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票據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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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弧O旅媸切”嗍佔??淼木?梅ɑ?∑本葑芙幔?隊?慰跡?/p>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廣義 包括各類有價證券和憑證
狹義 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當事人(熟悉)
類別 具體內容 含義 匯票 本票 支票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銀行匯票:銀行
商業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銀行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户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收款人 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商業承兑匯票: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兑人
銀行承兑匯票:承兑銀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開户銀行
非基本當事人 承兑人 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只有在匯票中,有承兑人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背書後,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保證人 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的特徵和功能
1.票據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通過作成票據,即必須通過票據行為——出票來創設
提示證券 票據權利的享有必須以佔有票據為前提,為了證明佔有的事實以行使票據權利,必須提示票據
交付證券 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繳回證券 票據權利實現之後,應將票據繳回付款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如果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但當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或者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 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
匯兑功能 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據當事人可以憑藉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結算功能 債務抵銷功能
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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