產的權力。同時,舊制度的好特徵繼續存在。只要是該制度內出生的普通孩子,他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基礎是確實有保障的。他有一威爾格(Virgate*)或半威爾格的土地。最不行(如果不是奴隸[23])他也是個佃農,有一些土地;而且,依照慣例(即使不是嚴格的習慣),他也對草原和荒地有一些權利。不幸的是,這些權利不安全。碰到艱難的日子,當劃地界、圈私產和佔荒地有利可圖時,除非不動產的終身所有人,沒人能抵抗住這些行為[24].莊園制結束後,農奴獲得自由,卻喪失了土地。歷史輪廊已比較清晰,但因為它漫長而複雜,我很難在此做出簡明概括25.當然,它的結局是我們熟知的:一方面是擺脱了舊的公共義務的私人所有權;一方面是喪失了土地的無產者,他們主要的經濟特權,是可以自由離開家園,到別的更好的地方去;二者之間是農民,他們雖有些積蓄,但卻租賃別人的土地。 然而,資本主義農民的出現,只是財產權性質之大變化的小徵候,此種大變化與大規模土地的私人所有權同步發展。早期社會裏,我們視土地為生存的必要基礎;除非個人直接佔有,私人無法積聚土地-據説,這種事實是共同生活的保障。然而在畜牧階段,我們卻看到不同的積聚,牛、羊(最重要的真實資本)的增加,立刻意味着佔有階級和非佔有階級的區分。工商業的發展,總是威脅着此種區分,並向立法者提出難題:無論是在雅典羅馬,還是在當代。但在今日文明的背景下,因為工業的生產力比較強,積聚規模速度就史無前例;隨着自由(政治、宗教、民族和社會的)範圍的擴大,財富的不平等也就日增。但是,在我們的制度中,最根本的事實不是此種不平等,而是大眾對其他人的土地和資本的全面依賴。我想,就現代工業制度而言,今天出生的孩子,百分之八十五都是沒有保障的。他們自己沒有生活資料。他們有雙手、有腦袋,但卻沒土地供開墾,沒積蓄供創業。更重要的是,今天,能靠農業謀生的只是一小搓人;對棉紡工、鐵路工和礦工而言,説他們個人擁有生產資料,是沒有意義的。隨着大工業的興起,人們根本不可能把個人主義當作解決經濟難題的普遍方法。 這樣,現代經濟條件事實上已廢除了(除去傢俱和衣服等)為了使用的財產權;對大多數人來説,作為生產資料的財產,是為了權力,它只屬相對狹隘的集團之手。隨着權力和使用的日益分離,此種反差也越發強化。大地主直接管治他的財產。責任與所有權相伴而生,這責任甚至經受住了土地保有制與政治職責的明確聯合。在現代早期,資本家僱主已開始區別於工人,而工人則是前兩輪工業革命的主要角色;如其名稱所示,他們既是資本家,也是僱主。也就是説,他積極履行着財產權所成就的職責。但是,進一步積累產生進一步的區分。現在,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資本佔有是一回事,經營是另一回事,隨着股份制的興起,資本已分化為股票和股份。對所有者而言,資本不過是一紙單證或英國銀行帳冊中的一個户頭,他可能終生都未曾見到過這些單證和户頭,只是每一季或半年獲取紅利或分擔損失。然而,這些投資,這個資本,卻支配着世界各地成千上萬人的命運。它決定支配和控制着他們的行為和勞動。職能的分離是徹底的。對工人説來,資本所有者只是想像中的抽象、遙遠和陌生的抽水機; 他正在源源不斷地獲取工業的成果,但卻不曾對工作本身有過任何的幫助行動,這豈不令人驚奇!

最後,在投資者背後,是金融家。他們玩弄着所有份額的抽象的資本,控制它們的使用,使自己成為工商業的運作中心。在現代,財產權制度,作為賦予少數人控制多數人生命的權力的手段,已達到登峯造極的地步;對多數人而言,它主要已不再是正常產業、有目的之佔有、自由和謀生的基礎。

  五、財產權的一些理論

在社會演進的過程中,財產權制度採取許多不同的形式。對此,上節我已做了簡略説明。關於財產權的基礎和功能,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論,現在我想對它們做比較的研究。我首先分析那些為了共產主義而全面批評私有財產權的人;其次,我分析為私有財產權制度提供一般證成的理論,不管它着重經濟的還是道德的價值;第三,我將考察下述理論,它認為,財產問題的解決之道存於對各類財產和它所實現的不同職能的察辯之中。 (a)批評財產權的學説的基礎,有時是哲學的,有時是宗教的。在《理想國》中,柏拉圖的目標,是儘可能清晰地描畫出一個完全同質的國家。這個國家應是個嚴整的統一體,如果一個成員受苦,整個國家就感到他的痛苦,正如手指疼,人便感到疼痛。柏拉圖看到,一些關節點保證個人能夠反對社會整體,他認為它們主要是家庭生活和財產權,主張把二者統統毀掉。無論如何,監護人要過一種最高貴、最有社會關懷和最充分哲學性的生活,他的心靈根本不可能為家庭和經濟留有位置。他倡導共產主義,主要不是為享樂,而是為苦行。在此,柏拉圖的哲學家,可以看成是僧侶共同體的原型。這種説法受到兩方面的批評:一,社會整體被推到極端,它完全消滅了個性;二,獨立於物質之物(material things)等於自我毀滅。沒物質之物,人就不能存活。一個人的生活必需品依賴於他人的意志,就此來説,他的生活依賴其他人。但如果一個人離開其他人就不能挪動手腳,他就完全喪失了自我指導的能力。這是自我否定,其旨在實現精神自由,但最後卻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性。 但在很久以前,財產權的原則也從自然法的觀點受到了批評。對將這一觀念引入倫理學的思想者來説,財產權是一項人類制度。最初,自然的饋贈、土地和它的果實,對所有人必定都是免費的;據為己有,是人的行為;規制“據為己有”之行為的制度,源於人制定的法律。正如依本性所有人都自由和平等一樣,他們依本性有為自己的目的使用土地和果實的權利,自由在其上實施勞動和隨意享用其成果的權利。

實在法制度背後的此種自然共產主義觀念,被早期的教會拾起。後者把它與基督共產主義熔合在一起。此種熔合的基礎並非柏拉圖的抽象整體原則,而是一種理想,即信奉同一宗教者間的兄弟般的熱愛與幫助;他們是同一天父的兒子,同一家庭的成員。這個理想只有在小共同體的成員間才有效;當教會不得不認真的處理國家法與基督倫理的難題,並試圖調停二者的岐異時,他不得不依賴斯多葛學派對自然法和政府實在制度的區分。社會結構被接受了,雖然在最初,教會法將共產主義宣佈為自然法,但並不能解釋説,這是為了指導或證成決定財產擁有和財富分配狀況的國家制度, 當然,為了維護教堂和接濟窮人,它要確保對財富的徵税制度,這一點應該除外。就尊重既定製度而言,共產主義理論成了一種慈善的學説 .

就事實而言,作為政治學説,共產主義是一種感情而非制度。在小共同體中,它自有它的地位。每一個家庭,當其成員居住在一起時,實質上就是一種共產主義的單位;可以説,只要激情能夠在激情者的小集團內維持,共產主義就能夠成功的運作。在較大的世界中,只有在享用某物而且該享用並不以他人相應義務的履行為必要條件之時,共有的原則才能有它的地位。公共空間,娛樂場地,太陽光,有時還包括清潔,衞生,秩序和好政府,都是嚴格意義的共同財產。無需付款,每個人都可以享用它們,因為,它們中的一些,如果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使用的,便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另一些,是僅侷限於一些人享用,還是有所有人享用,成本都差不多。但這種共產主義僅僅涉及生活的外圍。 二, 大多數思想者都清楚,對經濟秩序的正常運作來説,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的系統分配是必不可少的。社會有機體有許多功能,每一個功能都要求適當的刺激和資源;因此,最流行的財產權理論,把財產權與對勞動和勞動成果的權利聯繫起來。在此基礎上,洛克為先於實在法的財產權找到了正當的理由。1,依照自然法,整個地球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但是,同樣依照自然法,一個人對自己本人擁有財產權,從而對自己雙手的勞動所得擁有財產權。因此,被他摻入勞動的東西就是它的,包括它通過佔有和開墾而主張的土地份額。2,但是,在這個觀念裏,財產權受到“使用”的限制:“只要一個人為了生活的幸福而使用財產,而不是浪費財產,他便對自己的勞動確定的物有財產權,超出該部分的財產不屬於他的份額,其財產權要歸其他人擁有”。因此,洛克抗議説,他的理論是與壟斷獨佔不相容的。不幸的是,他只是針對美洲人去發展自己的理論的。他把美洲人視作仍然生活在土地極為充足的條件下的例子。當他將財產權作為有組織社會的既定製度來考察時,它只能告訴我們一些極為明顯的知識,“不言而喻,人們已經同意對地球的不成比例和不平等的佔有-我的意思是,在社會和契約的界限之外,因為在政府中有法律規制財產權,人們通過同意,發現而且認可,在不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情形下,一個人可以通過接受金銀的方法正當地擁有超過其可以使用之範圍的財產。”[26]

洛克確實用普遍的語言宣佈説,法律和政府應當符合自然法的原則。如果我們將此原則適用於財產權,而且如果洛克生活在現在,他一定會得出一些極端的結論。這樣的話,我們就會在洛克那裏發現這種觀點的根基:該觀點曾一度是財產權正當化的根據,但同時卻是對產業組織化的批判。人似乎首先應對勞動的機會擁有權利 ;其次應擁有享用勞動果實的權利;第三,應擁有使用該勞動果實的權利,除此之外,別無其它。這種意義的財產權即我説的為了使用的財產權。這種觀念是個人主義的。但是,如果永遠銘記,社會作為一個整全性的集體,實際上即決定其經濟制度運行和結構的個人,我們就可以賦予該觀念更多的社會意藴;其次,在一個人們為了交易而生產的社會裏,勞動是一種社會職能,勞動的價格即其回報。這樣,洛克的學説就意味着,一個人的社會權利就是他在經濟秩序中的一個位置。在這裏,它既可以在社會服務中施展自己的才能,也可以收穫與其社會服務的價值相稱的回報。[27]

三,但是,還有一種比洛克更古老的更極端的個人主義。亞里斯多德對柏拉圖的批評,部分地是源於這樣一種正當的觀念,即同一(unity )只是社會生活的一個方面,真正的共同體必定是由多數不同的部分構成的。亞里斯多德對柏拉圖的批評,還奠基於這樣一個觀念之上,即財產是個外在的好東西,它對人格的充分實現必不可少。在強調這一點時[28],亞里斯多德讓共產的原則純粹昇華為一個神聖的理想。私人佔有和共同使用是一個美好的詞語,但是,它也只是一個詞語。社會需要制定的並不應該是個有機的法律,人們也不可能依照“朋友的物品是共有的”的諺語來使用他們的所有物。

該思想傳統的核心是,財產是人格實現的工具,該觀念在現代思想中復興併發揮了重要作用。一般説來,開頭的話本應能夠證成後來的原則。我們承認,一個人能指望的屬於自己的物,他能夠拋棄又能夠回覆的物,他能夠隨意使用的物,是有目的的生活的基礎,從而是人格理性與和諧發展的基礎。但是,作為財產權制度的基礎,這一原則導致了一些似乎常常被人們忽略了的後果。一方面,如果在一個社會制度下,為人格發展所必需的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財產不能普遍地為所有公民(這些人並沒有因自己的非法行為而喪失他們的權利)擁有,那麼,該社會制度就應該受到譴責。如果一個社會接受了這樣的原則,它便不能容忍既定的財富分配,它就不能容忍財富集中到一小部分人的手裏,而讓大多數人赤 裸裸地一無所有。雖然人們視其為寶貴的保守原則,但在它深處其實埋藏着極端革命的種子。其次,如果這一原則要求生活資料的全面再分配,它也會用有利於心靈的手段限制財產的積聚。財產的佔有將人們從繁重的勞動中解放出來,財產的佔有不僅有利於自我引導,而且,有助於控制他人,並因此成為一種惡,結果,本來是證成財產權的理論,卻成了對富人的詛咒。財產權的倫理個人主義,最後卻炸燬了自己的大本營。

四,社會主義的財產權概念。我們一般用這個術語來表示要區分生產資料的獲取和勞動成果的獲取的理論。純粹作為一種理論(因為我們在這裏不關心其實踐的意義),它的困難首先是,如何嚴格區分兩種財產;第二,如何確定個人獲取生產資料的條件和他收取回報的倫理基礎和範圍。這裏,我們首先要弄清楚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區別。對共產主義來説,所有的物,都同樣是享用的客體,無需支付相應的報酬和服務。對社會主義者(或者任何適用社會主義原則的社會)來説,財產並不是所有人共有的(not common to all ),它是為了所有人而被共同持有的(held in common for all) ,它的分配和分派受集體的管制。沒有相應職能的履行,就不存在財產的享用。社會主義者的問題是,如何調解這種集體管制,以使其適應個人的自由創新和進取。如果依照純粹的社會主義原則,這個問題很難得到解決。 問題又因為民主組織的心理學困境而益趨複雜。我們會很輕易地談到共有財產,或為共同善益(common good )被普遍意志(general will )組織的共有產業; 但是,共同意志在哪裏?是否它只是修辭學的虛構,抑或它是實在生活的活生生的現實?在實踐中,它是否意味着集體決策?一般的個人能否有助於該決策的形成,從而在真正的意義上表達了自己的人格?或者説,它意味着,政治家和專家的命令,被一羣綿羊般的民眾温順地接受,因為它們無所逃避。如果依前一種選擇,人們可能確實認為,集體財產與人格之間有一種有機的聯繫。在後一種情況下,集體產業成了一種機制:在該機制中,每一個人,都被迫成為了不會思維的齒輪的一個部件,轉來轉去,沒有自由,就像資本主義僱主的工人,只是一個機器的看守者,執行着零件製造的一個零碎的程序;這些零件是對人類有益還是有害,他們根本不知道也不願知道。每念及此,我們時代的慷慨之士都會在個人主義之復興而非集體主義之深化中尋求財產權的解決方案。近年來,這種努力已影響到我們的立法。它們的理想是某種類似中世紀組織的東西,只是去除了後者對個人自由的限制。他們為了小土地所有主和技術工人昔日的輝煌而扼腕歎息。

就土地而言,毫無疑問,這種觀念只能有限地適用;但是,總的説來,它的發展,有助於世界市場上的大規模的生產和複雜的貨物交易,但似乎受到經濟發展的艱難事實的阻礙。然而,它的原則是正當的,因為它承認,財產權的理念有一個不可摧毀的價值核心。如果私有財產權 ,基於前面提到的理由和限制,要對人格的發展有價值的話,只有該價值得到維持,共有財產權(common property )才對社會生活的表達和發展有同樣的價值。現代經濟再組織的難題是,如何找到一種方法,既能與現時代的經濟條件相諧和,保證每個人基於其公民出生權而在現代產業體制中有一個位置,並對可以稱作是他的共有財產有一種利益,而且這種利益的獲得既不依賴私人的恩惠,也不依賴於官員的專斷決定。 該問題的另一方面是,確保國家對財富的自然資源和過去人類的積累有最終的所有權,以及確保它對產業活動和勞動合同的最高控制權。我們不能重構早期的公社。我們不能確保每個人都能擁有他的遺產、土地和耕作工具。我們現在的目的是,如何部分地藉助教育和培訓,部分地通過工業組織的監管,使個人與共同體間的類比關係,適應複雜的現代狀況,能綜合舊體制的安全和新體制的靈活與自由。我們必須恢復個人與勞動工具間的聯絡。我們必須確保其能夠持續地被僱傭,而且確保它能夠擁有可以抵抗意外事故和度過無助期間的財產(只要他是合理地勤奮和節儉)。為了這些目的,我們必須給予社會對某些物的直接所有權,但絕非給予它對一切物質生產資料的直接完全的所有權,也就是説,應把為了使用的財產權(property for use )留給個人,把為了權力的財產權(property for power )留給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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