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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報告(通用15篇)

事故調查報告(通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故調查報告,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調查報告(通用15篇)

事故調查報告1

自從鋼筋混凝土結構在建築中廣泛使用至今,國內外發生過大量的質量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

案例1xx公司綜合樓底層為框架結構,層高為5.4m,2-5層為磚混結構,用作2個單元的多層宿舍,層高均為3.0m。在綜合樓投入使用後,陸續發現牆體及2層樓蓋框架樑出現裂縫。

案例2xx彩虹橋為中承式鋼管混凝土提籃拱橋,橋長140米,主拱淨跨120米,橋面總寬6米,淨寬5.5米。該橋在未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的情況下,施工中將原設計沉井基礎改為擴大基礎,基礎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鋼管由xx通用機械廠勞動服務部加工成8米長的標準節段,全拱鋼管在標準節段沒有任何質量保證資料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焊接拼裝合攏。鋼管拱成型後管內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某日30餘名羣眾正行走於彩虹橋上,另有22名武警戰士進行訓練,由西向東列隊跑步至橋上約三分之二處時,整座大橋突然垮塌,橋上羣眾和武警戰士全部墜人河中。

案例3xx重型機器廠計量處四樓會議室屋蓋突然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傷,13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該廠在原建的計量辦公樓三層樓上接層,擴建成四層。會議室位於接層部分的東側,長21.85米,寬14.9米,面積為325.6平方米,整體建築為混合結構,現澆圈樑,輕型屋架,鋼筋混凝土空心預製板屋面,室內水泥地面。

案例4xx省某車站已建成三座燈橋,每座燈橋8個孔,燈橋跨越鐵路,橋下可停火車和其他車輛。橋面橫樑為V型折板,是主要承重構件。V型折板上鋪板僅起橫向支撐作用,也起傳遞上部荷載的作用。折板與蓋板以分佈筋連接,架設拼裝後灌注混凝土而連成整體。某日有一輛列車從燈橋下通過時,最東端的一孔燈橋折板橫樑突然從一端塌落,並砸斷了第二根立柱,從而連帶第二孔橫樑塌落,幸好該孔有一貨車車廂停放,大梁砸到車廂上後就阻住了,僅引起第三柱的傾斜而未引起更多的連續倒塌。

1、工程事故原因統計分析

事故案例分析説明,建築倒塌事故原因基本可歸納一下幾類:

1.1設計原因(如案例1)

(1)勘查失誤。工程地質勘察失誤,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或未查明不良地層特徵,致使地基基礎設計時採用不正確方案。導致結構失穩、上部結構開裂甚至倒塌。

(2)設計計算方案失誤。因任務急、時間緊、計算和繪圖錯誤而未認真校對;荷載漏算或少算;所涉及問題比較複雜,而作了不妥當的簡化;有的甚至認為原有設計有安全儲備而任意減小斷面,少配鋼筋或降低材料強度等級;設計時所取可靠度偏低等等。基礎置於持力層的承載力相差很大的兩種或多種土層上而未妥善處理;如房屋長度過長而未按規定設置伸縮縫等方案不妥的情況。

(3)對於結構構造細節處置不當。有些設計人員重計算、輕構造,認為構造處理不是很重要的,因而沒有精心設計。如大梁下未設置樑墊;預埋件設置不當;鋼筋錨固長度不夠,節點設計不合理等等

1.2施工原因(如案例2)

(1)鋼筋混凝土材料質量低劣。工程材料質量低劣,進場前未按要求檢驗,致使不合格材料流人工地,如鋼筋、水泥、石子質量不合格,混凝土和砂漿配合比不當等。

(2)違反設計與規範。不按圖紙施工,對特殊構造未按要求制訂專項施工方案。臨時設施或維護設施等不按要求搭設。違反相關設計或質量驗收規範。

(3)管理混亂。現場管理與施工組織混亂,違章作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許多現場管理人員質量意識淡薄,對已出現的事故徵兆未加以重視,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慘劇發生。

1.3使用、改建不當的原因(如案例3)

(1)使用中任意加大荷載。如原設計為靜力車間,後安裝動力機械,設備振動過大引起房屋過大變形;民用住宅改為辦公用房,安裝了原設計未考慮的大型設備,荷載過大引起樓板斷裂;民用住宅陽台堆放過重過多雜物(如煤餅)引起陽台開裂甚至倒翻等等。

(2)加層不當。近來,因經濟發展,舊房加層較為普遍,甚至已成立了房屋增層加固委員會,業務興旺。但有些單位自行加固,未對原有房屋進行認真驗算,就盲目往上加層,由此造成的事故在全國許多省市都發生過。

(3)維修改造不當。有的使用單位任意在結構上開洞,為了擴大使用面積和得到大空間而任意拆除柱、牆,導致承重體系破壞,引發事故。有些房屋本為輕型屋面,但使用者為了保温、隔熱,新增保温、防水層,結果使屋架變形過大,嚴重者造成屋塌房毀。

(4)改變使用功能。違反設計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載,超出原有設計承載力,或在使用過程中對工作環境的變化未加以注意,沒有考慮附加荷載,最終導致破壞。

1.4預應力缺陷事故(如案例4)

(1)預應力筋不合格。鋼筋表面鏽蝕,鋼筋表面出現黃色浮鏽,嚴重的轉為紅色,日久變成褐色,甚至因為鋼筋出廠時檢驗疏忽造成鋼筋強度不足,以致整批材料報廢;鋼筋冷彎性能不良,鋼筋含碳量過高,或其他化學成分含量不合適,或鋼筋軋製有缺陷;冷拉鋼筋伸長率不合格,鋼筋原材料含碳量過高;下料長度不準、穿筋時發生交叉、鋼筋鐓頭不合格等。

(2)錨具不合格。預應力筋滑脱,主要發生於以夾片式錨具錨固鋼筋或鋼絞線的場合,預應力筋錨固後從夾片中滑脱,使錨具喪失錨固能力;螺桿與錨環結合尺寸過小,螺桿與錨環結合部分過短,當張拉到一定噸位時,螺桿與錨環突然脱開,錨環打至擴大孔與一般孔道交接處,該處被打碎,或千斤頂隨螺桿掉落;還有螺絲端杆斷裂、螺絲端杆變形、錨環開裂。

(3)張拉過程事故。張拉應力失控,鋼筋伸長值不符合規定,張拉應力導致泥凝土構件開裂或破壞;混凝土強度不足;張拉端局部混凝土不密實;放張時鋼筋(絲)滑移;鋼絲表面污染;混凝土不密實,強度低;先張法放張時間過早,放張工藝不當。

2、結論

鋼筋混凝土結構在廣泛應用的同時,其事故也引起了普遍關注。通過事故案例分析,獲得以下基本結論:現有建築倒塌事故原因,除設計、施工錯誤、使用不當等原因外,建築結構體系不合理是導致建築工程跨塌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結果可為工程風險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同時也有助於工程界對鋼筋混凝土結構事故有一個全面的瞭解,從而在實際工程中可以更加有效地監督管理,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事故調查報告2

20xx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於天津濱海新區塘沽開發區的天津東疆保税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截至8月13日中午12時,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其中包括12名消防官兵;住院治療520人,其中重症傷員66人。

發生事故後,市運管局立即召開了專項主題會議,針對“8。12”天津爆炸事故提出三點要求:

一是結合公司實際開展自查自糾專項活動;

二是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是總結事故經驗,杜絕事故發生。

會議結束後,我公司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召開了企業內部專項會議,要求在取得實效上下功夫,明確分工,將工作嚴而又嚴、細而又細的開展。現依據運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將隱患專項自查自糾工作報告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認真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隱患排查專項行動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特成立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工作內容

針對公司實際,突出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認真查找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各種危險源、隱患漏洞。堅持把隱患自查自糾工作與日常安全監管結合起來,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安全監管。

(一)專項隱患排查主要分4個方面:

1、車輛設施設備、消防器材排查

2、對車輛牽引車進行全面排查;

3、對車輛罐車進行排查;

4、GPS動態監控排查;

(二)發現的問題:

1、豫Mxxx

9、豫Mxxx1等部分車輛存在共震問題;

2、豫Mxxx

1、豫Mxxx 、豫Mxxx號車排氣軟管壞、曲軸後油封漏油

3、車輛磨損嚴重、“吃”胎。

4、GPS客户端系統不穩定。

(三)風險分析;

1、車輛發動機共震引起車輛牽引車大燈抖動,腳蹬震酥、保險槓鬆動、長期會導致車輛發動機動力不足等其他隱患,影響安全行車;

2、牽引車曲軸後油封漏油原因是由於油封口密封不嚴或磨損鬆曠,軸頸磨損起槽,螺絲紋鬆動導致曲軸後油封漏油,如長期不整改處理,為事故埋下隱患,很可能發生事故。

3、驅動輪胎“吃”胎,由於位置調整存在誤差,一邊花紋磨損的比同一車軸的另一邊磨損的快,長期會造成偏磨、爆胎導致輪胎報廢或引發事故。

4、GPS監控系統由於升級為北斗系統,網絡全面升級,導致車輛終端數據經常出現異常超速、異常疲勞駕駛情況,部分車輛信息監控不到。

(四)整改措施

1、對於車輛共震、油封漏油情況:我公司安全經理給東風車輛售後部門電話聯繫,告知車輛各種隱患後,昨日東風車輛售後部安排專家來我廠瞭解車輛情況,實地勘查部分車輛隱患部位後,積極討論解決方案,一週後將隱患陸續解決完畢。

2、GPS系統異常:我公司安全員給GPS客户終端(三門峽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取得聯繫,反映了車輛數據異常情況,三門峽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員積極配合工作,現已恢復正常。

(五)組織學習,加強教育

“8。12”天津爆炸事故發生後,在開展自查自糾專項行動的同時組織公司所有駕駛員、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利用新聞信息和新聞材料並與上級通報的會議內容相結合的方式傳達此次爆炸事故,教育引導所有從業人員,積極踴躍分析事故原因、舉一反三總結事故經驗、吸取事故教訓,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

xxx儲運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4日

事故調查報告3

校園傷害事故不僅僅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社會重要問題。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職責迫在眉睫。近兩天,我學習了教育局王主任關於校園傷害事故的講座,以下是本人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職責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職責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二、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職責承擔

根據過錯職責歸責原則,決定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職責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三、我們目前現行的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於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事實證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應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透過學習培訓,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職責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職責,細化了學校管理職責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

事故調查報告4

市信訪局:

左右,我公司駕駛員駕駛大客車從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駛至交叉口時,因紅燈,大客車駕駛員在導向車道內正常停車等待。在等待過程中聽到車後一聲巨響,駕駛員下車查看時發現一輛二輪摩托車(為套牌車)撞在大客車左下尾部,摩托車駕駛員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傷。駕駛員立即撥打110報案、120搶救傷者。目前,受傷摩托車駕駛員在市

中醫院接受治療,摩托車女乘員在普濟醫院接受治療,兩傷者傷情較重,正在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後經調查瞭解,摩托車駕駛員,人,現年26歲,在泰打工;摩托車女乘員,黑龍江人,現年26歲,在崑山打工。事故發生後,我公司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傷者,併到交警隊積極配合處理。從事故現場分析,我公司車輛正常停車等待信號燈,摩托車是從車後撞上大客車的,按法理講,責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尚未下達,交警部門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壹萬元費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傷者家屬到我公司交涉,無理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傷者家屬情緒激動,並在交警隊辦公室毆打我公司駕駛員,無理指責説:你不停車,就不會有事故發生。我公司要求家屬依法辦事,但傷者家屬置若罔聞,一再到我公司胡攪蠻纏。

4月2日正是清明節假日運輸高峯期,傷者家屬在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條件下,於10時左右糾集數十人在南站車輛進出口攔堵大門,給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響,旅客投訴不斷,嚴重擾亂我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鑑於以上情況,我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應由交警隊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只要交警隊認為我公司需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我公司當有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傷者家屬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攪蠻纏,妄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應其無理要求,這是難以辦到的。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的社會,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時代,是講法講理的時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義精神,又墊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用,於情於理,恰如其分。

我們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對該事故能夠秉公執法,依法處理。

特此報告。

二oXX年XX月XX日

事故調查報告5

一,程序方面:

從立項,規劃,設計,報建,招標,施工圖審查,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消防安全評估,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等等,在各道程序關卡上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手續是否合法齊全?

二,組織方面:

各參建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格?相關人員是否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現場相關人員是否齊全在崗?是否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三,實體方面:

所採用的是什麼設計、施工、監理規範?結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大綱所採用的參數是否齊全適當?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規範和方案、計劃執行?是否按期進行各項觀測?是否發現異常併發出警報?

四,其他方面:

包括氣象異常和其他外部干擾情況。

在全面瞭解情況之後,才能發現問題。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觀原因,客觀原因,以及事故隱患和管理漏洞。對事故性質(責任事故或非責任事故)應做出判定;對事故工程應做出報廢,返工,修理,補強等處理意見,同時分清各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發現有刑事犯罪,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調查報告出台前還應當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討論,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加以説明。這樣寫出來的調查報告才能有根有據,有理合法。

事故調查報告6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杆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湧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佔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佔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鑑定以及財產損失鑑定的案件為270件,約佔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鑑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後或者作出鑑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對於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儘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鑑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採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後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鑑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説治療終結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鑑定的事項屬於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範圍內的,提出鑑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鑑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鑑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鑑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複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一方要求儘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後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後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於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於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xx】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鑑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後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複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複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後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後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後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鑑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説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並隨着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着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羣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週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儘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複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週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複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週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餘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週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裏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於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並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佈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範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採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範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後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於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於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範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範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複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計算設置成如同規範化公式模式上來,並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使案件在審理時更為簡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規。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審判人員適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法律解釋》。這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強,但取消了調解前置環節,造成大量此類案件湧入法院。《侵權責任法》等部分新法雖然實施,但在審判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規中關於保險規定及執行法規,增強力度。擴大將可能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到強制保險的範圍,使得這一社會性質的保險能更大的發揮作用,解決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這一弱勢羣體的救治。

事故調查報告7

X年X月X日X時X分,位於XX市路號的XX單位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XX萬元。

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相關規定,經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及XX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專家鑑定和多方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基本情況

此部分內容是事故調查中管理責任認定的事實依據,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的基本情況;

2.單位及相關人員資質情況;

3.事故點事發前的不安全狀況;

4.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5.所在地政府及相關負有職責的部門的安全監管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客觀地描述事故發生、搶救直至救出最後一名遇難者(或傷者)為止的整個過程。

重點描述事故演變過程中事故觸發、發展、擴大的狀態;

場所、設施、設備、裝置的變化狀態;人的違章違規行為。

2.應急救援情況

簡單介紹事故應急救援情況,如有必要也可簡單介紹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傷亡人員情況

2.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1.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從現場勘察和事故經過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2)間接原因

主要從報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況”中概括出事故單位安全管理及部門監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質

主要認定事故是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2.建議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的責任人員;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4.建議依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理的責任人員。

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分管業務、任職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多條分號隔開)、負何種責任、根據何規定(條款)、建議給予何種處分(處罰)。

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單位、違法違規事實、違反何規定(條款)、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六、整改防範措施建議

要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措施。應從管理、裝備和人員培訓等方面提出防範措施。

七、附件

1.調查組的組建

包括兩項內容:(1)調查組組建文件;(2)調查組人員名單(表格),表格名為“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調查組內職務、簽名。

2.事故現場示意圖

圖形用A4紙按比例繪製(建議使用CAD製圖),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圖中要反映事故現場設備、設施、裝置的佈置、事故地點名稱、位置(註明距離尺寸)、傷亡人員位置及倒向、有關設備、設施事故前後位置等。同時須標明圖題、指向標、比例尺、圖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明細

4.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建議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傷亡人員情況,表名為“事故傷亡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傷亡人員姓名、籍貫、年齡、工種、培訓情況和傷害程度等。

事故調查報告8

一、工程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工程或生產現場基本情況;

2、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3、參與工程建設或生產的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1、事故經過和搶救情況;

2、人員傷亡或失蹤情況;

3、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現場及後方應急救援、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分析、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其它原因,明確事故性質。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根據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認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2、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建議;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以及經濟處罰建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1、總結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應吸取的教訓;

2、針對事故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

事故調查報告9

20xx年3月28日xx35kv變電站311進線35kv真空斷路器和301 35kv真空斷路器發生設備故障,造成xx站和碼頭站事故停電。

一、xx站事故經過

3月28日18:30左右因雨xx變電站301、311開關放電嚴重,於18:33調度當即下令其10KV出線、501、301、311開關由運行轉熱備用,拉開501—4、301—3刀閘、311—3、311—2刀閘,因當時現場在下雨,拉311—2刀閘需塔水314線配合停電,後又下令監控班xx:塔水314線由運行轉熱備用。18:47拉開xx站311—2刀閘,經進一步檢查,xx站301開關CT B、C兩相放電嚴重,311開關C相CT有裂紋,已無法投運。

29日08:35 將xx站35KV3#母線跳接至311—2刀閘的下口,蹬杆檢查所有設備無異常後,314塔水線送電。在送電的過程中,發現xx312開關CT放電聲音較大,不能投運。現場決定採取將xx站35KV3#母線跳接至312—2刀閘的下口,xx站518xx負荷倒至xx站512xx線供電的方案。於16:59塔水314送電,恢復碼頭站全站送電,17:13xx站512xx線恢復送電,此次事故處理完畢,上報公司領導。

二、 事故原因分析

xx站現所用35kv真空斷路器為北京電研華源電力技術有限公司產品4台,型號為ZW24—40.5,此次出現事故的設備為311、312、301開關,事故現象相同,是外置電流互感器底部對二次線端子盒電弧放電。

(一)、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雨xx站301、311開關CT外絕緣閃絡嚴重造成的。形成閃絡的重要因素有:

1、開關CT絕緣密封不良,在天氣惡劣時造成絕緣降低,一次繞組對外皮放電;

2、開關CT絕緣層設計有缺陷,是導致CT一次繞組對二次繞組及外皮絕緣薄弱點放電的主要原因。

(二)、xx站301開關CT外絕緣B、C相的底部有嚴重燒灼的現象,A相底部對二次接線端子盒有放電痕跡,經開關廠家技術人員打開查看,端子盒內部接線完好無異常。

1、若是301開關 CT的B、C兩相繞組其中一相發生單相接地故障,那麼由於xx站投了“CT斷線閉鎖差動”保護(允許接地運行2小時),因此1#主變不會差動掉閘,xx站35KV PT相電壓應該顯示發生故障的一相電壓為0V,另外兩相電壓升高為線電壓35KV,並報有“35KV母線接地信號”。與系統相連的塔上站、徐裏營、xx站、城北站都應有相電壓的變化、“35KV母線接地信號”現象發生,通過詢問調度所沒有發生相電壓的變化、“35KV母線接地信號”現象發生。因此排除單相接地的可能。

2、若是301開關 CT繞組的B、C兩相發生單相接地故障,那麼就是相間短路。xx站的1#主變差動保護就應該動作,差動保護定值是0.83A(摺合一次差流33.2A)。現場差動沒有動作。若是1#主變差動保護裝置當時有問題,引起差動不動作,那麼1#主變高壓後備保護應動作。但是由於CT本身故障,已不能正確反映短路故障,那麼就應該啟動xx站上一級開關的塔上站314塔水二段過流(定值為11A,03秒,CT變比500/5)保護動作掉閘。但事故當時塔上站314塔水沒有動作掉閘。

(三)xx站311開關CT C相有裂紋。

311 CT C相二次端子盒上部有裂紋,並有放電痕跡。在實施跳接311開關後,恢復312xx線送電,發現312開關 CT也有放電現象。

(四)若是311、301開關遭受過電壓,造成絕緣損壞。通過查看調度自動化xx站電壓曲線圖,沒有發現大的電壓波動,基本上排除過電壓損壞。

由此xx站、塔上站兩套保護裝置都出現問題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根據上述分析初步推斷在事故當時311開關CT、301開關 CT外絕緣發生的是局部閃絡,由於發現及時還沒有發生金屬性接地或相間短路。調度員、操作隊及時採取停電措施,避免了開關因絕緣擊穿造成的事故擴大。

三、 措施和建議

1、 建議變電工區對xx站綜自設備進行二次部分的傳動、校驗,確定保護裝置正常,定值計算無誤。

2、 通過這次事故,xx站有3個35KV開關有閃絡現象,應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類型的開關進行認真測試和分析,確定事故原因,如果屬於開關質量問題,必要時更換該型號開關。

3、 鑑於xx站發生的事故,變電工區操作隊對所有室外開關應增加特殊巡視次數,特別是與xx站同型號的設備。調度所調度員通過遠程監控系統在天氣惡劣情況下加強巡視。

4、 加強備品備件的管理工作,準備充足的備品備件。

5、 根據公司電網應急預案,制定合理的事故處理流程,落實到崗位、明確責任,各部門在發生事故時應通力協作,以便及早恢復送電。

1、違法電力安規關於嚴禁約時停送電的規定、違返檢修工作票制度、持證上崗制度

2、個人極易發生人身傷亡;家庭會因此帶來經濟、情感等巨大損失;公司而言,損失了極為寶貴的人力資源,同時可能導致設備損失以及由事故引發的延時送電、大面積停電等引起的社會負面效應。

3、1)工作負責人應該在開具工作票的時候充分考慮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並和調度方面工作票許可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停電、裝設接地線等)。

2)工作負責人在確定工作班成員後,不能隨便更改工作班成員,名單不在工作票上的人員也不能隨便應邀加入工作班。

3)在工作開始前需要召開班前會,要仔細交代工作內容、注意事項,並需要對工作中的危險源進行識別、控制,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4)對於被檢修線路鄰近帶電設備或線路的,在安全距離足夠時,應安設紅白圍帶,掛“止步、高壓危險”標識牌。

5)工作班組開始工作前要檢查安全用具,如驗電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等。

6)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持有2張及以上的工作票。

7)檢修工作只有在許可人的許可時間內進行,如果工作可能超出許可時間,應及時辦理工作票延時手續。 8)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工作現場並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事故調查報告10

一、事故經過

xx年6月8日下午2點半左右,在二廠圓錐破檢修時,發生一起安全事故,檢修工王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嚴重受傷,事故經過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圓鋼做成S型起吊鈎子,經過水冷卻,起吊部位為圓錐破擋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約1.5T,其只有兩個Φ30mm的小孔可作為起吊點,周邊只有5mm的間隙。

鋼絲繩無法插進,只能用鈎子作為起吊工具,現場工作人員有:王(現場指揮)、馬、王(現場具體操作維修工),袁、孟(現場檢修輔助人員)。下午14:15,王、馬振海、王上到圓錐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裝準備,並開始起吊。王拉手拉葫蘆,馬振海、王穩着物件。

隨着物件慢慢升高,由於擋料斗圈已經磨損,在起吊過程當中物件不平衡,出現了一邊高一邊低的現象,當提升高度達到0.6m時,擋料斗圈高端已經超過了短頭上端約150mm,然後,王(站在王右手邊)在高端觀察吊起物件與短頭上端距離,看是否可以插入已準備好的木板將物件墊穩,由於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間隙不好確定。

王將高端往下壓,由於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動過大,吊鈎變形,擋料斗圈滑落。將王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擠斷,事故發生後,王立即向公司領導打電話彙報情況,公司立即派車送王去平泉縣西壩骨科醫院,因傷勢過重,骨科醫院建議轉承德266醫院,並聯系266醫院修院長做好手術準備,患者到達後做了檢查和妥善處理後,醫院建議轉北京積水潭醫院,馬上送王趕往北京,李華雲總經理在積水潭醫院等候,患者到後由於醫院將手術安排在下半夜,李華雲總經理又及時聯繫空軍總醫院進行手術,到6月9日上午8:00手術完成。

二、安全生產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點30分,在二選廠檢修圓錐時發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據當事人輔助車間主任王所寫事故經過,事故受傷者王同馬振海協助王在起吊圓錐內1.5噸重的檔料斗圈時吊鈎變形檔料斗圈脱落,將王四個手指剪斷。事故發生後,王立即上報叫車,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事故發生後趙、於x、郝x坤到現場瞭解情況。還原現場情況同王所寫經過一樣,王站在靠近門口位置,馬振海在其左手邊,王在其右手邊位置,檔料斗圈起吊時,未水平吊起,馬這端低,王這端已經超過短頭上沿有150毫米,王拇指在上四個手指在下雙手往下壓,由於檔料斗圈外圓和短頭內圓只有5毫米間隙,在這麼小間隙、這種不平衡狀態下吊鈎變形檔料斗圈脱落時和短頭上沿接觸形成剪子,檔料斗圈脱落王左手手指被剪切,結果出現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現場指揮人員在拉手拉葫蘆,沒有起到指揮作用和觀察協調作用。

2、對擋料斗圈磨損情況判斷不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起重過程的偏重問題,致使部件起吊後偏斜嚴重,為了插托起木板而對吊裝物進行按壓晃動調平造成事故。

3、由於對起吊部件按壓晃動,瞬間產生巨大力量使製作的吊鈎變形而滑落。

4、檢修前沒有進行詳細的方案論證。

5、王為新招職工,對大型設備檢修經驗不足,雖然參加了縣安監局組織的安全培訓,但現場培訓不足。

6、安全部門沒有全程對檢修過程進行監控和指導。

7、在本次事故中生產副總經理趙、生產部經理尚、技術部經理於、機電維修車間主任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教訓

本次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通過對本次事故的詳細分析和研究,舉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訓:

1、不管項目大小,都要有詳盡的組織實施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2、在安全三級教育過程當中,一定要做好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3、現場指揮和安全監督不能流於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選擇正規廠家的

合格產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為節約成本而簡化維修設施和安全設施。

6、施工過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護嚴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針對特種作業人員招聘和錄用必須持有由勞動部門頒發的有效上崗資格證,無證人員不予錄用或經培訓獲證後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必須經過縣防疫站體檢合格後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廠礦、車間、班組)滿48課時。培訓後通過考試和技能測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現有人員每月安全培訓不低於8課時。

2、每次施工作業之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安全措施,保護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報領導批准後,傳達到每一個參與施工的人,所有人嚴格執行。每班工作必須進行班前班後會,要求參與施工的全體人員參加。

3、施工前要對施工現場的場地、環境、設施、路線、空間做充分考察,對有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預測,制定出相關的預案和規避辦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材料、物資、工具按規定擺放,施工現場不得放置與施工無關的雜物,防止緊急情況時阻礙人員撤離。起重工具的採購必須有安檢標誌、合格證。

5、施工過程指揮人員必須觀察每個操作人員,嚴禁指揮人員親自操作而忽視指揮工作,嚴禁多人指揮和違章指揮。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員需對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進行檢查和確認。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護、監督和檢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個施工場所現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設施、電力線路、供電裝置、管線道路、防護欄杆等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現場要準備急救醫藥箱,礦區內24小時常備車況完好的值班車輛1輛,以便緊急使用。

9、與醫療單位、救援單位建立聯動機制。

事故調查報告11

一、發生經過

1、日期:20xx年4月23日

2、時間:上午6時30分

3、地點:深圳xx18樓樓頂

4、情況敍述:樓頂14號冷卻塔的木質結構塔頂以及部分外殼被發現徹底燒壞。起火原因和責任人不明。此事已報告警署和保險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搶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門和保險公司彙報,並在現場拍下照片。目擊者的口供也已記錄下來。

我們已與維修承包商就此舉行特別會議,安排人員進行搶修,清理現場。會議記錄參見附錄一。空調系統的正常供應和運作沒有受到影響。

我們已與HVC(4)進行詳細討論,並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保安人員和樓頂巡視的管理,並決定在大樓外圍以及樓頂死角處增設巡視點。

三、調查結果

夜間13時至早上7時,一般無需使用水冷卻裝置,因而其相關冷卻塔也不必運轉。

操作員一般會關掉樓頂配電間內的配電板(見附錄二的啟動電路圖)。根據圖中所示,正如4月21晚發生的那樣,一旦把選擇開關調至"關"的位置,就會使主電源接觸點打開,對外的電線和設備便會斷電。

附錄三中的照片可以説明冷卻塔電線被燒壞的情況。這些照片顯示,分線箱內部仍然清潔,而表面似乎嚴重燒壞。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來自外部,而不是由內部的電路設備和電線引起。這從附錄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證實,照片上顯示了冷卻塔內部控制器和開關設備的情況 。

我們曾懷疑事故由雷電引起,但現已排除了這一可能性,因為大樓完全受到避雷裝置的保護,而避雷裝置也定期接受檢查和維修。

四、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我們的結論是,分線箱外部首先起火,繼而蔓延至冷卻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們認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為的蓄意破壞。

五、建議

就短期來説,我們已決定在現有冷卻塔的木質結構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護。具體的施工情況已和大樓總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們同意管理部門的意見,樓頂所有出口處均應安裝"detex"鎖和遙控警報器。此外,我們還認為,通向樓頂的通道應設有閉路電視機進行監視。

從長遠來説,我們正在就使用ADS組合型冷卻塔的可行性進行研究。這種冷卻塔和我們現有的冷卻塔不同,由於塔身沒有木質結構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曬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事故調查報告12

20xx年8月21日,航城街道深圳機場碼頭貨運區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要求,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機場公安分局、市交通運輸局寶安管理局、寶安市場監管局、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與,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區監委派人蔘加,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深圳前海龍海物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海物流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xx年12月11日,法代表人:林錦濤,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26702248J,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公司經營範圍:碼頭倉儲、貨物裝卸。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深圳市機場港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港務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91年12月23日,法代表人:王威,公司總經理:曾慶藝,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2041467,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機場南路機場碼頭候船樓三層,公司經營範圍:碼頭管理等(客運、貨運、遊艇)。

(三)事故相關概況

1. 20xx年6月20日,機場港務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引進龍海物流公司,由龍海物流公司包乾深圳機場碼頭建材、木材類堆場堆存業務,雙方簽有《碼頭堆場堆存作業包乾協議》及《業務合作安全協議》,協議包乾使用範圍包括:堆場20000平方米、現有碼頭泊位1#一個、臨時兩層辦公場地350平方米、配備非專屬使用的碼頭40噸門座式吊機一台及裝卸服務所需的10噸叉車兩台。

2.涉事設備概況:涉事設備為MQ型港口門座式起重機,20xx年1月5日製造,設備編號:47104403002010000471,設備額定起重量40t、起升高度20m、起升速度35m/min、最大幅度25m、迴轉速度1rpm、大車運行速度25m/min,設備登記單位為深圳市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該設備使用地點為深圳市機場碼頭,目前按照《碼頭堆場堆存作業包乾協議》配備給龍海物流公司使用。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8月21日8時許,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裝卸工人韋海勇、林炳軍、賀蘇堂(死者)、陳軍(涉事門座式起重機司機)來到深圳機場碼頭貨運區1號碼頭泊位進行鋼卷(每卷約22噸重)吊裝作業,他們當天工作內容是要將貨船內的鋼卷吊到停在碼頭路邊的貨車上。陳軍負責駕駛門座式起重機,韋海勇負責信號指揮,林炳軍、賀蘇堂在船艙內負責掛吊鈎(將起重機吊鈎勾進鋼卷內)。8時40分許,船艙內的林炳軍、賀蘇堂將吊鈎勾進鋼卷內後,韋海勇向陳軍打手勢示意可以起吊,陳軍將鋼卷(以下簡稱涉事鋼卷)吊起約10-20公分後,因吊鈎的彎鈎前端碰觸到相鄰鋼卷,導致涉事鋼捲髮生轉動,轉動的鋼卷撞向賀蘇堂,將賀蘇堂擠壓在鋼卷與船艙壁之間,導致其胸部受傷。???

經查:

1.涉事鋼卷直徑1880mm、寬度1166mm,重量21070kg。

2.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提供的《門座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寶安機場碼頭起重傷害事故技術分析報告》結論:(1)涉事門座式起重機檢驗結論為合格;(2)涉事門座式起重機未見損壞。

3.事發時涉事工人的工作區域位於起重機吊臂半徑範圍內。

4.事發時賀蘇堂站立位置位於(船頭方向)船艙右上角,發生事故時賀蘇堂面向涉事鋼卷(相隔約1.5米),背後與右側緊貼艙壁,左側緊鄰另一鋼卷,當涉事鋼卷轉動撞向賀蘇堂時,因所站立位置空間狹小導致其未能躲避。

5.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項目代號Q3),不具備涉事吊裝作業信號指揮知識及技能。

6.涉事起重機司機陳軍(具備門座式起重機司機證Q6)在駕駛室能清楚看到下方作業人員(韋海勇、林炳軍、賀蘇堂)活動狀況,但仍在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就起吊涉事鋼卷,不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 6067.1-20xx)第17.1條“起重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要求如下:d)司機應對自己直接控制的操作負責。無論何時,當懷疑有不安全情況時,司機在起吊物品前應和管理人員協商”的規定。

7.龍海物流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事故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事發時死者是第二天上班,公司僅在口頭上跟死者交代做事要注意安全,沒有培訓記錄和考核記錄。

8.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

9.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其員工龍雄仔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陳軍立即將涉事捲鋼吊開,賀蘇堂隨即倒在船艙內並大聲呼救。張雲韜趕到後立即報了120和110,約過了20分鐘,120趕到將賀蘇堂送醫院搶救,後其經搶救無效死亡。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文書》(深公(司)鑑<法病>字[20xx]08003號)證明賀蘇堂的死亡原因為:符合胸部受巨大外力作用造成胸廓嚴重變形,心肺挫傷導致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賀蘇堂,男,49歲,山西省鄉寧縣人。

(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7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龍海物流公司工人賀蘇堂安全意識淡薄,在涉事鋼卷被吊起後仍停留在船艙角落位置(與被吊物距離僅約1.5米),導致被突然發生擺動的鋼卷撞擊至胸部受傷死亡。

2.起重機司機陳軍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吊涉事鋼卷,因吊鈎前端碰觸到相鄰鋼卷,導致涉事鋼卷突然發生擺動,擺動的鋼卷撞向賀蘇堂,將賀蘇堂擠壓在鋼卷與船艙壁之間,導致其胸部受傷死亡。

3.龍海物流公司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無證上崗,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指揮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被鋼卷撞擊受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龍海物流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在進行涉事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2.龍海物流公司主要負責人林錦濤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員工違章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

4.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公司員工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公司及其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

1.龍海物流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在進行涉事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機場港務公司員工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

1.龍海物流公司主要負責人林錦濤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員工違章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龍海物流公司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無證上崗,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指揮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被鋼卷撞擊受傷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3.涉事起重機司機陳軍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受傷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4.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5.龍海物流公司工人賀蘇堂安全意識淡薄,在涉事鋼卷被吊起後仍停留在船艙角落位置,導致被擺動的鋼卷撞傷死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鑑於其已經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6.機場港務公司員工龍雄仔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未認真巡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六、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龍海物流公司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做到如下要求:

1.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進行演練。

2.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嚴格督促員工認真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3.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公司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格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公司的生產安全隱患。

(二)機場港務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司或個人。

2.加強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和管理,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加強對施工單位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事故調查報告13

一、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發生事故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

五、發生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七、傷(亡)人員情況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

職業______

工種______

工作崗位______

傷害部位______

傷害種類______

傷害程度______

受過何種安全教育______

八、事故經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工作時間內,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車間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事故(要詳細敍述發生事故的過程),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傷。申請人受傷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與初診病歷時間相同),到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_______(與醫院診斷證明書完全一樣)。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調查人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事故調查報告14

xx年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一輛由華坪紅磚廠自派的自卸翻斗車(雲P:13531)運送紅磚到由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xx縣新城區,在新區建設住宅二期工程30棟旁卸紅磚時,由於車輛後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後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卸出車內的磚塊,司機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於後車門未處置穩當,造成後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農民工沙爾哈的頭部,造成沙爾哈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後,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xx縣醫院,由於傷勢較重,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死亡。

12點37分,劉立國打電話到xx縣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報案,稱工地上一人被下磚的車門打着了,在送往醫院搶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報案後,縣建設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徐禮芳及安全監督站的兩位同志李金峯和楊志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安監局的楊新紅副局長、毛應國、楊凱龍及大興鎮派出所的楊祖所長等單位同志到了現場,全面展開了"54"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和善後處置工作。下午,縣人民政府和軍強副縣長進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時左右,縣安監局召集了監察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經過現場勘查,證人詢問、查看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各種資質證書和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教育記錄等,到目前為止,事故情況已基本調查清楚,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背景情況

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是經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到開發xx新區建設的施工企業,具有《建築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等,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發生事故的車輛雲P:13531是磚廠自派的,運紅磚到工地上賣磚給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與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沒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該車車主是楊文華,與司機李勇(身份證:5332247)是屬舅侄關係.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

xx年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雲P:13531自卸翻斗車運紅磚到由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xx縣新區開發建設住宅二期30棟旁,在自卸車翻斗車卸紅磚時,由於車輛後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雲P13531後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

就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於上翻的後車門未處理穩當,造成後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沙爾哈頭部,造成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後,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縣醫院,經醫院全力搶救,由於傷勢較重,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報告給安監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等有關部門。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傷,其中:沙爾哈,彝族,死亡,身份證號:533224196710xx56屬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李學華,彝族,輕傷,現已經出院,屬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約3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析規劃》的要求,"54"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運磚車輛雲P:13531的駕駛員李勇違章指揮,違章 作業;

2、死者沙爾哈和同夥違反操作程序,違反勞動紀律,在自卸翻斗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時,沒有固定好後車門,就在後車門下作業,造成後車門下落,並擊打到沙爾哈的頭部,至使沙爾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xx縣建設局對該建築企業監管不到位,存在監管漏洞和盲區;

2、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對該公司所僱用的農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該公司農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後認定:xx年5月4日上午12:00時左右發生在xx縣新城區二期工程事故屬違章指揮、違章違規作業造成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xx項目部有規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沒有按制度對現場的施工作業進行認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xx項目部處以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沙爾哈及同夥違反勞動紀律,在沒有支撐穩定好後車門的前提下進行作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因沙爾哈已經死亡,同夥屬於弱勢羣體,其處罰由xx省xx市建設工程公司xx項目部承擔,不再對其進行處罰。李學華等人重返生產一線前需要接受縣建設局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五、事故防範措施和建議。

1、建議縣建設局加大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力度,結合"全縣安全生產隱患集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建築施工行企業業現場管理混亂、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嚴重等現狀,進行一次清理和整頓,嚴厲打擊現場管理混亂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杜絕"54"事故相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2、"54"事故的發生,暴露了該企業對作業人員管理混亂,監管不到位,特別是設備和人員監管不力,通過對"54"事故的認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1)明確內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職責;

(2)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4)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設備檢修;

(5)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6)加強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和人員來往登記制度。

(7)對原材料的往來管理進行專人指揮,並跟蹤督促落實。

(8)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腳手架、施工機具、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施工現場等部位加強管理。

事故調查報告15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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