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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優)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我們得到了一些心得體會以後,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我們可以養成良好的總結方法。那麼問題來了,應該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優)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1

我在閲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儘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説,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髮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在鄭州市十二屆人大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接受了審議。規定公交車乘客不給讓老弱病殘讓座罰款50元並有權拒載。這項規定引起了專家、學者以及廣大市民的熱議,爭議的焦點無非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是否應該通過社會控制將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約束?我認為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這本著作中的觀點,即上述提到的社會控制。

當然,針對這一規定,有市民認為讓座這一行為本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弱勢羣體應受到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表示支持這項規定的出台,認為乘車更有“底氣”了,有法律為其“撐腰”。而有的市民則表示反對,認為“一旦上車買了票,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作為車長和和乘務員是沒有權利因為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並不樂觀,相比於現在的“軟性”文明勸導,“硬性”的規定當然會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強呢?關於這項規定的爭議充分體現了社會控制是否被社會成員接納?

我們平時所討論的行為約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德約束,一個是法規約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內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依存的説法。坐車讓座的問題屬於道德範疇,一旦對不讓座給予經濟處罰就屬於法律範疇,然而道德是不能夠考法律來加以強制執行的。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念提倡尊老愛幼,這本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不讓座的現象盛行的時候,只能説明我們的國民整體素質底下,價值觀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們對公交弱勢羣體與公交強勢羣體的界定:公交弱勢羣體是指老、弱、病、殘、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車上不能夠很好保護自己的羣體;公交強勢羣體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員,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的羣體。現在鄭州市既然把乘車讓座行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那麼就法律的嚴苛行來講,是否應該明確規定什麼樣的弱勢羣體享有優先待遇?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標準去衡量老弱病殘呢?什麼算老?是不是要規定個年齡段?倘若如此,中國規定年滿60歲的人頒發老年證,那麼請問59歲不算是老年人嗎?我們不應該讓座了嗎;什麼算弱?有錢有勢開私家車的算不算強?那坐公交車的又算不算是弱;什麼算病?是不是有醫院的診斷書就算病?如果在車上有人突發心臟病,卻沒有就診書,按法規,他是不能享有優先坐座位的權力呀!什麼算殘?從表外特徵看,瘸子瞎子這種在公交車上無法正常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體素質較好的聾子啞巴算是殘疾人,難道也應該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嗎;這就是這項法規出台後帶來的可操作性問題。

再者,我們談談車票代表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坐公交車買票,一旦購買了車票,一項契約便隨之產生。坐車者購買的是權力,理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務;而公交公司也應履行義務,提供空間和安全的運輸。既然乘客購買的車票沒有差異,那麼所享受的服務就應沒有差異。如果説非要讓座,是不是應該像買火車票那樣,有個坐票和站票之分?

綜上所述,鄭州市頒佈城市公交條例的規定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手段將道德上升為法律約束,這正是國家的職能,並通過法律來行使。然而它的強力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則是當今社會更加關注的問題!正如書中耶林所説: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辭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那麼一個不能實施強有效操作力的法規如何進行社會控制?

針對這一問題,我認為法律將道德進行社會控制是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態度是反對服從他人的專橫意志,但卻願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而目前,我們所缺乏的,正是對法律和對道德的一種信仰,而信仰則是對某種主張主義極其相信、尊重,並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侷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來彌補。而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控制手段,是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或是社會輿論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幾乎涉及到人們日常行為中的一切行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被人民普遍遵守,將這種外在的約束真正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將法治與德治完美結合。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2

“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幹。”有人説教師是春蠶,孜孜不倦;有人説教師是紅燭,燃燒自己照亮別人。教師這個職業是偉大的、神聖的、高尚的,人們用了太多的讚美的詞彙來形容它。人們給予教師信任之時,也説明着身處這個行業中的我們所要肩負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責任和義務。與我們教師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不斷學習。最近,學校組織我們認真學習了這些教育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我收益頗豐,亦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在學習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我的思想和心靈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滌,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這羣教育工作者指明瞭目標,端正了方向。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學習,我認識到: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一名教育一線的工作者,我們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這一方針。學生在校期間老師不僅要教育好學生學習好文化知識,還要保護好每一位學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讓學生健康成長。《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其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範。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範來要求自己,處處做到“身正為範”。學生們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們用適當的方法和愛心去培育、呵護和灌溉。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時刻以這些法律法規來鞭策自己,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育事業經久不息,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關於此次學習的感受和體會,總結觀點如下:

一、盡業樂教,愛崗敬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們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僅僅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園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學家朱熹説:“敬業者,專心致志以事其業也。”敬業是一種美德,樂業是一種境界。幹一行、愛一行、鑽一行,盡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書育人的工作,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既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體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我們要盡職盡責,努力在這個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業績。

二、為人師表,身正為先。

為人師表,率先垂範。教師應當在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學識學風等多方面以身作則。教育過程中,要求學生不能做的,我們也堅決不可以做;要求學生必須做的,我們就應當率先完成。既然我們要求學生不遲到,那我們就該在預備鈴響前提前到教室門口等待,看似區區小事,實則細微之處見真知。

身正為師,教師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者,還是思考教育者和師德示範者。只有教師具備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學生敬佩。教師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為表現,會積極地影響教育學生,使他們健康成長,教師應把言傳和身教完美結合起來,以身作則,行為師範,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建立平等的師生關係、儀表端莊、舉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來影響學生。為人師表對學生是一種無聲的教育,它爆發的內驅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鑽研,終生學習。

技高者為師焉。想要培養高水平的'學生,那麼先要有具備淵博學識、精深學業、鮮明教育教學風格的良師。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學習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方法等相關知識,把教育理論最新研究成果應用於教學過程之中,使教育教學的科學性和藝術性高度完整地統一起來。能夠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恰當有效地選擇教學方法和方式,直觀形象地展示教學內容,使教學知識傳授與創新思想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主動培養自己的創新精神,積極開展教育和科學研究,探索新的科學教育模式,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和素質水平,提高教育教學技能。一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時時刻刻閃現着現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過此次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我更加清醒的認識了自己,並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一定會不斷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師應盡的義務,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合格的教師,爭做優秀的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書匠,爭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國的花朵們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接班人!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3

在第一堂課裏,李老師説了一句話,成了我日後思考的主題。他説“法律是一門很膚淺的學科,更深刻的東西不在那裏。”越深入地思考這句話,就越震撼。

在我的閲讀經驗裏,初次閲讀法學著作,都會覺得枯燥,盡是咬文嚼字、羅列堆砌,感覺智慧的東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閲讀文史哲的經典著作,感覺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給人強烈的心理衝擊。但是為什麼法學著作沒有這種衝擊力呢?是因為中國法學只發展了二十餘年,思想水準無法與其他綿延流長的學科相比,還是法學這門學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應對這個學科的特性,我們就應怎樣去學習,才算真正地掌握了這門學科?我認為,法學能夠分為“理論”和“實踐”兩塊(也能夠叫一虛一實),並分別採取不同的學習方法。對於“實踐”一塊,只要學好司法考試的資料,再輔以法院和律所的經驗,就算基本掌握了,這是一種偏重技術性的學習;而對於“理論”一塊,僅從現有的法律現實無法把握到它的靈魂,目前法學界所能帶給的思想營養也較貧乏,因此需要在更廣闊的天地裏尋找一切有益於它成長的知識。

在現代社會裏,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載着越來越多的職責。而涉及到人的行為的研究,僅有法學的視角是不夠的,還需要調動諸如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才能確保法律能充分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分析法學派雖然使法學在形勢上成為了自足的學科,但是法學和其他學科的內在聯繫仍是千絲萬縷,無從割斷,任何一個有志於從事法學研究的人認真思考之後都會認同這一點,因此我們務必坦誠應對本學科的.侷限,自覺地把其他學科的精華引進來充實法學本身。

回顧法學的歷史發展,法學是逐步從倫理學、政治學裏分立出來的,但我感覺,隨着法律與法治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的越來越大的、無法代替的作用,法學就應能反噬政治學倫理學,把它們的思想精華都吸收過來,成為真正的顯學。

以上是我在這個命題的啟發下,對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問題的思考。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4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裏,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説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麼優秀、三好、幹部,這些班級內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裏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麼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麼優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麼優秀來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於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後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着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裏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飢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當着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説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説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麼的`,以車費還是以什麼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瞭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説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於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後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於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説遠了,不過直到現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願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於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5

羅爾斯的理論,也能夠説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裏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範。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序辦事。

除了程序和規則外,對於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務必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持續沉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能夠這麼説,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到達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務必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持續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但是,這並不是説,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説,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範和限制能夠被允許的價值觀的資料。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於公平立場所選取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務必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從《正義論》的觀點來看,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它區別於功利主義的個性之處,在於它強調國家要實現正義,即某種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實現。而機會均等規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當前,佔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階層的教育、就業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係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關係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

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表現出一種試圖到達全面、綜合和平衡的傾向,從而使他的理論具有巨大的理論上的伸縮餘地和迴旋空間,以致具有相當不同傾向的理論家以致行動者都能從他的著作中找到證明自己觀點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評的對象。他的正義論既能夠滿足那些仍緬懷和執着於構造某種一般正義理論的人的思辨興趣,又能夠為那些焦灼地應對社會現實中的嚴重不正義而絞盡腦汁的人帶給某些理論根據或啟發;既能夠透過強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平等主義傾向、尤其是最關懷最不利者的差別原則來使美國好處上的自由主義左派獲得某種支持,又能夠説透過強調設計社會基本結構要思考到的穩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義傾向的人們也不難從中得到某些辯護和推薦。

當然,前一種傾向是更突出的。但無論如何,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帶給一個適宜的、能最廣泛地為人理解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循環;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透過一種反覆比較、互相修正,到達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深思熟慮和推重的正義決定接近一致的狀態,並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6

在讀完這本我自以為很難讀懂的書後,才發現並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的難懂,相反,我讀懂了一些東西,一些我覺得很有用的東西——

在《正義論》的閲讀中,我感觸很深,想明白什麼是正義,就要明白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就應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務必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範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範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職責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必須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就是透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好處。

所以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資料還不是瞭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好處的!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7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也是社會規範之一。小時候我會沉思,為什麼會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為什麼殺人是犯罪?誰創造的法?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法……

這本書為我娓娓道來了中國古代的社會,包括家族,婚姻,階級,巫術與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其中我細讀了婚姻這一章節。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而人是生活在社會中,因此社會背景與風俗習慣密切影響着當時的法律。

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是古時的風俗甚至可以説是約定俗成的法律了。男尊女卑的觀念在古代人心目中根深蒂固,這本書就介紹到夫告妻是不成立幹名犯義之罪的,其責任與尊長告卑幼同樣待遇,由此可見,夫是管理着妻的。妻的地位之卑微令我心寒,妻不論是否有理由,皆不能行使自衞,即使在情勢危急的情況下,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説,在古代,婦女殺死丈夫,都不能用現代法律“正當防衞”的理由,不管是被丈夫毆打快致死或者為了防衞錯手殺死丈夫,最終只能落得被官府處罰甚至斬首的下場。這是多麼可悲的社會,夫權在家庭中至上的觀念如此愚昧不堪。

另外,七出之條也是針對婦女非常不公平的條例,當時的婦女生活在那樣的社會是該多麼痛苦與悲哀。幸而現代文明進步,婚姻法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來維護夫妻雙方利益,不過我們不應該滿足於現狀,當代法律亦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等着我們新一代人去修改並促進發展的。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8

《法理學》是很多大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很多學生都感覺難學、難懂。其實,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以下的認識,然後再採取適當的方法:

第一,理論大多來自人們的實踐總結所得。由於學生大多沒有實踐經歷或沒有從法律角度觀察現實的習慣,所以,對法的理論理解有難度屬於在所難免!但是,為了學習具體法律務必首先解決對法的認識論問題。而法理學恰恰是能夠帶給法的基本理論的學科,不開該課是法學專業知識的缺失。

因此,在對學習該課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過高。我們老師一般開玩笑説,大一學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對於學生來説,掌握基本的理論要點就能夠了。其它的時間就是在課堂聽聽老師介紹各家的學説、課下看看經典的法學著作、翻翻法律類雜誌。比如我在大一的時候,就看完了毛選、馬恩選、《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羅素尼采等西方學者的代表作。

第二,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初學法理的人,總想弄明白每句話的內涵,總想對法律有個總體的認識。其情緒能夠理解,但這個願望不大可能在大學第一學期實現的。任何學科的'知識體系是由很多資料甚至領域構成的,法理學也是如此。大學第一學期所講授到的資料只是法理學的一部分,個性是很多時候,也是極個別學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課堂上所講授的主要知識點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穫,對法理的理解還要靠以後的學習和實踐來體會加深。很多學生畢業實習回來,要求學校再開專題講座,講授法理。就是因為他們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不是法律條文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在理論上加以解釋。為此,有的大學在最後一學期課堂教學中,再開有關法理的課,如《法學進階》。就是一個知識理論再回爐的過程,是一個加深認識的過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於應用是學習的動力。法理學的知識是理論性很強的體系,對理論最好的學習,就是不斷將所學到的理論與現實結合起來去驗證,得到驗證的快樂就是學習的快樂。比如在看電影《秋菊打官司》後,想到國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間的差別;看十七大報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體現;等等。老師們在課堂講授相關理論時,一般都會舉實例説明。而學生,也能夠將現實中的法律現象與理論相聯繫去思考。知識只有在應用中,才會發揮其價值。價值的體現,才會促使學生去主動學習、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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