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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具體措施:責令繳納;責令提供納税擔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區分税款徵收方式與税款徵收措施:税款徵收方式是徵税的方法,税款徵收措施是保證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注意2】區分税款徵收措施與税務行政處罰:税款徵收措施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税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採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並非處罰。

(一)責令繳納

1.前提條件——應税未税

(1)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

(3)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

(4)未辦理税務登記及臨時經營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後

(5)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税人有逃避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

【注意】(1)(2)(3)條自欠繳税款之日起應加收滯納金。

2.仍不繳納的後果

(1)(2)(3)(4)→税收強制執行程序

(5)→納税擔保程序

(二)納税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納税擔保的情形

(1)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2)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4)其他。

3.納税擔保的範圍

税款;滯納金;實現税款、滯納金的費用。

【鏈接】票據法:追索內容

(三)保全與強制執行批准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保全前提税務機關責令具有税法規定情形的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而納税人拒絕或不能提供擔保具體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凍結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陷阱:凍結全部資金)

(2)扣押、查封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陷阱:全部財產)強制執行前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具體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從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注意】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不適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全國税收徵管規範(1.0版)》對保全和強制執行的特別規定保全提前執行(1)税務機關在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權提前處理保全財產

(2)提前處理需要拍賣、變賣的,所得由税務機關保存價款,繼續實施保全措施延長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延長税收保全期限的,應逐級報請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1)案情複雜,期限內確實難以?嗣魘率?/p>

(2)被?碩韻笞?啤⒁?洹⑾?僬瞬盡⒓欽似局せ蛘咂淥?ぞ薟牧?/p>

(3)被?碩韻缶懿惶峁┫喙厙榭齷蛘咭雲淥?絞驕芫?⒆枘蛹觳?/p>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税人轉移、隱匿、損?Щ蛘呶シùχ貌撇??傭?賈濾翱釵薹ㄗ方汕恐浦葱猩暱敕ㄔ呵恐浦葱星疤崽跫?核拔襉姓?嘍勻碩源Ψ>齠ㄓ餛誆簧暱敫匆欏?黃鶿摺?宦男?/p>

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逾期不起訴→不履行

複議申請人對終局裁決的複議決定逾期不履行

程序:税務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知税務機關征收入庫現金扣繳前提條件:税務行政相對人未按限繳期限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且有處於保全狀態或擔保狀態的現金

程序:税務局局長批准→下達現金扣繳的書面文書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注意】核定應納税額、責令提供納税擔保、税收保全、税收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本部分易混知識點,需重點關注。

實戰演練: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税款徵收方式的有( )。

A 查驗徵收

B 定期定額徵收

C 查賬徵收

D 查定徵收

答案:ABCD

解析:税款徵收方式包括: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

標籤: 經濟法 考點 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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